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5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74(2002)05-0607-05 近代早期的英国,商人在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和社会救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 时又表现出一些与中世纪不同的特点,开始了商人慈善活动由传统意义向近代意义的转 变。这个转变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它是如何产生的,它对整个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慈 善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又反映了当时商人怎样的心态和社会状况,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 行初步论述,以期管窥近代早期英国的慈善业以及商人群体的发展。 一 近代早期是英国走向现代福利国家的重要开端,中世纪末期的黑死病和连年的战乱使 英国人口锐减,社会普遍贫困,教会是当时主要的济贫慈善机构。16、17世纪面对逐渐 恢复的人口,传统的农本经济无法完全容纳,贫困失业和流民现象趋于严重。加之当时 英国灾害频仍,连年歉收,最典型的是从1579年到1603年的25年中,东盎格利亚平均每 5年就要遭遇一次严重灾荒[1](P.14),使缺乏保障的下层贫民的生活更加难以维系。在 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后,大批寺院解散,教会财产被没收,政府逐渐承担起赈灾济贫与 慈善救助的社会责任,并且在伊丽莎白统治前期的1572年正式实行济贫税制度,以确保 济贫的资金来源。但是,在济贫税开始实行的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前期,由于种种 原因,济贫税尚不足以承担所有的济贫资金需求,私人慈善捐助仍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 位,并处在一个活跃的时期。据乔丹教授对1480年到1660年近两个世纪英国10个郡的统 计,这一时期私人慈善捐赠的数量和质量一直处于上升阶段,前后大约共有300万磅[2] (P.162)。据估计,伊丽莎白时期,政府仅从地方征得不超过12000镑的税,而同时期的 私人慈善捐助则高达174000镑[1](P.75),两者相差十几倍之多。数字虽然有些夸大, 但仍能反映出私人慈善捐助在社会救济中的分量。 商人作为一个正在成长中的拥有大量财富的阶层,在近代早期的慈善事业中尤其不能 忽略,商人捐赠的数量往往是其他阶层难望项背的。早在中世纪末期,商人就积极参与 慈善活动,慷慨地向教会捐赠或施舍。按照传统,商人的个人财产在死后要有1/3留给 教会,或者将遗产留给商人行会接济贫困成员,这个旧俗一直延续到宗教改革时期[3]( P.284)。遗产捐赠再加上平时对个人的直接施舍,商人的捐赠数量应是可观的。仅在早 期的伦敦,商人占全部慈善捐助者的36%,所捐的财物却占总数的56%[4](P.48)。所以 就个人来说,商人比其他社会阶层的人更热心慈善活动;就数量来说,商人的捐赠始终 居于各阶层之首,远远大于贵族和士绅。整个16世纪,他们所捐献的总量可以救助所有 受救济者的60%[1](P.70)。到了17世纪,政府的济贫政策有了变化,济贫税也开始渐渐 发挥作用,商人的捐助比前期有所下降,但仍是各种私人慈善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重要 支柱。 商人在私人慈善捐助中虽然长期保持着不变的重要地位,但他们参与慈善活动的方式 却在近代早期悄然发生变化。在中世纪末期,商人的慈善活动往往采取遗产捐赠的方式 ,他们出于宗教信仰多将遗产留给教会,并且通过葬礼施舍完成。如约克商人理查德· 卢塞尔在遗嘱中为葬礼施舍留下了3磅6先令8便士的资金,又将相同数目的钱捐给约克 最需要的教区[5](P.149)。富有商人往往选择在葬礼上进行大量施舍来帮助穷人,以获 得灵魂的安定和上帝的恩宠;同时又可以吸引尽可能多的人来参加葬礼,为灵魂祈祷祝 福,希望能早日进入天堂。所以,商人的葬礼往往非常热闹,围满了大群等待着救济的 贫民。而那些没有能力进行葬礼施舍的中小商人也大多会利用遗嘱捐赠来接济邻里或街 道的老弱病残,或对乞讨者进行临时施舍,来满足自己的慈善怜悯之心和灵魂救赎的愿 望。商人慈善捐赠的获益者多是本教区内的老弱病残、备不起嫁妆的贫家少女、没有生 计的寡妇和一无所有的流浪汉等。他们提供的帮助也是最简单直接的,大多集中在满足 穷人基本的生存需求方面,如提供棉布或麻料的衣物、面包和饮用水等基本的生活资料 ,甚至有的商人干脆直接为穷人购买衣服、食物、床单、被褥等生活用品。 至都铎时期,逐渐增多的流民和贫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都铎政府着手解决济贫问 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1536年颁布的济贫法禁止个人对贫民的随意施舍,以防止滥施 舍使穷人养成好吃懒做的恶习。1572年的济贫法又将济贫税列为法定税收,以确保济贫 资金来源。在一系列的政策变动中,商人的慈善活动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仅局限于 原来的遗嘱捐赠和葬礼施舍。他们更多地在生前捐赠,亲手实施,亲眼看到结果,亲身 体会到参与慈善行为的快乐。同时,他们的捐赠也放弃了对个人的直接施舍,更多地集 中于捐建各种济贫机构,如济贫院、孤儿院、学校,或是修葺教堂、建立济贫基金等。 其实早在中世纪末期,就有商人建立小型的济贫院收容穷人,但建立慈善机构的高潮出 现在16世纪,到17世纪早期为止伦敦商人建立了众多的社会济贫机构[6](P.223)。同时 ,他们的目标和动机也更为社会化,不再仅仅是提供直接的生活资料,而开始真正承担 起宗教改革时期政府不愿承担的济贫责任和慈善责任,政府鼓励他们参与到净化社会风 气,改善贫困者的生活等诸项公共事务中。因此,他们参与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建立学校 专门收容贫幼孤儿,建立济贫院为贫民提供食宿,以及设置学徒基金等[7](P.20)。各 种海外冒险公司建立了各种济贫基金,它们不仅帮助社会上各种需要帮助的老弱病残, 同时也为处于财政危机、濒临破产的商人提供救助资金,或者为刚刚进入商界的新手提 供启动资金。另外还有商人捐建教育机构,许多学校都是在这一时期由商人捐款建立起 来的。“16世纪,在某种程度上说还有17世纪初期,城市教育取得了一大批新的成果, 其中有许多是伦敦和地方商人努力的结果”[8](第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