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灾害实质的若干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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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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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灾害实质的研究是灾害理论和减灾技术研究的出发点,同时鉴于全面准确把握灾害实质对于发现灾害生成、演化的总体规律,建立灾害学理论体系和减灾技术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奠基作用和导向作用,本文在大略考察人类研究灾害的历史和人类的灾害概念的演变历史的基础上,通过界定灾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尝试探讨灾害的实质。

      1 因为人类的历史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是同各种各样的灾害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的历史,故而人类关于灾害的研究既相当久远又相当现代。言及久远可以说自人类产生之时就开始了关于灾害实质的探究、认知和阐释;论至现代则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采取了全球一致的行动全面开展灾害研究,其标志是联合国确定20世纪90年代为“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并成立了“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委员会”领导协调世界范围的减灾活动。

      大略追溯人类研究灾害的历史即可发现,人类的灾害概念随时间而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与当时人类对导致灾害的原因和灾害所产生的后果的理解程度相一致。

      人类早期灾害概念的形成主要依据对自然力量的特征和自然力量对人类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的初浅的、不全面的认识。远古时代至古代,人类对灾害实质的理解常带有迷信色彩,多认为灾害是上天或神灵对人类的惩戒。例如在公元前1950年以前,古巴比伦人将房屋倒塌和村落淹没看成是恶毒的天神所为,把忍受意外当成人类生存的自然伴生物。经过了漫长的磨难之后,古巴比伦人才逐渐认识到:房屋倒塌不是神灵所为,而是建造者的过失所致,可以通过改进设计和施工予以有效的控制;洪水具有周期性,可以追究其成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损失〔1〕。 又如在我国古代,灾害原指自然发生的火灾,后来泛指水、火、荒、旱等所造成的祸害诸如水灾、火灾、旱灾等,而某些不常见的现象往往被视为“变”,如自然界反常的现象被视为“灾变”或“灾异”,认为灾变或灾异诸如水灾、山崩、地震、日月食等自然现象是上天对人类的示警或惩罚。《左传·宣公十六年》:“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班固《白虎通·灾变》:“天所以有灾变何?所以谴告人君觉悟其行,欲令悔过修德深思虑也”。《汉书·宣帝纪》:“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龚胜传》:“灾异数见,不可不忧”〔2〕〔3〕。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尤其是随着人类科学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灾害的实质的理解逐渐由以不可理解的自然现象为中心转移到以自然现象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为中心。例如在十八世纪之前,人类视某些传染病为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甚至视为之“上帝的安排”。现今传染病已被理解为可控制的自然现象,尽管某些传染病诸如爱滋病、感冒等流行病一时还难以全面有效的控制〔4〕。

      严格地说,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灾害的研究才在全球范围内得以普遍重视和广泛开展。50年代以美国为中心,60年代以日本为中心,世界上许多国家诸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等,也包括中国,陆续开展了灾害调查和研究。70年代和80年代灾害调查研究在许多国家继续得到大力推进。直到87年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20世纪90年代为“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从而形成灾害调查研究的广泛的国际合作。这期间诸多研究者进行灾害研究时试图给灾害以定义,但不同的研究者由于考虑的方面不同,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有的仍视灾害为一种自然现象;有的视灾害为自然现象所造成的对人类社会的不利影响;有的视灾害为一种特殊的仅与一定的要求和满足这些要求的能力有关的社会形式等;不一而足。但大多数研究者达成了以下共识:即灾害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灾害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导致人员的伤亡和财富的损失以及引起社会功能的失调〔5〕。

      2 要把握灾害的实质,首先必要对灾害概念予以正义,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为此考察和借鉴前人的有关论述和研究结果是有益而且必要的。但国内外的研究者给出的灾害定义难以胜数,不可能也不必一一列举,故本文仅以笔者所见择其要者示于下,抑或仍能收到窥见全豹之效。

      1.本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弗里兹第一个提出了灾害具有社会性质,认为灾害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可以看得到的,是对社会或社会子系统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正常职能的破坏,其起因和后果都与社会结构、社会进展、社会子系统有关〔6〕。

      2.本世纪80年代初,日本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专家这样评述灾害:“灾害是在人类生活环境里发生的,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相关。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环境的复杂化,一方面灾害激化,同时也有可能发生新的类型的灾害现象。即便说是一种自然灾害,而它也有社会的、人为方面的问题”〔7〕。

      3.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委员会专家组确认:“任何一种超出社会正常承受能力的,作用于人类生态的破坏都是灾害”〔8〕。

      4.杜一论及灾害时如是说:“灾害是由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或二者兼而有之的原因给人们造成的祸害,是一种自然社会现象”〔9 〕。

      5.马宗晋指出:“广义而言,大体可以说,凡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之为灾害”。“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与生物活动的附加作用所引起的自然变异,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当其变异强度给人类的生存和物质文明建设带来危害时,即构成了自然灾害”。他强调灾害的发生原因“一是自然变异,二是人为作用的影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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