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环境问题是目前严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问题。伴随着生态失衡、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理论界普遍举起了批判主体性、甚至消解主体性的大旗。他们认为,正是人的主体性的高扬,导致人对自然的无限制的征服和占有,从而引发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因此,解决环境问题首要的是消解人的主体性。那么,就环境问题的解决而言,主体性的消解是否可能?反之,从环境问题的产生 和解决来看,一种完善的抑或健康的主体性应是一种什么样的图景?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主体性固然是引发环境问题的重要因素,但环境问题的产生并非根源于人的主体 性的参与,而在于人们过多地强调了主体性的某个维度,而忽视了其他维度。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在于立足于人类生活实践的基础上重新理解人的主体性,恢复人的主 体性的其他维度。本文试从人类生活实践出发,就环境问题的解决对主体性的维度做一 粗浅的探讨。 一、人类生活实践及其基本类型 ——主体性确立的基础 主体性是人作为人所特有的一种属性。所谓主体性是指人作为主体在其对象性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能动性、创造性等特征。而人则“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页)可见,人类的主体性建基于人类的生活实践,确立人类的主体性则需从人类生活实践谈起。人类生活实践或人类活动(为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实践”即物质生产实践,本文用“人类生活实践”或“人类活动”泛指一种广义的实践活动)是人之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方式,它根源于人之基本需要的满足。从人类本性及其基本需要出发,人类生活实践可划分为三大类型: 其一,技术实践。这是由人类的生物性及其对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决定的。人作为人首先是一种生物性存在,这由此决定了它有着与普通动物一样的对物质生活资料的基本需求。但与普通动物总是现成地从外部自然中直接获得满足不同,人类的需要则必须通过人类的活动去间接地满足。人类活动的基本特征则是借助于工具的中介性,而且这种活动一开始就是与技术的存在相伴而生的。因此,这种满足人类物质生活资料需要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技术实践。从物质生活资料作为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而言,这种借助于工具以满足人类物质生活资料需求的技术实践无疑构成人类生活实践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类型。 其二,精神文化实践。人不仅是一种生物性存在,在其本质上更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 。因此,为人的精神性所决定的生活意义的需要构成了人以人的方式存在的必要条件。 但生活意义作为一种非现成物,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得到满足。与物质生活资料的满足必 须通过人类的技术实践活动一样,它必须通过人们的精神文化实践创造出来,即人类借 助于其特有的语言符号的象征性功能,在其打开的可能性空间中构建起一个理想世界。 精神文化实践也由此构成了人类生活实践的又一基本类型。 其三,伦理实践。同人类的生物性、精神性一样,人类本性的社会性维度决定了维护与他人交往的社会秩序的需要。社会秩序的缺乏,不仅将使人的生物性存在受到威胁,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精神性生存意义的丧失,使人的生存陷入全面危机之中。可见 ,社会秩序的生产是使得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需要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得以进行的必 要条件。同生活意义的满足不能自然实现一样,社会秩序的生产也必须通过相应的人类 活动。所谓社会秩序,就是指诸个体之间的某种有秩序的交往关系。因此,秩序的生产 ,也就是在某种范围内采取某种手段限定人们自由选择的范围,将人们的活动规范在一 个能够满足各种需要的范围内。这种规范的手段除了政治法律制度外,最基本、最普遍 的则是人们的道德活动。因为法律固然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但其功能毕竟是有限 的,它只是提供最低的、起码的社会行为规范,在法律之外,总有其覆盖不到的生活空 间,而且更重要的是,任何法律都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同法律不同,道德规范不具有外 在的强制性,而是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即使他人作出的道德判断,也要通过个人内在 的良心自责的方式发挥作用。道德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规范人的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可见,道德就是人们对社会交往秩序的需要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上的表现,道德规范就是通过人的自觉社会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秩序。由于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因而我们可以把这两类生产社会秩序的方式统归为一种活动类型,即伦理实践。从这种意义上说,由人的社会性所产生的对社会秩序的需要决定了人们的伦理实践构成了人类生活实践的一个基本类型。 可见,由人的本性,进而人类的基本需要所决定,人类的生活实践可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技术实践、伦理实践和精神文化实践。同时,由人类三大基本需要的不可或缺性决定了人类生活实践的三种基本类型的不可或缺性。人类生活实践则是三种基本类型的生活实践交互重叠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