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03)05-0065-08 民变,古已有之。《东周列国志》谓:“(周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乃千年民变之始。”此后,历代历朝屡见不鲜,王朝末年尤盛。然而,辛亥前十年民变地域之广、次数之多,参与者及引发民变的因素之复杂,前无古人(注:民变,《汉语大词典》释义为:“旧指民众暴动。”(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版)《东周列国志》谓:“(周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乃千年民变之始。”由此可知在古汉语中“民变”指具有某种正义性、以暴力反抗“暴虐无道”、丧失“天意民心”的朝廷的行为。清末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谓“英、奥、德、意诸国,数经民变,始得自由议政之权”,则将西洋人的议会争辩与民众抗议皆纳入“民变”的范围,基本意思不变。1949年后中国大陆发表的文章、书籍中,“民变”的词意扩大,往往把毁坏新式学堂、反禁烟、反户口调查,甚至把挟嫌报复、哄抢富户、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皆视为反清“民变”。下文列举的各家统计数字多如此。从广义上说,此起彼伏的各种反政府、反社会行为固然是王朝末年社会动荡不安的表现,一旦汇成大潮,便成为推翻清政府的社会基础。但就严格意义而言,毁坏新式学堂、税务机构等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至少是违背公德、目无法纪;至于为一己之私杀人放火、盗窃抢劫、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等,在任何社会都属于犯罪;部分少数民族的反清“斗争”,恐怕含有分裂祖国的动机。由于清代官方资料及当时绝大部分报刊将宣传民主、反清革命与盐枭、盗贼、土匪、分裂祖国等活动均称为“匪”,除一部分能够明确辨析其性质外,多数含混不清;加之引发清末游民、失业贫民反政府、反社会行为的原因十分复杂,故本文仍将其视为“民变”的一部分,但区分其不同的性质与产生原因。)。 一、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 近代中国历史上,19世纪40至70年代是民变的高峰时期,此后稍有缓和;19世纪末再次勃发,20世纪初进入新的高潮。从目前所见的档案、资料看,辛亥革命前十年的民变遍及除台湾外的全国各省区,计1300余起(注:案:因《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故此后清廷的档案中没有有关台湾的事项。),平均每两天半一次,实际次数可能更多。 就发生次数而言,目前所见的几种数据差别较大,说法各异。 杨庆堃先生据《大清历朝实录》记载的民众活动作了统计,得出的数据是:1836~1845年,246次;1846~1855年,933次;1856~1865年,2332次;1866~1875年,909次;1886~1895年,314次;1896~1911年,653次[1](注:案:比之清末民变的“全民参与”、“无地不有”,1856~1865年间的民变数量虽多,但主要是以太平天国、捻军等农民造反为主,形式种类要单纯得多。)。考虑到《实录》所载主要是上报中央的大、要案,地方自行处理的案件一般不计;同时,各地方官皆有自保其身、免受责罚的趋利避害行为,上报的案件数必然小于实际发生数,因而依据《实录》统计的数字明显偏低,辛亥前十年尤其如此。 依据张振鹤、丁原英所编《清末民变表》计算,1902~1911年间各地民变共1300余起[2];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第一编(下)计,城乡下层群众的自发反抗斗争1905年至1910年共1017起[3];章开沅、林增平主编的《辛亥革命史》列有抗捐抗租抗税、抢米、秘密会社、反洋教、反户口调查、少数民族反清等项表格,总计清末民变不少于553次[4]。但对照其它资料,仍有差异(注:如乔志强所编的《辛亥革命前十年间农民革命斗争大事记》录有1901年3月至1911年底各地农民(包括会党)反清、抗捐、吃大户、反洋教等事件,共计326次。)。 由于民变情况复杂,原始资料量大且分散,难以收集,加之统计标准差异等因素,准确计算清末民变的次数确实很难,甚至不可能。但仅就《清实录》及故宫档案保存的各地不得不上报中央的大案、要案的数字看,清末的民变次数、参与者人数远远高于已经动荡不安的嘉、道时期,比之19世纪后半期亦有大幅度上升,其职业、身份等也远较此前复杂。 美国学者安乐博分析研究了他在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题本和奏折中找到的183个刑案。从这些案件看,1796~1839年四十余年间,广东拿获盗匪匪首126名,平均每年不到3人,主要罪行是偷盗[5]。就全国而言,此期虽也有白莲教、林清之类震惊朝野的“民变”,但数量极少,其行为是孤立的、个别的,并未引发全国响应。19世纪末已有明显增长,湖广总督张之洞奏报光绪二十一年湖北全省因杀人抢劫,罪干斩决、斩枭,就地正法者,“计案五起,人犯十八名”[6]。 清末民变的年发生率超过清中期数十、数百甚至数千倍,比之甲午战争前后也有大幅度上升;有组织、有预谋,纵横相连,互为声援,通都大邑亦常见,且人烟愈稠密,匪类愈繁滋;参与者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士农工商、官吏兵丁,无人不匪,无地无匪;性质上从偷盗抢劫这类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主变为“全能”:偷盗、抢劫、罢工、罢市、学潮、兵变,走私、贩毒,开场聚赌,纠党劫物,掳人勒赎,杀人放火,拘官戕官,直至武装反抗、革命排满,无所不有。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仅广东一地拿获近万名“匪徒”,光绪三十四年一年,湖南“拿办各犯”,除“开立山堂、勾党谋逆”的数人不计外,罪大恶极、就地正法的会匪、强盗首要“共一百五十五名。其余各省的情况也大同小异。 首都是统治中心所在,历代历朝皆为控制最严的区域,清末连京师也成盗薮:“其行劫也,地不必荒僻,时不必昏夜,往往纠党数十人,破扉直入,银钱衣物搜掠无遗;且皆携有火器,事主偶或拦阻,必至伤生。故一遇绿林豪客惠然肯来,相率匿迹销声,任其囊橐充盈,扬长而去。事后又惧其挟仇报复,不敢报官请缉。即报官矣,地方有司循例履勘,捕役缉贼追赃,而经年累月,迄未弋获。以故盗匪之胆愈大,而民间之害愈深。”[7]由是有人建议仿照西方国家与中国租界,设巡捕防范,费用派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