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体性哲学的回顾与反思

——主体性是人的生命自觉的一种哲学表达

作 者: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唐都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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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主体性的研究必须与对活生生的人的研究联系起来,才能得到验证和深化并具有活力。主体性实质上指的是人的自我认识、自我理解、自我确信、自我塑造、自我实现、 自我超越的生命运动及其表现出来的种种特性,如自主性、选择性和创造性等等;它是 人通过实践和反思而达到的存在状态和生命境界,展现了人的生命的深度和广度,是人 的生命自觉的一种哲学表达。人的生命自觉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人的生命有多么 丰富,主体性的内涵就有多么丰富;人的生命自觉达到什么程度,主体性就会高扬到什 么程度。人的生命境遇决定着主体性的具体内涵和表现形式。人的主体性有它具体的发 展轨迹,有黎明时分,有如日中天的辉煌,有日薄西山的黄昏,也有第二天的觉醒和重 建。它是人的生命运动的一条绵延相续的具有周期性的曲线,将与人的生命同在。只有 从生命自觉的角度和高度,才能理解和领略对主体性进行探讨的真实指向和完整意义。

      人的生命是广阔而丰富的,是立体的,有不同的层次和侧面。它是个体生命、群体(社会、文化)生命和类(物种)生命的统一,是生产和交往的统一,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统一,是思想和行动的统一,是知、情、意的统一,是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统一。人的生命自觉是对自己的力量、自己的生活、自己的世界及其最高意义的自觉意识和不懈追求,它包括三个层次:个体生命的自觉、群体(社会、文化)生命的自觉和类(物种)生命的自觉,这种生命自觉的每个层次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不同的指向。人的生命自觉的这三个层次既依次递进、层层扩展,又相互牵连、相互映照,展现了人的生命的扩大和深化;与此相应,人的主体性也有一个不断丰富和超越的过程。

      一

      人的生命自觉首先是其个体生命的自觉。一个人的生命自觉是从他的自我意识开始的,个性意识是一个人的个体生命自觉的标志。苏格拉底要求人们“认识自己”,孔子则 断言:“为仁由己”,这些都是个体生命自觉的宣言。作为个体生命的自觉,说到底就 是一个人对自己独特人生的自我设计、自我造就和自我期待。以孔子为例,他把自己的 人生历程概括如下:十五有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 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由此可以看到,一个人的个体生命的自觉,正是对自己 作为一个个体的生命历程和境界的反观和呈现,他清楚自己人生的每一阶段的成就和追 求,知道自己的力量和局限。与孔子不同,苏格拉底则是在平静地面对死亡中展现了他 已经达到的境界,也难怪他早将哲学视为“死亡的练习”。

      一个人对个体生命的自觉,尽管受制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但却不是单靠历史就能延续的;那些圣人先贤所达到的个体生命自觉的高度,后人并不是就能轻易达到的,就此而言,历史中的个人并非总是一浪高过一浪。努力地打造自己,这是每一个人的终生事业 ,因为这是难以让别人替代的。时代的发展水平与人的个体生命自觉水平不无关系,但 又确实是两回事。对历史演进进行宏观考察,容易忽略活生生的个人之间的差异。站在 山顶上的人,看起来总比站在山脚下的人高,实际上作为个人而言,前者可能要比后者 矮半截;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人并非都是巨人,懂得了相对论的人并不见得就达到了爱因斯坦的水平。

      个体生命自觉水平的差异性,仅仅用时代性和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是解释不清楚的,还必须考虑其天赋、机缘等个人因素。尽管苏格拉底和孔子都处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的 依赖性”的历史阶段,但他们都表现出了顽强的独立性和自由意志以及完整地展现自己 的力量和豪情。历代先贤所成就的自我,确乎有其高超和惊人之处,他们身上所展现出 的主体性可以被揣摩和效仿,但不可能被复制或移植。个体的主体性有其典范,对典范 的研究和体味比一般的描述具有更大的感召力。马斯洛已经从心理学的角度这样做了, 我们从哲学的角度也需要这样做。

      总之,对主体性的研究首先要落实在一个个活脱脱的个体生命上,特别是要注意研究那些对人类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的人物。这不是呼唤英雄史观的复活,而是对典范案例和成熟形态的选择,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对主体性发展轨 迹的一般描述与理论建构只有与典范案例的具体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得到验证并具有活 力。

      二

      人的个体生命实际上是由他所属的群体(社会、文化)支持和塑造的,尽管他的生命自 觉总是从对独特自我的意识开始。人生下来就会吃会喝,就有维持自己肉体生命的自发 力量,但一当他自觉追求自己的人生就必将自觉地和社会联系起来。自我意识从形式上 看是个体自己的事情,实际上是离不开他人和社会的。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一 个现实的人,完全离群索居不是人正常的存在状态。一个人的生活,包括他的物质生活 和精神生活,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和文化的支持。马克思说:“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 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是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 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用来进行活 动的语言——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因此, 我从自身所作出的东西,是我自身为社会作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己是社会存在物。”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83-84页)即使 是那些原创思想也有其社会文化基础。曼海姆指出:“各种思想和观念都不是那些伟大 的天才所具有的、孤立存在的灵感的产物。即使构成这种天才的具有深远影响的真知灼 见之基础的,也是一个群体所具有的、被这种个体认为理所当然的各种集体性历史经验 ,因而人们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当把这些经验假设成为‘群体精神’。”(曼海姆《意识 形态与乌托邦》,艾严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页)一个人会随着成长逐渐意 识到自己的社会和文化生命。一个人的生命自觉,如果不发生意外停顿的话,一般会实 现自我超越而指向自己所属的群体(社会、文化),承担起群体(社会、文化)赋予他的责 任和义务,传承群体(社会、文化)的认识与价值观。每个人都生活在从家庭到民族的种 种群体中,由此个人成为群体(社会、文化)的载体,其生命自觉由个体层次上升到群体 (社会、文化)层次。中国人常讲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立德、立功、立言”三 不朽,“保家卫国”、“爱国爱民”等等,讲的都是人的社会生命、文化生命。德国哲 学家奥伊肯指出:“在最初,是外部的接触和生存斗争的压力使人们结成或大或小的群 体。但是这种外在的联系渐渐地演变成一种内在的伙伴关系。共同的经验(共同的斗争 、成就与不幸)造成了一种共同的善恶标准,一种共同的目的,一个共同的利益范围, 在控制个体的自私自利的同时给了他稳定性。”(鲁道夫·奥伊肯《生活的意义与价值 》,万以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这种对共同的善恶标准、共同的目 的、共同的利益范围的意识、维护和追求,就是一个人的群体生命的自觉或社会生命、 文化生命的自觉。一个人的个体生命是短暂易逝的,只有将他的生命溶入到群体(社会 、文化)生命当中,才有可能长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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