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社会的合理性认识

作 者:
陈波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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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我国哲学界对认识论的研究在逐步深入,却也存在着对“认识的认识”或“认识反思”理论的抽象研究。这种脱离具体实践的纯思辨方式,或许正是使我国哲学界不景气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作者就对社会的合理性认识发表一点粗浅见解。

      一、社会认识为什么只存在着合理性认识

      以社会作为认识对象,就得弄清社会作为对象存在而有别于自然界的独特性,社会是人参与并构成的,社会存在的独特性表现为:作为历史的社会只存在着文化解释(理解),作为现实的社会只存在着评判(评价与批判);作为未来的社会只存在着预测(预言)。社会认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必须把过去、现实、未来串联起来,以人类文明为宗旨,在社会行为和人类实践的基础上去把握社会发展的走势。因而,合理地认识社会就尤为必要。

      把社会当做客体来加以认识,同时也就是认识社会的主体,社会主客体是相互纠缠、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社会的物质现象是指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方式,方式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其统一性是在一定生产关系中逐步确立、发展和完善的。它既是客观的,因为人类达到生存目的的手段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因为人类确立目的的动机是主观的;它既是个人存在的意义,又是全社会的价值选择与确定。社会的精神现象,是指人所特有的意识、思维和心理活动以及表现于外并被认可的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及宗教等观念。观念和意识形态脱离了人这一载体,就不复存在,或者说,人脱离了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依附和支撑,人类的存在就是无意义的。人的精神所有是在人类社会谋求物质生活资料的方式中形成的,社会运动既是主体运动,又是客体运动,社会运动的规律就是主体与客体的一致,社会主体如果没有观念地认识和掌握社会客体就无所谓一致不一致,即没有人对人自身的认识,行为就无所谓盲目与合理,主体正是为了认识的需要,才从行动中观念地分离出来,合理地去把握人类的命运。从抽象的角度讲,社会主体的认识是观念的,社会客体的实践才是客观的。

      那么,主体如何对社会进行认识呢?

      认识作为对外部世界的一种观念的掌握方式,就要针对社会存在的独特性进行对社会的认识,即对社会客体的存在状况、结构、属性、本质、关系、运动变化过程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主体对认知过程进行转化和转换,且成为观念化、符号化的信息客体,以此来观照社会实践的价值意义。人类正是通过对永恒价值的找寻和对现实价值的追求,才孜孜以求运动的一般规律的,对社会认识的意义更在于怎样去认识,即认识社会主体人是什么。马克思曾说:“人来源于动物世界这个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只能是摆脱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与人性之间的差异。”〔1〕兽性也好,人性也罢,都有其共同性, 即主观性,主观性所构成的集合体——主体性是人成其为人的原因所在。人在以实践活动为基础和主要内容的对象性活动中,把自己作为认识、评价、审美改造的对象,并以历史文化作为参照系,按当代社会实践对主体的要求,以预测未来社会趋势为价值取向创造自己,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2 〕每个人的行为是以一定价值取向参与社会实践的。人的实践活动有三种尺度:⑴人不仅知道自己的价值尺度,而且认识并承认其他一切生物尺度;⑵当人进行生产时,人能利用自己的价值尺度和每一种物体中的尺度,自由地处理产品,调整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⑶价值尺度的利用同时意味着,人们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并改造世界,即“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可见,对社会的认识是以价值尺度作为出发点的。然而在我们对社会的认识中,却存在着用科学方法来达到实证的倾向,认为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科学方法,是研究一切物质和精神现象的唯一方法,科学主义的万能论表现在对社会认识上片面强调客观化,甚至要求定量化。人的行为、心理活动到底是受因果律支配,还是受自由意志操纵,这不是一个单纯的科学问题,也不是单纯的科学方法所能穷尽和解决的问题。在对科学理论与方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限制、在人们一味追求科学功利的同时,又要警惕人的纯粹情感和非理性的内省。对社会的认识既不是唯科学的,也不是非理性的,而只能是合理性的。

      二、怎样对社会进行合理性认识

      对社会认识的根本任务和最后归宿,是将社会一般规律同社会主体的合理价值追求相结合,正确地引导社会行为和指导人类实践,在现实生活中达到真、善、美的统一,这就是说价值与真、善、美如何在社会行动和人类实践的每一步上得到统一。认识论对社会认识的研究,不仅是指出通往人类福祉的途径、机制和方法,更重要的是通过主体对自身的认识本身和社会实践进行反思,以促进人类文明向美的境界自觉靠拢。

      对社会的认识是不能完全建立在科学认识基础上的,这并不等于说社会认识不要科学方法与手段。其理由是:⑴科学认识是无主体的,即为了认识和把握对象而排除和忽视主体的影响或主体不自知,科学认识原本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它只能服从于人的需要,而不是人的目的去服从科学,人“不仅在思维中,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中肯定自己”〔3〕。人立足于客观世界,却是在主观世界中确立。⑵科学方法是实证法或直接方法,它所遵循的是自然的逻辑,自然逻辑是一种有限的确证方法,它的功能着重在描述,而不在评论。而社会行为和人类实践是不可能遵循一一对应的逻辑关系的,它要通过评价、批判而不断修改目标。社会认识在实践意义上是整体认识,而科学认识则是具体认识,对社会进行合理性认识就是要将立体性在每一个具体环节都得以实现,并做到不与自然逻辑相违背或发生冲突,使功利与真、善、美完整和谐地统一起来。⑶科学认识运用于社会时只能是工具,是被主体合理掌握和运用的手段,合理性认识则是主体为了安身立命、有目的地运用手段并使目的与手段统一的认识过程。科学认识是为人与自然沟通寻找规则,合理性认识则是架通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思维三者交叉的“车站”(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前者在于指出规则,后者在于解释规则的意义。

      所谓合理性认识,主要是针对人的目的对人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理性评判、约束和规范。对社会进行合理性认识无非是从历史、现实、未来对社会行为和人类实践进行把握,即把握人的目的性与事物的规律性是否统一。

      (一)社会历史的合理性参考

      对于社会的历史进行合理性认识,其意义并不在于客观性,因为客观性即事实本身,是无须证明的,客观、歪曲或近似描摹历史都改变不了历史中的事实本身,人们对于历史中的社会进行回溯认识,在于理解、分析其价值,弘扬精华,摒弃糟粕。理解本身是主观的,合理的理解是将客观事实置于价值坐标中进行选择。伽达默尔认为:“那后来的理解是优越于原初产品的,并因此而可被称为优越的理解——这与其说是依赖于有意识地实现了(施莱尔马赫所说的)把自己置入于作者同样的层次,不如说是指示了在理解者与作者之间有一个不可避免的差异,既不是主体由于具有更清晰的观念从而有优越的知识这意思,也不是意识对于创造的无意识本性具有基本的优越性这种意思。只消说,如果我们有所理解,我们就总是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在理解,这就够了。”〔4 〕伽达默尔指出了不同的主体在解释历史时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夸大了解释中理解的相对因素,使之带有相对主义气息,但又有其合理性,即否定一切追寻着“原意”的企图,确立“本文”的绝对地位。人们对于社会历史的认识,是凭借着对史料的占有,文化载体的帮助,语言、语法功能的借用,对社会历史进行检视、梳理,寻找文化价值。尽管文化价值的意义具有流动性,主体的理解具有差异性,社会主体和它所认知的历史与现实构成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就是在文化积淀中所扬弃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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