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辩一词,源于希腊语soPhiste,意为技巧智慧,它最初的含义是掌握技巧,具有智慧的人,即“智者”。对“诡辩”一词的贬义理解,大约始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诡辩一词,中国最早出现在公元前二世纪时的汉朝人刘安所辑的《淮南子·齐俗篇》中:“诋文者处烦扰以为智,多为辩,久稽而不决,无益于治”。辩即诡辩。这时的“诡辩”一词也具有贬义。显而易见,无论是古代中国还是古希腊时期,诡辩就是指那种故意似是而非、颠倒黑白的论辩。 今天,人们所使用的诡辩一词,包含了三个含义:其一是指一种主观主义、相对主义、折中主义的世界观,形而上学的最恶劣变种;其二是指那种胡搅蛮缠、不讲情理、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作法;其三是指故意地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为其错误观点辩护的卑劣手法。无论是什么原因,它总是从论辩中产生的。下面谈谈诡辩的实质。 一、诡辩的特点 诡辩是为错误论点或不正当行为辩护的。我国战国时代的诡辩者就论证过“狗可以是羊”。他们说:“羊是动物,狗是动物,所以狗是羊”。按照这一“推理”,狗似乎就是羊。 “狗可以是羊”的推理,其大小前提中的“动物”这个项不周延,它违反了“中项在前提中必须至少周延一次”的逻辑规则。事实上,狗是动物的一部分,羊也是动物的一部分,因为“狗是动物”、“羊是动物”只能表明狗和羊都是动物,并没有表明狗和羊就其不同的特点来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所以,即使我们知道了狗和羊都是动物,但推不出什么“狗是羊”的结论。 诡辩有迷人的外表,貌似正确,好像很有逻辑性、论证性,其实是反逻辑的,荒谬的。亚里士多德说,诡辩是一种“谬误的论证”,看来“象是”在推理,但“并不真是”推理,而是“在真实与虚妄之间的一种相似”。黑格尔也说“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的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 例如,王某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公款数万元,公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辩护人则说:“被告的行为虽属贪污罪,但由于王某参加工作不久,该单位制度不严,领导又官僚主义,从实际情况出发,应该视为过失行为”。在这里,辩护人所要论证的是一个包含互相矛盾的论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是过失就不能是贪污罪,“过失贪污罪”这个诡辩命题是根本无法证明的。 诡辩是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为谬论进行似是而非的论证。有一起聚众斗殴故意伤人案。被告陈某为自己辩解道:“我只不过是打了一次架,只能算严重错误,不能算犯罪”。“严重错误”与“犯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严重错误”是指严重违反行政法规或道德规范的行为,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被告陈某故意把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打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说成是打了一次架,只能算是严重错误,显然,是用偷换概念的诡辩伎俩来掩盖犯罪的真相,借以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诡辩的特点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防止和杜绝诡辩的发生。 二、诡辩与辩证法 在人类认识史上,诡辩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根本对立的。列宁曾经说过:“辩证法曾不止一次地被当作——希腊哲学史上就有这种情形——通向诡辩术的桥梁。这就告诉我们,诡辩与辩证法之间有些貌似相通之处。随着唯物辩证法的胜利和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于形而上学的警惕性和抵抗力愈益增强,诡辩论就容易裹着辩证法的外衣招摇过市。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诡辩误认为是讲辩证法,而把本来是辩证法的东西当成诡辩的东西加以反对。因此,划清诡辩与辩证法的根本界限,揭露诡辩,坚持辩证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运动的、变化的。但一切事物又都各有其质的规定性。一事物转变为他事物必须有一定的条件;不具备一定的条件,此物就不会变为彼物。例如,胜利可以转化为失败,失败可以转化为胜利,但是,要使失败变成胜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正确的分析失败的原因,总结失败的教训,端正认识,努力实践等等。没有条件,它们之间的互相转化是不可能的。脱离事物转化的条件大谈转化,任意地把失败说成胜利,把胜利说成失败,是诡辩的伎俩。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机会主义就曾经不讲条件地把“民族战争”和“帝国主义战争”这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来为其机会主义谬论进行诡辩。对此,列宁批判说:“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界限都是有条件的可变动的,没有任何一种现象不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民族战争可以转化为帝国主义战争,反之亦然。……只有诡辩家才会根据一种战争可以转换为他种战争的理由,来抹杀帝国主义战争和民族战争之间的差别”。(《列宁选集》第2卷第850页)因此,辩证法与诡辩论区别不在于是否讲转化,而在于是不是在一定条件下讲转化。 (二)辩证法认为,事物的运动、发展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是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但是,事物的变化有量变和质变之分。当事物处于量变状态时,它的性质是确定的,表现为相对静止。诡辩则只承认事物的运动、发展的绝对性,否认静止的相对性,否认事物质的稳定性,把一切事物都说成是处在瞬息即变,不可捉摸的东西。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有的人刚赞成过一个观点,而且大谈其理由,转眼又可以反对这一观点,并且振振有词,如果你问他为什么出尔反尔,他说,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嘛!这些貌似辩证法,其实是抓住事物的运动片面地加以夸大,否认事物的相对静止,来为他们的“永远正确”进行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