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劳动及其价值问题刍议

作 者:
赵卫 

作者简介:
赵卫 西北师范大学;现为日本国立风山大学客座研究员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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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就曾深刻地洞察到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的一个异常现象:以最经济的条件,从事以理性思维获取观念产品的那些复杂劳动,在世俗的衡量标准中,只有“微不足道”的价值。正如他们从理论上所概括的那样,在商品交换关系所能够达到的一切领域,人们“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377页)。

      事实上,历史早已告诉人们,精神劳动同物质生产劳动一样,在推进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的自身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具体规定一个社会文明的性质,而且能够从增进人类本质力量发展的高度奠定社会多种财富的价值重心,并确立社会成员所赖以追求的精神目标。然而在现实中,人们仍缺乏对此作用的深刻认识。为此,本文拟对既定论题作些探讨。目的就在于:从理论上弄清精神劳动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所居的地位;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追求同精神价值这二者关系的现状;以及如何才能科学、合理地衡量精神劳动产品的价值。

      一、精神劳动的含义及其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特点

      什么是精神劳动?国内政治经济学界的一种权威观点认为,所谓精神劳动是指:“人们运用感官的感觉功能和脑器官的理性思维功能(精神劳动力),依靠社会实践,从客观事物的现象深入到内在联系,对客观事物作出规律性反映,取得真知(包括将它传授和如何应用于社会实践)等一系列的活动。”(骆耕漠:《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 页)相关的研究论文还指出:精神生产劳动,“也要消耗一定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也既生产使用价值,又创造价值,其产品价值也由C、V、M三个部分组成;其中,(V+M )部分也是国民收入的重要源泉。”(陆立军:《关于马克思生产劳动的几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这就是说, 精神劳动同物质劳动的区别在于:前者以脑力付出为主,通过理性思维活动,反映客观事物和社会生活;后者则以体力付出为主,向自然界占有物质产品。

      然而,上述这些对于现代经济学及国民经济统计学而言或许是十分重要的观点,但用来说明实际上包含着更为丰富的社会历史规定性的精神劳动之含义,却是绝对不够的。第一,同为“一系列”人们的“理性思维活动”,作为观念萌芽的个别精神要素,与主要用来满足自我精神需要的一般理性活动,以及与一种自觉的社会性劳动形式的精神劳动这三者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详后);第二,仅仅依据政治经济学商品意义上的价值标准,不能够充分揭示精神劳动产品的价值内涵。况且,仅仅从政治经济学中那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专讲赚钱方法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65页)的部分内容出发,来理解精神劳动的含义,不仅难于揭示其含义中蕴涵的丰富多彩的历史现实关系,而且也难于完全避免仅“用对钱袋的影响来衡量每一种活动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300页)。在我看来,这也是造成人们把严肃的精神劳动混同于文化商业化精神消遣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把精神劳动这一主题放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观和政治经济学双重视角内加以考察。唯其如此,我们才能对它的含义作出符合实际的解释。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虽没有大量篇幅论述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但他们仍在揭示物质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规律的基础上,着重考察了物质生产劳动同精神生产劳动的联系,并揭示了物质文明发展与精神文明发展的不平衡规律。事实上,他们已经把精神劳动看作是影响社会发展的独立因素。但需要指出的是,经典作家对精神劳动的一些规定,主要是建立在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所作分析的基础之上,因而他们的有些结论性观点,并非完全适合对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精神劳动的分析。我们从他们的一系列论述中,只能提取一些原则性的考察线索,不宜照搬套用。

      “精神劳动”,也称精神生产、智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常常交替使用这几个概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7页;第26卷〔Ⅰ〕,第296页;《选集》第1卷,第36、255页)。这一点, 从他所使用的几个相关的德语词汇中也能够看出来:“geistige Potenz”、“intellektuelle”和“kopf”这几个词, 意思分别为“智力”、“知识”和“头脑的”。其中,“geistige”的意思与“精神”相通;“kopf”意译为“脑力”,与“Handarbeit”(直译为“手的劳动”)相对称。 三个词与“Arbeit ”复合构成“geistigearbeit”、“intellektuelle Arbeit”和“kopfarbeit”。 这三者含义“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详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发表于1978年5月3日《光明日报》上的专文),其意思都可以译作为“精神劳动”或“脑力劳动”。在语言学上,这几个概念的复合构成只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词法现象,但作为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精神劳动这一概念却包含了人类最初的精神活动如何转变为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一种社会性劳动形式的历史背景。

      生活决定意识,物质决定精神。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理揭示了精神活动只能建立在物质生产劳动的基础之上。但是在这里,仍然像在其他科学领域里一样,不能把马克思的观点绝对化。否则,就无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归根到底,……来源于智力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7页)这一重要论断的深刻含义。

      最初的社会没有分工,因而也不存在作为“独立因素”的精神劳动。进入原始社会,在人们集体从事物质劳动的缝隙中,有了以“狭隘单干”形式进行的精神活动。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以往只是生产原始宗教知识这类个别的精神活动开始成为“一部分人的专门职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311页)。从这时起, 个别人“狭隘单干”的精神事务逐渐成为统治阶级中少数人占有、并“只为自己服务的智力”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339页)。至19世纪中叶,精神活动第一次形成为“以现代分工为基础的劳动组织”形式。后来,它又前进了一步,即第一次从少数人占有的特权成为“劳动”。可以说,只是从精神活动成为有组织的劳动这一时刻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5—36页)。在资本主义社会, 随着“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同上)的加剧,精神劳动日益获得其完善的形式,并具备了同早先的精神活动相区别的各种主要特点:个别的精神活动,虽然也是人这一生命有机体的理性思维和心理认识活动,但却不是包含多种丰富社会规定性的社会劳动;而精神劳动却是人们“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 第454页)。同时,它又是“社会地规定了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426页)。一般的精神活动, 只借助于语言这一“思维的直接物质材料”便能够进行,并且在不受实际肉体需要的支配下也能够进行;但精神劳动,作为一种“较高级的活动”,作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223页),却必须在具备多种物质要素的条件下才能够进行生产。 个别的精神活动,虽然在理性认识活动中也会取得这样那样的结果,但这些结果还不能算作是社会性产品;然而精神劳动,由于具有内在的“文明要素的生产规律”,因而其劳动的成果就成为社会文明发展的“内在财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295页)。 个别的精神活动,虽然也会为人类理性认识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但它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生产力,也不是以自觉地继承先驱者们特定的思想资料为前提的特殊的理性实践活动;然而精神劳动,不仅从形式上说是一种同直接获取生活资料的物质劳动并存的“另一种劳动”(同上),而且从内容上说,也是创造性获取精神财富的文明劳动方式之一。正因为如此,经典作家们才把迄今为止浩瀚无际的人类精神文化的成果看作是精神劳动的直接产品,从而把在精神劳动这一意义上取得的“一般社会知识”或“社会智慧”称作“一般生产力”或“直接生产力”。我们今天往往习惯于把“精神文明建设”叫作保障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工程”,其理论来源不是正深植于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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