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56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639(2003)03-0045-05 百年战争(1337~1453)结束后,法兰西王权得到恢复和加强,专制特征越来越明显,中世纪早期定型的封建领主治理架构进一步动摇,其权势趋于弱化,中央政权对各地区的统治有效得多了。查理七世(1422~1461)和路易十一(1461~1483)都致力于君主集权和民族统一,抑制僧俗贵族的权势。1465年,路易十一击败了大封建领主结成的“公益联盟”;1481年,他取得昂儒家族的遗产,并同业已控制了尼德兰的哈布斯堡皇朝抗衡。饱受战乱摧残的民族经济生活迅速复苏,农村重现生机,政府在实业领域如纺织工业开始推行重商主义方针。1484年召开的三级会议确实表明,以王权为中心的统一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功。 在扩张中的疆域内,法兰西国王的权力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因他在封建领主制金字塔形结构中所处的最高地位而享有的宗主权(suzeraineté),制约着他与附庸之间的私人关系,属于私权的范畴。宗主权界定了国王和附庸的义务和权利:比如国王必须保护附庸,附庸得向国王效忠;在某些情况下,附庸有义务率兵跟随国王打仗,向他提供经济援助,应召出席王室法庭陪审;国王有义务调解附庸与附庸之间的纠纷,并受理相关的上诉;附庸若已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效忠,国王不得剥夺其领地,无权干涉他在领地内的统治权。第二类是君主权(souveraineté),系国王作为君主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具有公权的性质:国王除在王室领地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外,比如在中央,他有权设立政府的各类机构和任免相关的官吏;在地方,亦有权建立行政区划并委派总督等钦定官吏加以管理。[1](p84~85)国王既要充分利用宗主权,更得努力强化君主权,通过逐步消除领主的封建权利和特权的种种方式,达到使宗主权归并为他本人以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名义行使的单一君主权的目的。有鉴于此,从王国政治制度的稳定着眼,在非僧俗贵族的平民等级成员中擢用中央和地方官吏的作法既有必要,又具实效。采取这种举措,不仅使各级各类治理机构出现了与贵族官吏分享权力的资产者精英,有助于缓和两个特权等级与平民等级的对立,淡化三个社会群体的分野,吸引广大平民对王权的支持从而扩大政权的基础,同时也导致了君主权对领主权的蚕食,领主的封建权利和特权必然相应地缩小。举例说,封建主把其领地上公务人员的任免视作自己的权限,能将这些职务出租或出售;封建主设有法庭,法官由他任命,自然维护他的权益,常用高额的诉讼费和罚金来盘剥领地上的居民,往往是农民。 1302年,菲利普四世(1285~1314)将书记官和公证人的职务自行出售,早期的官职买卖肇始,后来售官的范围由司法部门逐渐扩及到财税、行政等领域。于是,在以战功封侯晋爵的“佩剑贵族”(lanoblessed'épée)之外开始出现另一类官吏,史称“长袍贵族”或译作“穿袍贵族”(lanoblessederobe),因其履行公务时的着装而得名。在任命官职的方式上,关于中央及地方官员如领地管理官、税务官、财务官、大法官、大法官助理、高等法院法官的委派,法兰西王国很长时期中没有统一的作法。国王本人时而钦赐官职,政府时而允许与拟授官职级别相同的在任官员举荐推选,或者像14世纪初出现的情形那样,让有意为官的人自己捐纳。当绝对君主制形成、封建领主权变弱时,在路易十二(1498~1515)的朝代,后一种做法排除着来自佩剑贵族的阻力而日见盛行。不过,对于政府来说,出售官职起初与其说是一种深思熟虑的长远谋略,不如说是迫于财政需要尤其是战事频繁军费不足而采取的权宜措施:让富人自愿买官总比向穷人强行征税容易得多,哪怕这会引起古老佩剑贵族的妒忌和反对。开始时,这笔款项只是谋官者就任之前向掌玺公署交纳的一笔税金。后来,为了填补国库虚空渐次提高了它的数额。久而久之,卖官鬻爵(vénalitédesoffices)的举措才成为制度,它经历了职位及身而止到可以世袭的过程。既然仕进有路,对第三等级的成员来说,发家致富就成了他们以平民之身出任官吏从而跻身特权等级的必备前提。而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随后新大陆的“发现”,适时地为众多中上层资产者提供了聚敛资财继而晋升官爵的首要条件。 百年战乱结束后,15世纪下半叶后期起法国社会总的生产力以罕见的速度增强。得益于跨越大西洋的航线的开辟,大量贵重金属不仅涌向西班牙和葡萄牙,也流入了法国,成为促进市场流通和工商业繁荣的一大因素。由于公共信贷增加和储蓄能力提高,银行业有了长足发展,大规模海上贸易(1517年兴建勒阿弗尔港)以及奢侈品工业日见兴旺,境内各大地区之间出现了贸易的网络,市场在急剧扩大。一批包税人、商贾、制造业业主、承包人和大手工作坊师傅以各种手段积累了物质财富,随即要谋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权力。他们通过同封建主的斗争从国王那里获得特许状,领地上资产者自治的“公社城市”(villesdecommune)在各地区不断涌现。受制于绝对王权,又遭到特权等级的贬低和排斥,中上层资产者当然不满足于自己的仅仅是纳税人的地位,其掌管公共事务的欲望越来越强烈。他们懂得,尽管资财和知识造就了这个拥有经济实力和社会声望的阶级,但他们的潜能必须靠财产和才干以外的手段方能充分发挥。即是说,资产阶级要动摇封建君主制赖以奠基的等级制社会架构,力争得到与僧俗贵族平等的参与政权的机会。正如熟知法国历史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政治上的成就伴随着。它在封建领主统治下是被剥削的等级,在公社里是武装的和自治的团体,在一些地方组成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在另一些地方组成君主国中的纳税的第三等级;后来,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它是等级君主国或专制君主国中同贵族抗衡的势力,甚至是大君主国的主要基础”。正是这些活跃于金融、工商、运输业以及司法税务界的社会精英,充当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第三等级的政治代表。除了得到城市公社的参政议政权外,一些富裕而有教养的平民还觊觎着王国政府的各级各类官职。封建制度下殷实资产者对官衔爵位的渴望,究其根源,是他们对持久而稳定的社会地位和产业保障理所当然的追求。而16世纪法国的军事、宗教、经济和政治形势,利于他们达到自己的目的。当时,法国同神圣罗马帝国争霸中西欧,继续征讨意大利,国内出现宗教改革并继以有外国军队卷入的长年宗教战争。面临国内外危局,王权必须将解决财税难题和改善司法行政视为紧要的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