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中国,法治作为一种观念、制度被比较普遍地理解和接受,是一个长期孕育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是从鸦片战争至19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近代士人虽还没有法治观念,但中西之间法治文化与人治文化的冲突已现端倪。二是从19世纪80年代至清末新政。这一时期既是洋务运动深入开展时期,又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初步传播时期。因而这一时期士大夫法治思想的演变,也处于承上启下时期。呼吁司法改革,以资产阶级人道精神、法治原则反思中国法律,是这一时期法制观念演变的主要特点。具体而言:1.进行司法改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已成为一种思潮。2.以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精神,直斥中国法律之不善。要求以人道主义精神对中国法律进行改革,以重民命。3.法律改革之议,已不仅限于刑法改革,经济立法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4.法制思想初露端倪。中国长期以来崇尚以德治国,认为依法治国是刻薄残忍。但随着中外交往的加深,人们对西方的法制思想渐有了解,并对其表现出向往。三是清末新政时期,中国掀起了一个建设法治国家的高潮,这与清政府的自救和清末立宪派的努力,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庚子事变后,清王朝在人们心目中的合法性丧失殆尽。为了争取人心,为了收回治外法权,也为了树立文明国家的形象,清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改革。这一时期,士大夫的法治思想空前普及,对法治的理解开始具体化、系统化,表现为:厘清法治含义、阐明法治的作用、探讨实现法治的途径。晚清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虽然没有成功,但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还是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