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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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学刊: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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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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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区别于一切非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根本特点。只有把价值问题置于实践基础上,深入分析实践在价值形成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基础和决定作用,才能科学地把握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本质。

      实践是价值形成的基础

      价值现象无论是作为现实存在物,还是作为应该追求的东西,都要涉及到从事价值追求的主体、提供价值需要的客体以及主体和客体之间价值影响和价值评价的关系。这就是说,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价值形成的基本要素,只有当这些要素同时存在,才可能有价值存在。但是,在实践活动出现以前,茫茫宇宙,混沌一片,那时的世界只是一种自在的存在物,既没有主体,因而也就没有与主体相对应而存在的客体,更不可能存在什么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在人类实践活动出现以后,才从统一的物质世界分化出主体和客体,也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主体和客体之间才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价值关系。

      价值主体的确立是价值形成的前提,而价值主体及其功能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对象性的物质活动,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当人们把外部世界作为实践对象加以改造时,就意味着人们已经把自己置于主体的地位而与周围世界相对立。人正是在这样的活动过程中脱离了动物界,从统一的自在的自然界中分化出来,成为自主的社会存在物。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了人,劳动是从猿向人转变、从自然过渡到社会的决定性环节。动物的活动是一种消极的、本能的活动,它是以改变自己的机体来适应周围环境的,动物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具有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能力的价值主体。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自主性的积极地改造对象世界的活动,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需求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客观对象施加影响,使周围的外部世界适应人的需求。实践活动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实践主体的人具有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能力,人总是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社会活动的,并根据自己或自己所属的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对实践的结果进行价值评价。但是主体(包括所属群体的主体)的需求、观念、能力等都不是与生俱有的,它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实践的产物,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实践活动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需求,其中生存需求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人要生存就要解决衣食住行、吃饭穿衣问题,凡有利于满足人们这些方面需求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对人生存不利的东西就是无价值的。随着生存需求的满足,人们又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包括物质的、政治的、精神文化和思想道德等方面。人们的价值需求不仅是在实践基础上产生的,而且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地变化着的。在实践活动中,一方面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不断地改变周围环境,使之适应自己生存、发展和享受的要求;另一方面主体自身也得到了不断的改造和完善,主体的各种素质包括价值需求、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能力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主体之所以具有不同的价值素质,归根到底是由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价值主体的人看作是实践的存在物,是实践活动的创造物。

      实践不仅创造了价值主体,而且也创造了价值客体和价值属性。一切外部事物从其可能性上看,都有可能成为价值客体,但外部事物自身是个自在的存在物,它不存在美丑好坏,无所谓价值,只有当它进入主体的活动范围内,成为实践活动指向的对象时,它才能从自在的世界中分化出来,成为价值追求和价值评价的价值客体。价值客体与一般外部事物的区别就在于它是否成为人们实践的对象。在实践活动中,人们发现某物对人有利益关系,于是就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这里的无意识也是一种有意识)去注意它、认识它以致改造它,使之与一般外部事物区别开来,成为实践和认识对象,成为人们价值认识和价值追求的客体。

      外部事物能够成为价值客体,总是与事物自身具有的某种属性和功能相联系的。但是,事物的自然属性并非是事物的价值属性,只有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事物的价值属性才能被主体发现并创造出来。事物及其属性并非天生为人而存在的,也决不会自动地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要发现事物的价值属性和价值功能,评价其主体价值的大小,并实现其价值,只能取决于实践所涉及的程度和范围,取决于主体实践的能力。物的自然属性不同于物的价值属性,自然属性是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它是不能被创造的,而物的价值属性则必须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创造。有的学者认为,有些价值客体是天然存在的,无需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有些事物及其属性和功能的存在可能是天然的,是没有经过人类实践活动的加工改造。但是,它要成为价值客体的存在,从自然物转化为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价值客体,必须经过实践活动,必须经过这样或那样的加工制作。因此,价值客体只能是实践的产物和创造物,离开了实践活动根本不可能有价值客体的存在。

      实践创造价值客体还表现在它不断地揭示和拓宽着价值客体。随着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日益先进的认识手段,从而不断地扩展客体的范围,大量的原先处在自然状态的“自在之物”日益变成“为我之物”,事物原有的各种自然属性也日益被揭示、被创造出来成为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实践的发展还导致了大量新物体的出现,并进入实践的范围内,成为全新的价值客体。在世代相继的实践活动过程中,人们不断地改变着外部世界,从而创造出一个日益适合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的价值世界。

      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是价值关系的两极,缺少其中任何一极都不可能有价值形成和价值存在。但是,如果主体和客体孤立存在着,不发生任何关系,仍然不可能有价值形成和价值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沟通主客体之间关系的只能是社会实践。“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1〕。它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实践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任何实践活动总是一定主体按照自身的某种需求而进行的活动,因此实践活动离不开一定主体及其需求欲望。实践又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它总是以客体的某种属性和功能为对象的,因而实践活动也不能无视客体及其功能和属性。实践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在实践过程中主客体之间的必然发生着双向的影响关系。一方面,主体通过实践活动影响客体,主体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进行加工改造,使之满足自身的需求,并对客体满足自身的需求程度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客体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又影响和作用着主体,客体以自身的属性和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并不断地改变着主体的需要。正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和客体之间,发生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价值关系。价值的形成和存在,就在于主客体之间有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价值既不存在于主体之中,也不存在于客体之中,价值只能存在于实践基础之上的主客体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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