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56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03-0074-05 英国议会自13世纪产生以来,其在国家政治舞台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自14 世纪起,它不再仅仅只为纳税而召开,而是成为国家的立法机构,广泛参与国家的政治 生活,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16—17世纪英国经历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近代意义的失业 和贫困的冲击,出现了严重的流民问题。为此,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措施。这 些法令和措施的制定并非由议会独立完成,其规章制度亦非皆英国议会首创,其中很多 条款反映了国王的意志,或是在国王及近臣授意下出台的,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可以说是 国王和议会共同意志的体现。它不仅反映了当时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和观点,对后来 英国的济贫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这些法令从一个侧面说明都铎时期议会与国王 在利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能够协力解决国家遇到的问题,它表征着在王权日益强大的情 况下,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悄然提高。 国外学者对议会史的研究比较深入。自19世纪中叶以后到20世纪70年代以前,都铎议 会史的研究基本上是辉格派史学家——传统宪政派与正统派的观点占主导地位。前者的 代表人物斯塔布斯强调议会的“奴仆”地位,后者以尼尔为旗帜,更看重王权与议会的 “冲突”。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埃尔顿为代表的修正派部分地继承了传统派的观点, 批评了正统派的片面性,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但他们自己也承认“过分强调王权与统 治集团的合作”,而忽视了隐藏在后面的政治对立。[1](p9-17)国内学者对议会史的研 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大多从政治制度及议会的职能入手谈议会与王权的关系。欧美 学术界对英国16、17世纪前期流民问题认真而又深入的研究始于19世纪,先后出现了“ 宪政史派”、“流民文学派”和“实证派”,但都未从流民法论及议会与国王的关系。 [2](p404-4160)国内关于流民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研究重点主要是济贫法与 英国社会福利政策、流民及政府对策,从流民法探讨议会与国王关系的论文则付诸阙如 。笔者认为,流民法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该时期议会与国王的关系。因此,本文拟从流 民法的角度进行剖析,以求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及认识。 一 从都铎王朝(1485-1603)统治伊始,议会对流民问题即给予关注。都铎时期颁布的有关 解决流民问题的法令比此前此后明显增多。立法的内容也是根据实际需要,亦张亦弛, 亦严亦松,自始至终坚持刑罚和救济兼顾的原则。但在都铎王朝统治前期,由于当时社 会上普遍认为流民纯属个人懒惰行为所致,因此,所有法令都以惩罚为主,救济为辅。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15世纪末叶和整个16世纪西欧各国都制定了惩治浪人的 血腥的法律。今日工人阶级的祖宗,当初因迫不得已变为浪人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蒙 受惩罚。”[3](p810)几乎所有健康的流浪汉都是流民,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虽然这 个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已经看到问题的实质,如托马斯·莫尔在其著作《乌托邦》中指出 ,流民增加并非完全由于流民个人的原因使然,而是“由于少数人贪得无厌,本来是你 们英伦三岛幸福所寄托的东西,反而变成一种危害。粮食腾贵的结果,家家尽量减少雇 佣。请问这些被解雇的人不去讨饭,不去抢劫(性情粗豪的人比较易于趋向抢劫),还有 什么可走的路呢?”[4](p38)他的观点并未引起国王和议会的重视,他本人反而因反对 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而身陷囹圄。到都铎王朝统治后期,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因素对流 民产生的影响,政府在政策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对健康流民不再一味地惩罚,也开始 实施救济和扶助的政策。 在都铎王朝统治早期,英国政府对流民的态度是严厉有加,救助不足。亨利七世统治 时政府即颁布了有关流民的法令(1495)。从内容来看,法令以惩罚为主。1503—1504年 颁布的法令在对流民处罚的量刑上较之1495年法令明显有所减轻,对执法者的处罚加重 。例如,被捕流民的关押时间为1天1夜(1495年法令为3天3夜);如果在同一座城市再次 被捕,将被关押3天3夜(1495年法令为6天6夜)。对玩忽职守的官员罚款由1495年的20便 士改为3先令3便士。[5](p67-69)法令变化的主要原因并非因为人们意识到社会因素对 流民成因的作用,而是因为1495年玫瑰战争刚刚结束,亨利七世尚未站稳脚跟,虽然他 个性比较温和,但此时保住王位比展示个人魅力更为重要,因此他在政策上对任何可能 威胁王位的人都是严惩不贷。而这一时期议会与国王的利益是一致的。此时,议会作为 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羽翼未丰,需要一个强大的国王来保持国家的稳定,保住来之不易 的和平政治环境,以便发展商业贸易。因此,在政策上他们能够坚定地站在国王一边, 颁布惩治流民的法令。1503—1504年都铎王朝的统治已经基本稳固,国家政局较之玫瑰 战争时期相对稳定。战乱结束,人们开始休养生息。同时解散封建家臣团,贵族的势力 被削弱,国王的地位得到加强。此时,流民问题作为社会问题刚刚露头,并不严重,对 王权及社会稳定还不构成威胁,所以在对流民的量刑上较之前一个法令有所减轻。这和 亨利七世个人性格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他也希望在保证王位和稳定统治的前提下调和 各种社会矛盾,这也是流民法在量刑上相对缓和的原因之一。它体现了国王和议会的关 系,国王的意志能够在议会法令中得到充分体现。 到亨利八世(1509-1547)统治期间,流民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更加严重,有关流民的法 令主要有两个:1531年法令和1536年法令。亨利八世不仅参与制定法令,而且亲自起草 有关法案。这个时期“王在议会中”的原则显得更为突出。他为1531年法令起草的前言 中即指出:“长期以来全国流民人数与日俱增,危及臣民安全。尽管先王制定了许多有 效的法令法规,流民和乞丐人数仍不见减少,反而日渐增多。”因此,该法令不仅是议 会的观点,也充分反映了国王的意志,较之此前的法令在措施上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如 :实施乞食许可证制度,规定乞食范围,加重处罚等规定,流民将被关押2天2夜;无证 乞食者将被处以鞭刑,或关押3天3夜。在对流民处罚的量刑上比1503年法令明显加重。 其目的是想通过严刑峻法来限制流民的数量,减轻流民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带来的压力 ,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在严刑峻法的背后不能说没有亨利八世的影子。这位娶了6位 妻子、休了1位王后、杀了2位王后的国王,在性格上和其父有着明显的差异,在他亲自 参与制定的流民法中充满血腥味也就不奇怪了。1531年法令并未实现其最初的设想。15 36年,根据前一个法令5年来的执行情况,亨利八世再次亲自起草并颁布了新的关于流 民的法令。该法令在前言中明确指出,前一个法令“未规定健康及无劳动能力者抵达百 户区后该如何安置,亦未规定居民应该怎样救济和安排健康人工作”,因而规定市郡当 局要“慈善地接待”乞丐,用“自愿捐献和慈善救济金救济他们,以防其被迫乞食和流 浪”。官员要强迫“邪恶的”乞丐劳动,靠自己谋生。法令还规定:有许可证的乞丐以 每天10英里的速度返回家园可得到救济;服役期满的仆人有证明的可以在1个月内不受 法律的约束。此外,要为所有没有工作和财产的人安排工作或施以救济;强制5—14岁 的流浪儿童学徒。此时救济金的来源仍以募集和自愿捐赠为主。救济金集中管理,统一 分发。原则上每个教区负责本区的贫民,必要时富裕的教区要帮助贫困的教区。为了避 免滥施舍助长好逸恶劳的思想,政府禁止随意施舍。该法令表明,政府开始采取一些非 惩罚性的积极措施,承担起组织救济和募集资金的责任。这不仅意味着政府行为和措施 的改变,也标志着近代意义的政府职能逐渐形成。但由于这一时期议会法令中有一定的 个人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国王及近臣的影响,所以议会法令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不完全 的一贯性,经常随着统治者的好恶及性格而有所变化。当然,客观环境对政策也产生一 定影响,这一点在流民法上表现得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