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尺度是价值论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探讨价值尺度,对于认识和把握价值基础,价值本质、价值选择以及价值评价,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试就价值尺度的若干问题作一初探。 一、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 谈到价值,就必然离不开主体和客体。学术界大体公认的价值定义为:价值是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达到主体目的具有效用的属性,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失去主体和客体的任何一方,价值就无从产生;探究价值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的联系,就必然离不开价值尺度。所谓价值尺度,是指衡量客体对于主体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标准。客体本身的属性不能作为度量客体对主体价值的尺度。因为这些属性本身不能说明它们对于主体有什么样的作用和意义。要判明客体对于主体的作用和意义。必然根据主体的需求,以主体的需求作为判断的标准。因为,价值尺度首先表现为主体的尺度,它是“属人的现实”,属人的尺度,即现实世界对当作目的本身的人的需要、发展的尺度。但是,价值尺度又离不开客体属性,价值尺度不是想象中的纯粹观念的东西,它作为主客体的实践关系的特定方面,是根源于实践的基本矛盾而形成的社会客观的必然关系。客体是价值尺度产生和存在的源泉。在这个意义上、主体尺度又必然要指向客体,趋近于客体的内在根据,达到合规律性即客体尺度。价值尺度必然体现着价值关系中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的统一,这也正是马克思关于两个尺度的思想所揭示的实质内容。更进一步的说,主体尺度是价值生成的决定因素。尽管主体尺度有多方面的内容,但主体需要则是主体尺度之内容的最基本方面。这是因为,主体需要作为主体的内在尺度,决定主体价值取向,决定实践目标,主体自身常以主体需要为尺度,指导自己的价值活动;而且主体自己也首先用是否满足主体需要作为衡量客体是否有价值的批准。人“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即人是具有自己内在心灵、自我意识和自觉能动性的特殊生物,具有按自己的需要和目的来建造客观对象,使客观对象满足自身的愿望和要求的能力。作为主体尺度的需要是否合理,一要看它是否符合主体(需要者)本身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以确定它是真正的需要,而不是虚幻的想要;二要看它是否符合客体(需要的对象)的本性和规律,因而能够实现。而客体尺度作为对象性质所规定的尺度,是指对象所固有的规定性和规律性。马克思所说的动物“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就是指事物的客体尺度。当人们将主体尺度应用于外界对象并依据这个尺度去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对象时,会碰到下列几种情况:有些外界物直接适合并满足主体的需要,如空气、阳光、泉水等;有些外界物经过加工改造之后适合并满足主体的需要,如食品、衣物等;有些外界物经过加工改造之后仍不适合和满足主体的需要,甚或出现负价值,如人类关于永动机的探索和农业上的拔苗助长等。人们经过反复的实践发现,原来外界物也有自己的尺度。有些外界物能对主体形成价值,是因为主体在创价活动中遵循着客观事物的规律,亦即主体尺度遵循着客体尺度;有些外界物对主体不能形成价值或形成负价值,是因为人们据以选择需要对象的主体尺度其实是远离客观事物尺度的主体欲求,与客体尺度相违背。客体尺度是建构价值关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它不仅规定着客体的变化,也影响和制约着主体,是主体在创价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尺度。 概而言之,价值尺度是以主体尺度为核心的尺度,却又体现着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的统一。当我们深入考察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时就会发现,其间存在着两重关系:一是价值的需求和被需求的关系;一是价值的测度和被测度的关系。需求和被需求的关系,实质上是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统一的关系:人作为需求者,是价值的主体尺度,他需要某种东西满足自己的需求;客体作为被需求者,是价值的客体尺度,它具有某种属性和功能,能满足主体的需求。主体有什么样的需求由主体决定,客体能否满足这种需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种需求,由客体尺度决定。测度和被测度的关系,也体现着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的统一:人作为主体是价值的测度者,客体是被测度的价值对象。价值对象有没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是由主体尺度来度量的;被测度对象有没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是由对象本身的尺度规定的。测度者和被测度者必须是两个有所不同而又能互相贯通的东西。只有在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的统一中,行为的价值目标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二、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 我们这里所说的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是相对于一定的价值关系而言的,实际指的是价值尺度和评价尺度。关于价值尺度和评价尺度问题的研究在学术界已有不少同志发表了很好的看法。但是,以笔者观之,迄今为止仍有一些同志直接或间接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价值尺度与评价尺度混同;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真正弄清楚价值尺度与评价尺度的联系尤其是它们的区别。 我们先来看看价值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的含义。如前所述,所谓价值尺度是指衡量客体对于主体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标准。价值尺度是由价值的本质所决定,而价值不能脱离价值关系而独存:它要么存在于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方面,是主体属性(如主观论);要么存在于价值关系中的客体方面,是客体的固有属性(如客观论);要么存在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之中,是一种主客关系(如主客关系论)。因而,受价值本质所决定的价值尺度也必然存在于价值关系之中。价值尺度既然是价值主体用以衡量客体对于自身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标准,它与价值主体始终同在于价值关系之中,是“当事人”的组成部分”由于价值尺度总是内在于价值关系之中,我们试将其称为价值的内在尺度。所谓评价尺度是指主体需求和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属性的统一体。由于评价是价值在意识中的反映,它相对于一定的价值关系而言具有外在性,不仅评价关系中的客体不同于价值关系中的客体,因为评价是把整个价值关系(即包括价值主体又包括价值客体)作为客体的;而且评价主体也不同于价值主体。价值关系的主体和作为这种关系在意识中的反映的评价主体不是也不可能是同一个东西。这有两种情况:其一,评价的对象与自己没有价值关系,即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当我们说“文化大革命”对“四人帮”是好事时,评价的主体是“我们”,价值主体是“四人帮”。一个医生指出某药物对于某些病人的疾病治疗是有益的,评价主体是“医生”价值主体是“病人”。在这里,评价主体相对于价值关系就成为“局外人”、“旁观者”。其二,评价的对象与自己有价值关系,即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仿佛”同一。之所以“仿佛”,是因为这种“同一”只是形式上的同一,是外在同一。首先,这里的同一个主体“身兼二任”,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在价值系统中,主体以需要的一面出现;在评价系统中,主体以其认识的一面出现;其次,这里的“同一”并不“同时”。当一个人指出某种药物对于自己的疾病的治疗有益时,这里的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虽采取了“同一”的形式,但不是同时的,价值主体具有“先在性”,评价主体具有“滞后性”,因为总是先有价值,然后才有作为对价值的反映的评价;第三,这里的“同一”关系并不是“等同”关系。如我们说“文化大革命”对于全国人民是一场浩劫,其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虽都是指人民群众,但其外延和内涵都不完全重合,因为人民群众本身即是一个变量。由此可见,即使评价的对象与自己有价值关系,评价主体相对于价值关系仍然不同程度地扮演着“局外人”的角色。上述分析表明,评价相对于特定的价值关系而言是一种外在关系。评价必须比较,比较就要有参照系即评价尺度。既然评价相对于价值关系具有外在性,评价尺度就是“外参照尺度”。我们把这种相对于价值关系具有外在性的评价尺度试称为价值的外在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