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历史上曾发生过三次产生重大分歧且影响深远的战争。第一次是1776年的美国独立战争。当时美国人民面临的选择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存在下去,还是通过战争赢得胜利成为主权国。历史证明当时美国人选择独立战争是正确的。第二次是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当时美国人面临选择南北分治还是保持美国的统一,是成立两个互相独立的政府还是继续保持联邦制。历史又证明了以林肯总统为代表的多数美国人的选择是正确的。第三次是1959—1975年的越南战争。这次战争与前两次战争的意义完全不同了。它究竟是捍卫自由和维护和平的正义战争还是由错误政策所导致的非正义战争?由此引发的思考范围之广、思考对象及程度之深刻都是空前的。到底谁有决定战争的权力,是总统还是国会?是个人决定还是集体决定?有关国家行使战争权的问题在越战后成了国民关注的焦点。其结果导致美国国会通过了旨在限制总统战争权力的法案——“战争权力决议案”(WarPowersResolution)。该决议案在相当程度上对美国宪法关于战争权力的界定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和具体化,目的就是防止总统滥用战争权力,以避免国民无端地被卷入战争。 一、美国宪法关于战争权力的界定及实践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国会拥有下列权力:……宣战,颁发捕拿敌船之许可证及报复性拘捕证,制定陆上及海上俘获条例;……”,[1](P933)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总统为陆海军总司令,并于各州民兵被征调为合众国服役时统率民兵;……”[1](P935) 从宪法的规定看,美国国家对外宣战的权力在国会,而总统又是武装力量的总司令。谁应该在国家面临战争边缘时对是否进行战争有决定权?以下是简要的历史回顾: 1793年,华盛顿总统不与国会磋商就宣布美国在英法战争中保持中立。这意味着美国拒绝履行其在1778年与法国签定的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1846年,波尔克总统以保护德克萨斯边界为借口,未经国会同意便命令军队开进德克萨斯与墨西哥有争议的地区。在遭到墨西哥军队的攻击后,美军以自卫为借口进行还击。这样波尔克总统便轻易地使国会承认了战争状态。 总统决定战争的权力在进入20世纪后不断扩大。二战以前,美国出兵中国、哥伦比亚、古巴、多米尼加及尼加拉瓜都未经国会宣战。国会对此并未反对。二战期间特定的历史条件使总统的权力大大扩张,在大萧条时期上台的罗斯福总统更是充分利用机会将总统的决定战争权扩张到了极致。当时尽管国会及多数美国人要求中立,罗斯福却执意使美国介入战争。1940年9月2日,美英两国签约由美国向英国提供50艘超龄驱逐舰以取得英国8个海军基地的租用权。1941年2月,总统下令冻结德国在美国的资产。同年4月,宣布扩大美洲安全区,美军在大西洋护航巡逻。同年9月,罗斯福总统下令美国海军可以摧毁进入其防务水域的德、意舰艇。实际上总统在轴心国对美开战前就已经使美国海军在大西洋上不宣而战了。上述的战争举措事前并未与国会磋商。国会当然也默认总统的行动。 二战以后,美国国内要求遏制共产主义的舆论盛行。国会议员都力求保持对共产主义的强硬态度,于是听任总统对外采取军事行动,甚至还怂恿总统动武。如1950年爆发的朝鲜战争,当时杜鲁门总统未与国会磋商即批准使用美国地面部队及对朝鲜进行空袭,并下令封锁朝鲜海岸。国会对总统的行动没有异议。因为进攻北朝鲜就意味着进攻共产主义,这与当时的政治氛围是一致的。次年总统解除了麦克阿瑟在朝鲜的指挥权,并不是因为麦克阿瑟主张进攻中国,而是总统认为如进攻中国将会冒同时与中国和苏联发生战争的风险。1957年元旦,艾森豪威尔总统对国会两党领袖们说:“在中东出现的真空必须在俄国人进来之前由美国来填补”。雷伯恩议长立即草拟了决议,“美国认为保护中东各国的独立和完整对它至关重要,必要时将为此使用武装部队”。[2](P320)该决议后来成为两院联合决议。1960年春,迪安·腊斯克曾宣称:作为总司令,总统可调遣军队,决定是否进行战争,在核武器时代,形势需要他有多大的权力他就应有多大的权力。1962年初,参院外委会主席威廉·富布赖特说:就目前美国外交政策的要求来说,我们给总统的权力太少,妨碍他的工作。可见当时美国总统在对外行使战争权力时,没有来自国会的有力反对,甚至可说来自国会形式上的反对都没有。 被称为“总统的战争”的越南战争就是在这样的国内政治氛围下开始的。越战共经历了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约翰逊、尼克松5位总统。导致美国卷入越南战争的是杜鲁门总统,使美国在越南越陷越深最后不能自拔的是约翰逊总统,最后结束越南战争的是尼克松总统。其间国会所扮演的只是配角而已。例如1964年众议院以416票对0票、参议院以88票对2票通过的东京湾决议,集中反映了国会对总统行使战争权力的态度:“国会赞成和支持总统作为总司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击退对美国部队的任何武装攻击和防止进一步侵略的决心。美国……准备采取包括使用武装部队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来援助任何要求在保卫自己的自由方面得到援助的东南亚集体防御条约成员国或议定书地区国家”。国会实际上给了总统一张随意进行战争的空白支票。 美国著名学者丹尼尔M·史密斯说:“国会当然拥有战争拨款权。但二战结束以来的实际情况几乎都是总统先斩后奏地采取了军事行动,再寻求国会拨款。这样,国会就被置于只有拨款支持美国部队的处境,尽管国会并不愿这样做。”[3] 二、“战争权力决议案”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