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4)03-0006-05 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以及世界“公民社会”的发育,带来了许多具有全球性、普遍性的新问题。近年来,国内学界“公共哲学”思潮的出现和兴起,就是学者们以积极的姿态,试图从理论上尝试对这些问题做出深度回应的一种表现。 一 所谓公共哲学,顾名思义,是关于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公共问题”的理性反思,在理论层面上,它所体现的是人类对“公共生活智慧”——“公共理性”的反思、理解和不懈追求。因为,从逻辑上讲,有人类公共生活,就必然有公共性问题,有公共问题 就应该有对之进行理解、反思和批判、超越的“公共哲学”的存在。但问题在于,公共 哲学所关注的所谓“公共问题”的真实本质究竟是什么?它借以与一般哲学——中西方 传统哲学或者其他部门哲学等区分开来的特殊规定性是什么?或者,借用麦金太尔的表 达式:谁之“公共哲学”?何种“公共理性”?显然,这是公共哲学所必须回答的关键问 题所在。因为只有明确了这些问题,才能澄明公共哲学的内在特质,厘清公共哲学的“ 问题域”,真正明了“公共哲学”的理论旨趣与价值追求。 反映人类的生存现实和文化性状的所谓“公共问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它首先是关涉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切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化、价值与实践(社会、人生)问题。它不仅包括人类对宇宙、人生的认知、理解、评价、态度等言说与阐释方式,而且包括人类对对象世界的实践和改造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公共问题”就是关涉宇宙、社会、人生的普遍性、一般性、总体性问题;就狭义而言,这里所谓公共,只是指个人生活以外的社会政治生活——(亚里士多德所谓“城邦生活”、近代哲学中的民族“国家生活”、现代哲学中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等)。在这个意义上,公共问题通常被等价于社会政治问题,它关注的是社会生活的公共秩序与制度文明的建设等问题。 中国的“公共哲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学者们从现代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社会心理学等多学科的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论及与公共哲学理论有关的 一些具体问题,但由于公共哲学作为一种新的哲学理论形态,其研究对象本身是复合的 、多层次的,因此使学科本身具有明显的跨学科性、边缘性与交叉性。从目前来看,中 国学者们对究竟什么是“公共哲学”,在理解和定位上不尽一致,概括起来,有以下三 种观点: 一是“公有现实说”。认为,所谓公共哲学其实就是一般的西方传统哲学,传统哲学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对“公共性”的追求。因为,哲学是根植于“公有现实”的一种理论形态,“公有现实”是哲学的起点和归宿,由此决定了哲学具有追求“公共性”的本性 。 所谓“公有现实”是指人们的实践活动创造的、我们每个人都共有的生活现实,正如伽达默尔所言,它由我们所有人分享的信念、价值、习俗、习惯所构成,是构成我们生活体系的一切概念细节之总和。在每一特定的历史阶段,总会存在带有普遍性的道德、法律和真理,总会存在着一些事实,一些文化符号系统或者一种意识形态,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都能参与其中,都能与之相耦合,它们构成了人们栖息、筹划、实践于其中的生活世界。 西方传统哲学对“公共性”的追求,是一种理性主义逻辑和理性生活诉求的欲望。“ 公共性”的追求的背后,一方面是一种人类的“类”意识的觉醒、本质力量的觉醒,但 另一方面,这种追求在每一阶段,却都是以一种极端的甚至独断的理论形式表现出来, 存在着明显的绝对主义的倾向。与此相似的一种观点则认为,所谓公共哲学,就是一般 社会公众的哲学。哲学本来就是面向公众的,它所关注的中心就是公共领域。这里所说 的公共领域,是包括哲学家本人在内的公众的生存、意识和行为,即众人的存在、感知 和实践,是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 这是每一个人都生活于其中,都不可能完全摆脱的领域,是他们都不能不关心的领域。 实际上,公众所关心的就应该是哲学所关心的,只不过哲学力图以更理性、更智慧的方 式来对待它,为公众提供或帮助公众把握一种对事或问题的较为明智的态度和方式。 二是“广义的社会政治哲学说”。这种观点认为,如果人们仍然认定“哲学”乃“爱智”之谓的原始本义,那么“公共哲学”(public philosophy)的概念就应当限定在人类对公共生活智慧的追求范围内,而公共的生活世界的形成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标志。“公共哲学”应该有自己特有的论题范围和层次,无论从哪一个角度,都不能把公共哲学看作是囊括一切社会问题和社会层面或方面的解释系统,即使在相对于私人或个人 哲学的意义上也不能这样理解。 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等当代理性主义社会哲学家们做出了显著的努力,他们的目的在于对西方传统的社会政治哲学进行根本的重构,以保证“公共哲学”自身应有的对社会政治问题的公正合法的解释能力。在此基础上,他们明确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公共哲学的主题只能确定在(现代)社会的“公共理性”及其运用的范围内。不同的是,罗尔斯对公共理性有着较为严格的政治哲学限制,而哈贝马斯则更注重于一种系统化的普遍理性主义社会哲学。当然,他们的这种差异并不带有根本性意义。因为,不管是以何种方式来探寻公共理性,对公共理性主题的确认终究可以凸显公共哲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和公共生活智慧的普世特征,从而使其获得自律的理论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