〔中图分类号〕B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4)02-0017-08 一、“存在”:真正难解的“斯芬克斯之谜” “斯芬克斯之谜”是一个古老的寓言式的哲学话题,不同的哲学家常常借用它来表征自己哲学的理论破解点。在“人本哲学”那里,它是“人之谜”的化身,在“自由哲学”那里,它是“自由之谜”的隐喻,在“意识哲学”那里,它又是“自我之谜”的声张,在“艺术哲学”那里,它更是“灵感之谜”的滥殇。“曾经沧海难为水,却话巫山云雨时”。几千年过去了,“斯芬克斯”没有变老,它提出的看似简单的问题依然困扰着无数“哲人之思”而没有得到最终的解答。只要哲学还存在,“斯芬克斯之谜”就永远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哲学话题。 关于“人之谜”的解答,舍勒曾有一段发人深思的断言:“在人类知识的任何其他时代中,人从未像我们现在那样对人自身越来越充满疑问。我们有一个科学的人类学、一个哲学的人类学和一个神学的人类学,它们彼此之间都毫不通气。因此我们不再具有任何清晰而连贯的关于人的观念。从事研究人的各种特殊科学的不断增长的复杂性,与其说是阐明我们关于人的概念,不如说是使这种概念更加混乱不堪。”(注:转引自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29页。)其实,关于“人之谜”的解答之所以陷入困境,并不像舍勒认为的那样,是没有借助“神学的人类学”的庇佑,而是这种解答被悬置于“存在之谜”的解答之外,失去了应有的“根基”和“原生地”。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一句话倒是很能说明这个问题:人“只有在自己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能是人格的现实的理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7页。)在马克思看来,“存在之谜”的解答是破解“人之谜”,乃至一切“哲学之谜”的“阿基米德点”,而且是一个真正难解的“斯芬克斯之谜”。 自从古希腊埃利亚学派的巴门尼德提出“存在就是存在”、“思想与存在是同一的”(注:北大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巴门尼德·著作残第二、三”。)哲学原则以来,关于存在“是什么”、“怎么样”的问题一直作为一个谜困扰着无数哲学家们的头脑,由此也生发出林林总总的关于“存在”的解答模式或曰“存在论”(ontology)(注:关于“ontology”的中文译名,时下国内有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见解:“本体论”、“万有论”、“是论”、“形上论”等等。笔者以为,采用“存在论”的译名较妥。理由一,约定俗成,以示与旧哲学的“本体论”划界;理由二,马克思在创立他的哲学中从未使用过“本体论”一词,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哲学没有“本体论追究”的意义,他对“存在”问题的关注决不亚于以往的任何旧哲学,而采用“存在论”的译名有可能更准确地梳理和彰显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思想及其当代意义。):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说”、奥古斯丁的“神正论”、斯宾诺莎的“自然观”、莱布尼茨的“单子论”、康德的“自在之物说”、黑格尔的“绝对理性论”、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一部西方哲学史几乎就是一部“存在论”的学说史。马克思丝毫也没有回避对“存在”问题的“存在论”追究和承诺,他始终把“存在之谜”的解答作为自己哲学的一个重要话题。他在对以往哲学的全面批判中,从“国家之谜”的消除、“历史之谜”的破解到“人之谜”的揭示,形成了一以贯之的解答“存在之谜”的内在理路。 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之谜”的消除 马克思青年时期像所有的青年黑格尔派一样,笃信思想、观念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力量,他站在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曾把法律、国家、哲学,甚至自然界看成是“生动的思想世界的具体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页。)。但是,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1页。)这就使他产生了“苦恼的疑问”,即国家政治制度和物质利益领域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马克思离开《莱茵报》,写作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力图解决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这个由黑格尔国家观同现实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国家之谜”。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第一次集中批判,这次批判的直接动因是《莱茵报》工作时期的现实斗争从根本上动摇了马克思的国家观和社会观,使他认识到自己从黑格尔那里接受来的对国家和社会的唯心主义观点,不仅同客观现实大相径庭,甚至还是完全相反的。现实使他深感到要揭示现代国家及其议会机构的反动性和虚伪性,就必须从历史的渊源去考察国家的起源及其本质,确切地说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经济和政治的关系。这深深苦恼着马克思,他决定从清算过去所受的黑格尔法哲学的影响中着手解决这个谜团。这次批判使马克思冲破了黑格尔哲学唯心主义束缚,开始确定了唯物主义的立足点。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例如,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以及政治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它代表虚幻的共同利益,它不是市民社会的统一和调和,反而是市民社会自身矛盾的表现。这些批判把马克思引向了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方向上来。尤其是他把国家归结为市民社会,要在市民社会中寻找国家起源的根据。与黑格尔的做法相反,他从历史发展方向来看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过程与性质。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分离本身是历史的一种结果,这种分离作为一种矛盾,也只有在历史发展的一定水平上才能获得解决。这就第一次明确指出了市民社会在历史中的重要作用,把市民社会的研究提到新的议事日程上来。这是马克思思想的一次巨大的自我深化,清算了过去的唯心主义思想,使他获得了新的认识。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在回顾了这次批判的收获时曾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