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曾应翁万戈先生之邀为《翁同龢文献丛编》之五《甲午战争》作序。今年4月,万戈先生又从美国寄来了《翁同龢文献丛编》之六《外交·借款》的样稿,邀我再次为之作序。并附函称:“此编为《文献丛编》之末集。按2004年为先高祖逝世百周年,如《文献丛编》可以出齐,以资纪念,固所愿也。”初读此信,颇为万戈先生的精神所感动,然仍心存顾虑。因为,翁同龢除在从政后期派在总署行走尚不足3年外,可以说一生基本上未涉足外交活动。更何况翁也承认自己不擅长外交。甲午战争后期,清廷商讨派专使赴日议和,李鸿章提出欲要翁同往。翁辞曰:“若余曾办过洋务,此行必不辞,今以生手办重事,胡可哉?”[1](p.2781)他说的确实是心里话。所以,一般有关晚清外交史的论著中极少提到翁的名字,是不难理解的。但当我翻阅此集翁氏文献时,不禁精神为之一振,未想到其中竟保存了大量有关晚清外交的珍贵史料,而且大多数是从未公布过的,我原先的顾虑顿时打消了。此集翁氏文献不仅弥补了已刊晚清外交史料之阙,而且涉及到许多晚清外交的内幕,并破解了不少有关晚清外交的历史之谜。 一、《中法北京条约》中、法文本异同的最初发现 在晚清外交史上,曾发生过一件奇事,就是所订中外条约的两种文本内容有重大出入,而清政府竟然长期没有发现,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指的就是1860年订立的《中法北京条约》。那么,清政府是否最终发现了此事呢?对此,学术界从来无人作出回答。这个问题似乎成了晚清外交史上的一个历史之谜。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1857年,法国借口年前在广西发生的西林教案——潜入当地的法国教士马赖(Auguste Chapdelaine)横行不法,被地方官处决——派遣外交官葛罗(Jean Baptiste Louis Gros)率军来华,参与英国挑起的第二次鸦片战争。1858年6月间,清政府被迫与英、法等国签订的《天津条约》,使中国丧失了许多权益,并规定了外国传教士得入内地传教的条文。英、法还不满足,又于]860年再次发动战争,攻占北京。是年10月25日中法订立《北京条约》时,法国专使葛罗的两名翻译德拉马(Charles Louis Delamarre)和美理登(Eugène Baron Meritens),与法国的直隶主教孟振生(Joseph Martial Mouly)和直隶东南部主教董若翰(Jean Baptiste Anouilh)共谋,在条约中文本的第6款中动了手脚,而且使用的手法巧妙而隐蔽,竟瞒过了清政府的议和代表恭亲王奕訢。 本来,《中法北京条约》第6款有成文可依,只是对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1846年2月20日)上谕中有关内容的重申。其原文曰:“天主教既系劝人为善,与别项邪教迥不相同,业已准免查禁,此次所请,亦应一体准行。所有康熙年间各省旧建立之天主堂,除改为庙宇民居者,毋庸查办外,其原旧房尚存者,如勘明确实,准其给还该处奉教之人。”[2](p.14)这里讲了两层意思:一个准免查禁天主教;一是将旧建之天主教房屋,除已改为庙宇民居者外,给还奉教之人。此款法文本的译文是:“按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慈善堂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3](p.168)因准免查禁天主教已经成为事实,毋需重提,故着重申明后一层意思,却删去了“除改为庙宇民居者,毋庸查办外”的话。此款中文本的文字变动更大:“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将两种文本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此款的中文本除对法文本开列的事项进一步细化外,还有两处不同:一是增加了“将滥行查拿(奉天主教)者,予以应得处分”一句;一是在后面擅添了“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一句。特别是擅添的这句话产生了严重后果。此后,教会骗买、夺占百姓房屋田产的事件层出不穷,教案迭起,即因此也。 如果说中国议和大臣当时尚未发现法方擅添中文本字句的话,那么,其后是否发现了呢?对于葛罗骗局何时被拆穿的问题,过去无从回答,盖史料阙如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此集文献中保存的一篇《节译美国公使致外部公文:论传教事》,竟回答了这个问题。此文前有翁同龢所题:“传教事庚申内第六款华文与法文互异。”其文称: 近日有闹教堂及内地教产被毁两案,外间议论纷纷,今拟将教士在中国传教应得事权,陈说涯略,以备察核。查中国向禁传教,迨1858年与俄、美、英、法诸大国立约,始允弛禁,准民人传习。俄、法两国条约又特声明,该国教士可以请领护照入内地游历;其余各国条约视教士与商人等无所区别,仅得在通商口岸买地造屋。迨至1860年中朝与英、法两国失和,北京被困,再定续约。华文第六款末句有云:“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等语,今按法文第六款并无此语,亦且并无一字一句可强译为此意者,殊不可解。本国教士尝对本大臣引指此条,前1885年前任庸大臣致外部文,亦曾援引此条,以为教士可以住内地之例。至此中华文何以赘此一句,则至今尚无能解者。再法国原约第三款有云:“所有各款或有两国文词异同之处,总以法文为正”等语。若援此例,其华文所载,竟可无庸置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