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

——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自毅(1952-),女,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辛亥前十年是民变的高发期,遍及全国各省区,其引发原因、表现形式大相径庭,除极少数事件是革命党人有意发动外,绝大多数都有浓厚的自发性和情绪性,没有明确的反清目标,表现出新旧杂糅、复杂多变的特点。它们此起彼伏,相激相荡,显示出社会的动荡不安与普遍的反叛心理,这是资产阶级力量并不强大的辛亥革命能在短期内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但也正因其复杂多变,也就成为革命并未成功,民初局势乃至整个20世纪上半期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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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03)05-0065-08

      民变,古已有之。《东周列国志》谓:“(周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乃千年民变之始。”此后,历代历朝屡见不鲜,王朝末年尤盛。然而,辛亥前十年民变地域之广、次数之多,参与者及引发民变的因素之复杂,前无古人(注:民变,《汉语大词典》释义为:“旧指民众暴动。”(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版)《东周列国志》谓:“(周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乃千年民变之始。”由此可知在古汉语中“民变”指具有某种正义性、以暴力反抗“暴虐无道”、丧失“天意民心”的朝廷的行为。清末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谓“英、奥、德、意诸国,数经民变,始得自由议政之权”,则将西洋人的议会争辩与民众抗议皆纳入“民变”的范围,基本意思不变。1949年后中国大陆发表的文章、书籍中,“民变”的词意扩大,往往把毁坏新式学堂、反禁烟、反户口调查,甚至把挟嫌报复、哄抢富户、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皆视为反清“民变”。下文列举的各家统计数字多如此。从广义上说,此起彼伏的各种反政府、反社会行为固然是王朝末年社会动荡不安的表现,一旦汇成大潮,便成为推翻清政府的社会基础。但就严格意义而言,毁坏新式学堂、税务机构等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至少是违背公德、目无法纪;至于为一己之私杀人放火、盗窃抢劫、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等,在任何社会都属于犯罪;部分少数民族的反清“斗争”,恐怕含有分裂祖国的动机。由于清代官方资料及当时绝大部分报刊将宣传民主、反清革命与盐枭、盗贼、土匪、分裂祖国等活动均称为“匪”,除一部分能够明确辨析其性质外,多数含混不清;加之引发清末游民、失业贫民反政府、反社会行为的原因十分复杂,故本文仍将其视为“民变”的一部分,但区分其不同的性质与产生原因。)。

      一、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

      近代中国历史上,19世纪40至70年代是民变的高峰时期,此后稍有缓和;19世纪末再次勃发,20世纪初进入新的高潮。从目前所见的档案、资料看,辛亥革命前十年的民变遍及除台湾外的全国各省区,计1300余起(注:案:因《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故此后清廷的档案中没有有关台湾的事项。),平均每两天半一次,实际次数可能更多。

      就发生次数而言,目前所见的几种数据差别较大,说法各异。

      杨庆堃先生据《大清历朝实录》记载的民众活动作了统计,得出的数据是:1836~1845年,246次;1846~1855年,933次;1856~1865年,2332次;1866~1875年,909次;1886~1895年,314次;1896~1911年,653次[1](注:案:比之清末民变的“全民参与”、“无地不有”,1856~1865年间的民变数量虽多,但主要是以太平天国、捻军等农民造反为主,形式种类要单纯得多。)。考虑到《实录》所载主要是上报中央的大、要案,地方自行处理的案件一般不计;同时,各地方官皆有自保其身、免受责罚的趋利避害行为,上报的案件数必然小于实际发生数,因而依据《实录》统计的数字明显偏低,辛亥前十年尤其如此。

      依据张振鹤、丁原英所编《清末民变表》计算,1902~1911年间各地民变共1300余起[2];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第一编(下)计,城乡下层群众的自发反抗斗争1905年至1910年共1017起[3];章开沅、林增平主编的《辛亥革命史》列有抗捐抗租抗税、抢米、秘密会社、反洋教、反户口调查、少数民族反清等项表格,总计清末民变不少于553次[4]。但对照其它资料,仍有差异(注:如乔志强所编的《辛亥革命前十年间农民革命斗争大事记》录有1901年3月至1911年底各地农民(包括会党)反清、抗捐、吃大户、反洋教等事件,共计326次。)。

      由于民变情况复杂,原始资料量大且分散,难以收集,加之统计标准差异等因素,准确计算清末民变的次数确实很难,甚至不可能。但仅就《清实录》及故宫档案保存的各地不得不上报中央的大案、要案的数字看,清末的民变次数、参与者人数远远高于已经动荡不安的嘉、道时期,比之19世纪后半期亦有大幅度上升,其职业、身份等也远较此前复杂。

      美国学者安乐博分析研究了他在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题本和奏折中找到的183个刑案。从这些案件看,1796~1839年四十余年间,广东拿获盗匪匪首126名,平均每年不到3人,主要罪行是偷盗[5]。就全国而言,此期虽也有白莲教、林清之类震惊朝野的“民变”,但数量极少,其行为是孤立的、个别的,并未引发全国响应。19世纪末已有明显增长,湖广总督张之洞奏报光绪二十一年湖北全省因杀人抢劫,罪干斩决、斩枭,就地正法者,“计案五起,人犯十八名”[6]。

      清末民变的年发生率超过清中期数十、数百甚至数千倍,比之甲午战争前后也有大幅度上升;有组织、有预谋,纵横相连,互为声援,通都大邑亦常见,且人烟愈稠密,匪类愈繁滋;参与者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士农工商、官吏兵丁,无人不匪,无地无匪;性质上从偷盗抢劫这类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主变为“全能”:偷盗、抢劫、罢工、罢市、学潮、兵变,走私、贩毒,开场聚赌,纠党劫物,掳人勒赎,杀人放火,拘官戕官,直至武装反抗、革命排满,无所不有。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仅广东一地拿获近万名“匪徒”,光绪三十四年一年,湖南“拿办各犯”,除“开立山堂、勾党谋逆”的数人不计外,罪大恶极、就地正法的会匪、强盗首要“共一百五十五名。其余各省的情况也大同小异。

      首都是统治中心所在,历代历朝皆为控制最严的区域,清末连京师也成盗薮:“其行劫也,地不必荒僻,时不必昏夜,往往纠党数十人,破扉直入,银钱衣物搜掠无遗;且皆携有火器,事主偶或拦阻,必至伤生。故一遇绿林豪客惠然肯来,相率匿迹销声,任其囊橐充盈,扬长而去。事后又惧其挟仇报复,不敢报官请缉。即报官矣,地方有司循例履勘,捕役缉贼追赃,而经年累月,迄未弋获。以故盗匪之胆愈大,而民间之害愈深。”[7]由是有人建议仿照西方国家与中国租界,设巡捕防范,费用派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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