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英国城市政府改革与民主化进程

作 者:

作者简介:
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扬州行政学院 科研处,江苏 扬州 225 009 陆伟芳(1963— ),女,江苏常熟人,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从事英国近代史 研究/余大庆(1963— ),男,江西乐平人,扬州行政学院科研处副教授,从事政治学 研究。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伴随着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深刻变化,政治民主化逐渐成为19世纪英国历史的主旋律。 英国的民主化进程不仅在议会改革中体现出来,而且也在城市政府改革中体现出来。英 国19世纪的大众民主是在城市率先发展,并普及推广开来的。城市在此充当了大众基层 民主的摇篮和发源地。以纳税人资格确定投票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摒 弃了议会选举中的财产资格条件,这是向现代民主制方向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一 个历史进步。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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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561.4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06-0106-06

      伴随着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深刻变化,政治民主化逐渐成为19世纪英国历史的主旋律。 其中,学术界普遍关注的是三次议会改革运动。然而,由于英国社会强烈的自治传统, 各地的地方事务一直带有浓厚的地方和区域色彩,所以仅从中央政权的角度考察其社会 民主化进程是远远不够的。英国的民主化进程不仅体现在议会改革中,而且也体现在城 市(注:关于英国城市史的研究,王章辉的《近代英国城市化初探》(《历史研究》,19 92年第4期)是国内英国城市史研究的开山之作。随后有一些对英国城市史的特点和进程 方面的研究,拙作《英国近代海滨休闲城市初探》(《世界历史》2001年第6期)则对英 国城市中的休闲城市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但与美国城市史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相比,英国 城市史研究相形滞后。英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学术界对城市展开热烈探讨,城市史 家、历史地理学家、社会史家纷纷卷入其中,成果丰富,如阿萨·勃列格斯《维多利亚 的城市》;也有许多史家从事城镇的个案研究。城市史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是2000年出 版的三卷本《剑桥城市史》,由英国城市史研究中卓有成就的史学家分工合作而成。) 政府的改革中。我国学者对于议会改革做过深入的研究,但对地方政府改革则涉及不多 。本文旨在探索英国19世纪城市政府改革与社会民主化进程间的关系,以加深对近代英 国历史的理解。

      一

      19世纪英国城市政府的民主化改革,首先源于解决城市问题的现实需要。城市的急剧 扩大,人口的迅速增加,城市功能的发展变化,使新兴城镇面临日益严重的社会、经济 、治安等管理问题。19世纪上半叶,从卡图街密谋到滑铁卢事件,社会动荡不宁,城市 发展和建设毫无规划可言,城市街道曲折狭窄,住房拥挤不堪,联排式、大杂院式和“ 背靠背”式房屋充斥新兴的大城市,利物浦与曼彻斯特的地窟、瓷器区以及伦敦的贫民 窟令人触目惊心,公共设施则几乎等于零,且不用说公园、绿地、博物馆、艺术馆之类 ,连最基本的生活设施都谈不上。因此,城市发展本身的压力导致了城市政府改革。

      然而,英吉利民族崇尚传统。在政治领域,恪守传统“小政府”的“无为而治”,尊 重地方自治传统,18世纪以来,英国政府对地方事务介入越少越被认为合乎传统。在经 济领域,自17世纪革命以来,亚当·斯密等人宣扬的“自由放任”取代重商主义而深入 人心,几乎成了英国经济生活的金科玉律,人们深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然地 调节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视国家干预为对政治自由和市场经济的粗暴干涉。因此到 19世纪,城市治理大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模式,分为自治城市和没有取得自治权的城镇 ,其治理方式各异。

      一类是没有取得自治权的城镇。它们没有特许状,也就没有自治市政府。从政治治理 角度讲,它们与周围的乡村一样,依然处于郡守和治安法官的统治之下,缴纳郡区税(

      county rate)。[1](p2)换言之,它们虽在物质形态上已发展为城镇,但在治理结构和 精神状态上仍停留在乡村,以古老的教区、采邑等为基础,行政管理的幅度狭窄,职能 有限。

      另一类是自治城市。在英国历史上,自治城市有着悠久的传统,它们不少是从中世纪 的自由城市发展而来的,其共同点是得到过王室的特许状,有权选举自己的市政官员, 由市政官主持管理城市内部事务,还有权选举自己的市长。“自治城市还有一个市议会 ,由12—24人组成,负责监督城市管理并备顾问。”[2](p300)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 的发展,自治城市的市政官往往为城市豪门所控制,视市政如家政。于是,市政当局成 为城市上层手中的工具,父子、翁婿、兄弟、连襟接二连三地进入市政当局。他们只关 心自身的利益,无力应付日渐繁杂的城市事务,更与近代民主精神完全相悖。虽说市政 官的统治也不乏有效者,例如利物浦城市当局,但作为一个整体,旧式的城市自治体是 以低效、封闭为特色的。这些市政衙门往往成为某些私人的囊中之物,缺乏公开性与透 明度;不能随着城市的发展转变职能,成为为城镇大众服务的公共机构,走上民主之路 。它只为城市有产者利益着想,不关心城市大众的福祉,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严重脱节 ,与时代格格不入。

      日益严重的城市问题并非“无为”而所能“治”。面对日益复杂和尖锐的城市问题, 各城镇恪守在经验中求实的原则,因地制宜,大多以提请议会通过地方法案的方式,建 立各式改善委员会、征收地方特别税来应付必要的开支,以解决专门问题。他们成立了 约300个城镇改善委员会,还有名目繁多的专门组织。其中伯明翰和曼彻斯特的改善委 员会工作较为成功。早在18世纪下半叶,伯明翰的改善委员会就成功地清除了街边有碍 交通的障碍物,如凸肚窗、门前的石阶、地下室入口等,从而得以铺设起人行道,安装 街道照明设施。19世纪初,委员会获得了新的权力,有权征收新税和举借贷款,经济实 力增强,工作更有成效。曼彻斯特的第一个改善委员会是1765年成立的警务委员会,到 19世纪40年代,它已涉足铺路、照明、拆迁、消防、供水、清洁和煤气供应等领域。不 过,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改善委员会的工作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疗 方案,只能进行专项治理工作,无法全面应付城镇问题。因此,城市政府的改革势在必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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