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养子,即非亲生的、人为地将他人之子收做自家之子,与养家夫妇构成模拟亲子关系。收养养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家无子,收养他家之子作为自家家族的继承人,即以“继家”为目的(一般说来,“继家”有三种含意:一是“继嗣”,或曰继承宗祧,也就是继承、传递祖上的血统和家族世系;二是家族内家长、族长地位的继承;三是家业、家产的继承);另一种是出于仁义和道义,收养或曰抚养因某种原因被遗弃的无依无靠之子。(注:在中国为了区别两种不同意义的养子,民间习惯上把前者称为“继子”或“嗣子”。口语中也常用“过继(子)”或“过房(子)”,称其养父母为“嗣父母”、“继父母”。把收养养子的行为称做“立继”、“立嗣”,把抚养为目的的养子、养父母叫做“义子”、“义父母”。)本文以“继家”为目的的养子作为研究对象。 日本历史上的养子,就养父子间血缘和辈分关系、收养的目的以及收养的手续和过程而言,从平安时代后期律令制的解体到12世纪镰仓幕府武士政权创立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以平安贵族收养血缘亲族为主且以不论辈分为其特征;后期以非血缘的异姓养子为主,武士阶层以“养子愿书”、庶民家则以“养子证文”来确立养父子关系为其特征。本文上篇以前期即平安时代公家(贵族)(注:“公家”最初是指天皇和朝廷,把服务于天皇和朝廷的廷臣称为“公家众”,后统称做“公家”。因此日本古代历史上的“公家”即是指皇家以及服务于天皇和朝廷的贵族。相对于“公家(众)”,中世纪的武士被称做“武家(众)”。)血缘亲属中不论辈分的收养关系及其文化特征为讨论的中心;下篇则讨论后期即从镰仓幕府时期直到德川幕府时期的养子及其文化特征。 上篇:平安时代的养子制及其文化特征 笔者首先通过对日本平安时期养子律令条文及养子实态的分析,讨论日本这一时期养子在氏姓集团向“家”集团(注:日本的“家”不是以夫妇为中心、以生儿育女、家庭的生产和消费为功能的最基础的社会生活单位。它是一个具有经济能力的、以家产的永续相继为目的的经营体,是一种超越一般以夫妇为中心、生儿育女、生产和消费为家族功能的、拟血缘的、经济的、社会的功能性集团。这种“家”集团结构的特征在于它的直系性,即1.家长、族长地位的直系继承;2.家产的单独(一子,一般为长子)继承(这一继承制在14世纪中期确立);3.家族的直系居住形态。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这三种直系特征在世界其他地区如欧洲的不少地区也分别可见,但是这三种直系特征统一于一体却十分罕见。(参见笠谷和比古《“家”の概念とその比较史的考察》,笠谷和比古编《公家と武家——“家”の比较文明史的考察》Ⅱ,序论,思文阁,1999年,第11—13页。))演变过程中的历史作用。总体说来,收养养子既是一种习俗,也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深刻地反映了当时社会集团内部结构的变化乃至社会集团性质的质变,而且还深刻地反映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伦理观等文化特征。 一 《养老律令·户令》中的“听养条”和《法曹至要抄》中的“养子承分事” 完成于718年的《养老令·户令》“听养条”规定:“凡无子者,听养四等以上亲于昭穆合者”。众所周知,日本这一时期的律令几乎原封不动地照搬了中国当时的唐律令。但是唐户令中关于收养养子是这样规定的:“诸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注:仅据仁井田陞复原的48条唐户令中就有37条被原封不动地搬进了日本的《养老令》。(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户令”“听养条,东京大学出版会,1933年初版))对比之下唐户令中的“同宗”被改成“四等以上亲”了。再参照《养老令·仪制令》“亲等条”,除去父祖上辈和女性之外,属二等亲的有:兄弟、侄、孙;三等亲为堂兄弟、异父兄弟、同居的前妻妾之子;四等亲为同曾祖父之堂兄弟、兄弟之孙、堂兄弟之子、外甥、曾孙、妻妾前夫子。其中“合昭穆者”有:侄、同居的前妻妾之子、堂兄弟之子、外甥、妻妾前夫子。根据上述令制,他们都符合收养条件。但是实际上日本自古就有收养弟弟、女婿、妹婿为养子而不受昭穆序列限制的习俗。(注:花田雄吉:《日本古代における家长权の相続》,《历史地理》,日本历史地理学会,第87卷,第3、4期合并号,1955年。)对此《令义解》(注:《养老令》的官撰注释,共10卷,完成于833年。《养老令》中的原文亦由此而保存流传下来。)做了这样的解释:谓昭者为父,故曰明也。穆者,敬也。子宜敬父也。凡取养子者,年齿须相适。何者,下条云,男年15听婚,既定夫妇,理当有子。然则年15者,则于30者,有为子之道。年40者,则于25者,有为父之端。举其一隅,余从可知也。《令集解》(注:汇集9世纪中叶以前的明法家对《养老令》的解说,共30卷。日本贞观(859—877)年间完成。《令集解》为《养老令》的私家解释。)在做同样解释之后,对养父子间只明确了年龄差,即“凡养子者,取少十五年为定”(注:根据社会现实对以中国唐律令为蓝本的养老律令做新的解释,这是当时的研究方法。佐藤进一在讨论类似情况时,对这种做法称做“准用和折中”(《日本の中世国家》,岩波书店,2001年,第50—62页)。由此可见,日本的律令制时期虽然极力模仿中国,但毕竟它的基层社会结构与中国不同,而且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一旦积淀为一个民族的风俗,不是法令所能轻易改变的。),而无上下辈分之规定。因此,《养老律令》757年开始实施后的一个世纪出现《令集解》里所说的“今时人多以己亲弟、从父(伯、叔父,笔者注)弟等为养子”现象也就不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