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X24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战略内容和战略目标之一,也是全国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江上游各省(区)市、地(州)、县都在各自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将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作为各自的目标和责任。位居长江上游核心的四川,在其“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和全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将四川省建设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已列入长江上游各级政府的施政议程和建设计划,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得到认真的实践。它充分体现全民和各级决策者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意义的高度重视,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史上的一次重大思想飞跃和战略行动。当前,各省、各地区正围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的实施,向着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目标前进,形势十分喜人。 什么是生态屏障?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目标、评价体系和标准是什么?近两年来已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并已有不少可贵的探讨[1-5]。但并未形成共识。具体地说,长江上游的生态环境建设到达什么样的指标和标准,就算建成生态屏障?具体说,现在我们建设生态环境屏障应从哪几个方面下手?具体内容是什么?应达到什么程度?各个省、地、县,应该各自落实哪些指标?如何分工配套、整体协调?如何克服长江上游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一性与行政区和部门的分割性的矛盾等,都还需要认真探讨。 2 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内涵 许多文献虽然已论及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的意义、主要内容,并正确指出生态屏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5],但对生态屏障确切的内涵、科学的定义,尚难见到。按笔者的理解,生态屏障就是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能起到维护生态安全的作用。这包括生态系统本身处于较完善的稳定良性循环状态,处于顶极群落或向顶极群落演化的状态;同时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要求。 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从根本上说,就是构筑维护长江上游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体系。这种体系包括若干重要内容:(1)长江上游有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区域、生态系统、生态过程得到有效的保护,其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2)已退化对人类安全构成不同程度威胁的生态系统得到恢复与重建,并达到其所在自然地带客观上可以达到的水平。(3)一些自然生态系统或自然过程虽然并未受人类过多的干扰,但对人类生态安全不利,对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需要按生态屏障建设目标要求,按生态安全的要求进行人工改造。(4)未来的资源开发、社会经济发展充分考虑生态安全的要求,避开生态不安全的因素、地段或区域,减少、减轻生态危险的困扰。 这里,就可以看出,生态屏障建设是一个综合的目标,是以人类生态安全为核心的生态过程,是以维护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为内容,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服务对象,以区域自然过程和人文过程和谐统一为目标的建设。 最重要的一点是,生态屏障建设既是一个自然生态恢复与重建的过程,以遵循自然规律为法则,但又不仅仅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也就是说,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的目标,不能超过自然的过程和规律,不能随心所欲,完全按照人类的需要或意愿来规划和建设。具体而言,生态屏障建设中的重头戏是植被恢复,即目前正在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已伐林地生态林建设工程等,必须符合当地自然条件,退多少,种什么,必须因地制宜。就整个长江上游而言,什么地区,什么海拔高度,恢复成什么样的植被类型,是受到自然区域的自然过程所制约的。只能恢复成针叶林的地方,不能勉强种植阔叶树;只能恢复成草甸的地方,不能勉强造林。因此,生态屏障植被建设的目标,即其最终成果只能达到自然区域在未受人类干扰前的自然状况,其终局目标是该区域特定的顶极群落。人类不可能在大面积内随意提高要求。因此,不能认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就是森林越多越好;不能随意确定森林覆盖率的指标;更不能将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仅仅理解为植树造林。 另方面,生态屏障建设又不仅仅是自然恢复过程,而是以人类安全为目标的过程。生态安全说到底是为了人类的安全。生态安全是人类安全体系的一部份,或者说重要的部份。安不安全是以是否构成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威胁来衡量的。因此,纯自然的过程未必就是生态安全的过程;同样,有的区域有的自然因素通过人工措施可以提高生态安全系数的,人类主动干预,也无不可。例如水资源的利用,许多情况下是不能自然满足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和安全标准的,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匀,与人类需水的时空格局不符,易洪旱等,都是重大的不安全因素,需要我们建设水利工程,加以调控,提高安全保障率。 另外,各地区的自然环境不同,区位条件不同,区域人类活动强度和可持续发展条件不同,生态屏障建设标准也应不同。不可能说安全任何区域都安全;不安全,任何区域都不安全。因此,各地区在生态屏障建设中的地位和功能分工、调控方案不同,其对全流域生态安全的贡献、责任、效益等也会有差别。对此我们不能强求一致。 因此,对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应有比较确定、可行的内涵。对长江上游生态建设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可能或只能达到什么样的标准,不应该降低什么标准,不能随意提高达不到的标准等,需有较清醒、科学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