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传统上视为人文科学的中国的历史研究,社会科学化趋势愈益 强化。这实际上是整个知识界或学术界追求“科学化”的反应。在这一趋势下,人文和 社会科学研究对科学叙事的诉求也大大增加。如果说这是人文和社会科学在自然科学( 更明确地说科技(注:科技与学术显然应该算是中国人的创造。确切地说,科学和技术 实际上分属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学问和术业也是兴趣悬殊的两大畛域。可以说科学和 学问亲如一家,而技术与术业则结成一体。中国读书界和知识界把二者搞到一起,是中 庸精神的典型反映,显然这不利于各自的发展。由于从源头开始就极为模糊,所以无论 何种研究工作,事先都应该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一定要对研究对象有所设定。做学问和 术业有专政,但是不同的技艺,两者从研究对象到书写方式都有自己的要求。这一区分 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影响下的一种自我调整,或者是一种自觉,那么到21世纪 之初,这个潮流开始逐渐回落,并有了实质性的分化。其根本原因在于科学知识的演进 不再是直线的进化(注:参见《科学及其文化》,《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2 年第2期。),而是在各专门学科展示出的认识对象的种种可能性的基础上,汇聚出认识 的洪流,以凸现人类生活的世界和人类世界的生活的复杂性。本来这种回归有助于人文 和社会科学各自的理论和事实重建,也便于各自的专业化发展,但是在历史研究方面, 却还是遇到了障碍。历史研究定位于对过去所发生的一切的研究,因此生活世界整个地 进入了研究视野,人和社会以及自然界难以分离。于是,历史研究内部就出现了社会科 学内部那样的分化:历史研究社会科学化继续发展,历史微观叙事步步为营。中国的世 界史研究受国际社会科学的影响极大,所以这种流变在比例上仍然显示出社会史突前, 叙事史断后的态势。对异域的叙事开始有意识地回归,应该说是21世纪之初历史研究从 社会科学、科学叙事中突围的举动。在这种回归中,各种根源于问题意识和历史学学科 规范的研究,开始将直面现象与作为观念的知识考索有意识地结合起来,历史研究因此 进入比过去更宽厚的知识积累与进化之途,历史自身无比宽广的可能性也有望比过去任 何时候得到更从容的展示。正是由于这种宽广的可能性,历史研究才在科学知识的增长 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这样的研究情境中,对新世纪之初中国的世界历史研究 状况予以概括和考察,也许不仅为注重时间和空间要素的历史研究所认可,而且也可以 从新的视角对业已处于客观知识范畴的各种观念、研究结论,主要是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的重新审视。诚如于沛所言,历史研究从过程描述走向理论描述的转化,“反映了历史 学的进步和成熟”(注:于沛:《历史研究:从过程描述向理论描述的转化》,《中国 社会科学院院报》2002年第3期。)。 历史语境中的宽容:教会史研究的视角变化 在具体研究过程中,需要对研究对象做多方位的审视,要讨论或明了它的各种假设(前 提条件)情况和可能结果,首先须确定其研究“价值”,从而对诸如做什么,如何做, 为何如此做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近年来对西欧中世纪教会史研究的视角就发生了这 样的变化,即突破了传统的研究范畴,更多地将目光转向法律和经济(特别是税收)层面 。彭小瑜的《历史语境中的宽容——12世纪西欧教会法论异端和绝罚》就是对西欧教会 法研究的代表作(注:彭小瑜:《历史语境中的宽容——12世纪西欧教会法论异端和绝 罚》,《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3、4、5、6期连载。)。在中世纪,西欧教会代 表着权势和正统的力量,对异端惩罚的酷烈程度与残暴的专制几乎毫无区别。即使是对 抗天主教的新教首领仍然是以牙还牙,没有丝毫的宗教慈悲情怀,如马丁·路德是这样 诅咒“玩弄巫术者”(包括宗教见解与他不同的人)的,“我才不会同情他们,我会烧死 他们,一个不留”。加尔文同样热衷于迫害本教派内部和外部与他们有分歧的信徒。在 这种情况下作者要从教会法中看到宽容确非易事,需要独到的目光。即使有阿克顿对新 教反对个人自由的怀疑而提出“天主教自由主义”的观点,但“完美之爱与正义权威” (注:彭小瑜:《完美之爱与正义权威——中古西欧教会法论刑罚与武力的使用》,《 中国学术》2000年第2辑。)如何能体现在中古西欧教会法中?换言之,作者已经将这一 难题作为研究价值提前预设,而且重点可能落在教会法专家格兰西对教会法中异端和绝 罚的解读上。宽容也只可能是历史语境中的宽容,因为教会法同教会本身甚至执法者本 身并不是一回事。对研究对象的历史考察除了体现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外,更重要的是 展现研究者的创新和突破。 作者的论证主要围绕教会法专家格兰西对异端和绝罚的解释展开。这一宽容的渊源不 是对真理的怀疑和冷漠,而是出自对神恩的信心,对他人良知的尊重。按照格兰西的理 解,处分异端分子的方式和措施典型地展示了正义和仁慈统合于爱中,而爱就是关怀人 类的拯救。不论是对罪犯处以绝罚还是鼓励他们与上帝和教会和解,相应的教会法规范 都应该遵循,但是解释和应用法律必须考虑时间、地点、案件和当事人的特殊情形,这 已经有将异端拖离正义与邪恶的教义之争的旋涡的倾向。减免刑罚或停止律法的施行都 是以此为据,而绝罚是一种法律制裁,其用意是疗治心灵的疾病。在尘世,并非所有的 罪恶都会受到惩罚。有些人依照世俗之法得到惩处,另一些只有等待上帝来裁断。作为 救治心灵的惩罚,绝罚不可以施加于异端分子无辜的家属身上。当人们误信异端或被异 端领袖蒙骗时,教会法庭不得不为保护教会的和平和团结而宽松地执行法纪,不一定使 用法律制裁的手段,可以选择对他们进行规劝和教导。法庭如果不能依照恰当程序公正 地证实嫌疑犯的罪行,就必须宽恕他们,否则受到上帝裁判的就是枉法的法官。在人间 逃脱惩罚的罪犯,上帝在末日审判时不会漏掉,对此格兰西有充足的信心,并且因此坚 定了宽容心。宽容不是放纵姑息,因为宽容而避免处罚的罪犯如果不能真心悔过,上帝 的裁判总会等着他。教会法对株连的批判就是使上述原则走得更远的表现。但另一方面 ,格兰西无疑认为教会必须压制异端,只不过不能简单地将异端看成是思想罪而是强调 其社会破坏力。格兰西对异端的宽泛定义表明,他所注重的是异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对社会机体的巨大伤害作用:分裂和动乱,以及教会权力被侵蚀(神职买卖)和偶像崇拜 带给大众的沉迷和困惑(巫术)。但不管怎么说,教会法关于宽容的原则在律法的解释和 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完全贯彻,迫害和滥用权威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必须认识到当 时的社会是一个宗教专断的社会,奉行的是单一价值观。教会权威镇压反宗教的异端分 子不需要教会法的指导(注:彭小瑜:《历史语境中的宽容——12世纪西欧教会法论异 端和绝罚》,《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作者探讨的问题表面上看隶属于 宏大的社会进程,但他的行为方式却是人文主义的个体化的解释,所以,这一研究可算 是“阐释—叙事”史学研究,侧重于叙述而不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