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进步总伴随着一定的代价。恩格斯在谈到文明的发展时指出:“数千年的文明制度的建立,是以原始平等的丧失和纯朴道德的失落为代价的”,“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同时前进一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9页)作为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种付出与牺牲,代价以其特有的方式隐含在历史动因的深处,推动着人类的进步。 一 恩格斯对社会发展动力问题进行过艰苦的探索,其成果比较集中地反映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他先以西欧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为例,说明土地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三大阶级的斗争和它们的利益冲突是现代历史的动力,进而剖析了这些阶级斗争背后的经济原因,认为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国家的愿望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5—247页)阶级斗争不是社会历史的最后动力,它是阶级社会历史进步的直接动力;阶级斗争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本矛盾派生的,应该从社会基本矛盾中寻找历史进步的终极根源。而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生产力又是更为根本的因素,只有生产力才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已经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为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新的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变成桎梏并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这些条件的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上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们的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着的,为各个新一代所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9页)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动力和源泉。 而生产力是什么?它是怎样发生又是怎样发展的?弄清这两个问题,对于探索生产力发展的动力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讲:“任何一种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它既是“以往活动的产物”又是“人们的实践能力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1页)马克思认为,这种“既得的力量”是一个系统,它包括劳动者(人)、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这三部分相互作用共同形成的人们改造自然、控制自然、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马克思对构成生产力要素的最抽象的概括是将其区分为人和物两个方面。在人和物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中,在充分强调物的作用的同时,更强调人的作用,因为作为生产“主体出现的只是人”,而且“不过是处于一定相互关系中的个人。”我们知道,社会的发展从其本质上讲就是指人们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的展开与发展,生产力发展的深层动因也在于人的作用。人的作用的发挥,其成功与否取决于对物的因素的正确估价,以及自身的选择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只有充分地利用现有物的条件,只有把自身的选择置于一定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基础之上,生产力的发展才成为可能。马克思告诉我们:“历史什么也没有做……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奋斗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因此,“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8—119 页)人类正是通过自身的实践将潜在的生产力释放出来,成为现实的生产力而作用于对象。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必须以人自身的发展,即通过人的生产劳动和具体的实践活动,通过将其自身的本质力量的外化来实现。但是,由于固有的必然性,人求得自身发展的实践活动必然以一定的付出和牺牲(包括物的付出和人的牺牲)为前提来实现,人们实践过程中的成本,消耗,付出,牺牲,以及人必须为之所承担的消极后果都作为实践进程的代价存在。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必须以付出代价并扬弃代价的方式来获得,代价使生产力的发展由可能成为现实。 二 人的发展不可能离开自身的实践活动。在实践中,人既创造着对象,同时也塑造着自己的形象,“人在多大程度上改变着环境,环境也在多大程度上改变着人自身”(马克思语)。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是实践活动中的两个最基本的互相作用的环节和过程,无论是主体客体化过程还是客体主体化过程,都使得它们各自的实现必须以付出代价并扬弃代价的方式来获得。也就是说,以代价的方式求得实践的进程是不可避免的。 在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中,主体为了实现对对象的改造必然要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基础上并借助于一定的手段和工具来进行。但是,在现实的发展中,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很难统一起来。一方面,兼顾到了合人的目的性,却有违背外部世界的客观规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践进程总是通过付出代价的方式来实现。因为客观世界“走着自己的路”,它不只为主体发展而存在,当主体违背客观外部世界的规律而只按主观意志行事时,必然产生代价。另一方面,人又有自己的目的和意志,他不仅仅按照客观规律行事,还要按其目的行事,当实践的发展进程不符合人性发展的要求和人的目的要求时,人的发展必然要付出代价。再者,历史主体的创造性活动总是借助于一定的工具或手段,但是工具或手段并不可能完全发挥其功效,人也不可能对工具或手段进行完全充分的利用。人的活动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标,必须选择某种特定的、最优的手段(对最优手段的选择决定了对象化的本质只是本质中的一部分),这种选择必然使发展的其它目标和手段得不到实现和作用,而作为代价付出。其次,从已有的历史来看,历史主体本应该追求全面的发展,但在一定社会历史时期,只能实现某一主导方面的发展,这样,局部的发展或进步与整体的发展和进步不完全同步,也使得历史主体的活动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再次,历史主体的认识总会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使历史主体本质力量的外化受到很大的阻碍,而必须以付出代价的方式才能获得进展。第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历史主体的特定目标只能利用特定的手段来实现。对这一特定手段的选择必然会造成历史主体本质力量的特定条件下的特定发挥。得不到发挥的部分就作为代价付出。另外,历史主体总是同时以个人、群体、社会三种形式存在,历史主体之间的交融、冲突使物的付出、人的牺牲成为一种必然性现实。正如法国的佩鲁所指出的那样,历史的进步总是“发生于各种活动和相反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于人类行为都彼此冲突的评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