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华北地区的溺女习俗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剑利(1974-),女,汉族,山西朔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讲师,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原文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溺女习俗是封建社会的一项陋俗,此项习俗盛行于近代华北地区,从其盛行地区、被溺女婴数量来说都令人惊叹!这种行为发展成为一种风俗,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的。而且溺女习俗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反思,从而为今天的社会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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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8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9-3370(2003)04-0079-03

      溺婴是封建社会里人们处置不需要婴儿的主要手段。在传统父权制度下的农业社会中,溺弃婴孩的受害者又以女婴为主。溺女行为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一种社会习俗,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拟就溺女习俗本身、溺女盛行原因以及溺女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等三个主要方面来分析,以期引起人们关注这项社会恶习。

      一、溺女习俗

      溺女现象,源远流长,早在战国时就已流行,“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六反》)将无辜的生命扼杀于襁褓之中,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中已构成犯罪行为,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古代社会尤其是清朝时期对这种行为的犯罪性质已有认识。清朝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溺女问题,严禁民间溺女。康熙帝曾下令严禁抛弃婴儿,“凡民间贫不能养,弃所生子,或乳母主人子而弃其子者,皆善全之,俾得长育。其弃而不养者,严禁。”(《清圣祖实录》,卷43)光绪皇帝也曾下谕:“溺女必与严惩,归娶无从俭约。正其本原,籍挽薄俗。”(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第269卷,户部,蠲恤)与此同时,清政府还采取种种措施,诸如在各地设立女婴堂、保婴会等慈善机构收养女婴,以期减少溺女行为,但溺女行为仍相当普遍。可见传统风俗力量之强大。

      清末,溺女现象在华北地区非常普遍。

      首先,其存在的范围广泛。从地方志所载情况看,当时华北四省二县几乎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溺女之风。正如郑观应所讲:“按溺女之风近世各直省所在多有,相习成风,恬不为怪。无论贫者溺,即不贫者亦溺;无论生女溺,生男亦溺。各州县虽有育婴堂,而四乡骛远,人皆惮于抱送,往往生即溺毙以至展转效尤,日盛一日。”[1]可见,溺女现象在当时已经司空见惯,尤其是生活贫困的家庭,溺女行为更为严重,“杀婴在贫困的中国家庭是非常普遍的,甚至那些境况较好的中国人也这样做。几乎无法找到一个没有杀过孩子的家庭,有的甚至杀死了四五个自己的孩子。”[2]

      其次,被溺杀的女婴数量惊人。李中清先生与王丰先生对清朝3000个具有皇室血统的家庭做了研究,发现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约有1/10的皇室女孩死于溺婴行为。民间的情况绝不逊于皇室,一般的小农家庭通常仅抚养一名女婴,“往往初生一女,犹货冀其存留,连产两胎,不肯容其长大,甫离母腹,即坐冤盆,未试啼声,已登鬼籙。”(光绪《晋政辑要》,卷18,户制,恤政3)如此则被溺女婴数量非常大,“约计每年每邑溺死女孩的则数千,多且数万”。[3]《华北新闻日报》的一位撰稿人曾就160位50岁以上中国妇女进行调查,这160位妇女共生了631个儿子,538个女儿,“根据她们自己所说的,共杀了158个女儿,但其中没有任何妇女杀过自己的儿子”,被溺杀的女婴约占全部出生婴儿总数的3/10。但是在这160名妇女中“只有四位抚养的女儿超过了三个,还有一名妇女已经记不清杀死了多少个女儿。一个妇女最多可能杀死过自己的11个女儿!”[4]因此可以断定,实际被溺死的女婴比例绝对超过了3/10。

      溺杀女婴的手段极其残酷,但由于风俗已长,人们早已忽视了其残忍性,所谓“杀人者莫不骇而恶之也,独于呱呱者溺而杀之,不自以为非,见之者弗骇弗恶焉,习而不察故也”。各地溺女的方法不同,有将刚出生的女婴丢入河湖、池塘中溺毙者,也有的地方将初生女婴用被子捂死,用破布等物将口鼻堵塞使其窒息而死。最普遍的作法是由接生婆或生身父母将女婴按入水盆淹死。对这种残酷的杀婴手段,有人作了淋漓尽致的描述:“孰道水无情,有情偏浸出胎婴。女儿原是赔钱货,……脐上胞水血尚殷,眼前咫尺鬼门关。一条银烛酸风烈,一盆清水澄心洁,此水何曾是洗儿,七分白沫三分血。”

      所以,一些地方志和当时的文献称其为“恶习”、“恶俗”、“陋俗”、“弊俗”、“流弊”、“薄俗”、“天下第一伤心事”等。

      二、溺女盛行原因探析

      溺女作为一种非人道的行为,千余年来不仅为法律所禁止,而且在道德上一直受到谴责。溺女行为发展成为一种社会习俗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性别歧视观念是溺女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诗经·小雅·斯干》里有一段描写民间生育的情形:“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皇皇,朱芾斯皇,家室君王。”降临人间的如果是女孩,随便拿褓布裹裹,置之角落,但如果是男孩,则给他穿上正式的衣服,放在床上。男孩是璋,女孩是瓦。在习惯的随意中,无不透视着明显的性别歧视观念。性别歧视是指由社会文化形成的,以生理性别为基础的对女性的歧视,女性的主体性及其自身成长的需要被极大忽略,男尊女卑是“女人之常经,礼法之典教”,性别成为判定人的尊贵卑贱的通用尺度。

      社会对女性的歧视与对男性的重视形成鲜明的对比。清末,华北地区普遍流行着这样的习惯,母亲生育了男孩被称做“大喜”,生育了女孩被称做“小喜”。一家人新添了婴儿,邻里或熟悉的人便会关切地祝贺:“添了喜啦”!或是:“喜啦!”同时一定要加上句:“大喜?”如果生育之家添了女孩,公婆或丈夫一定会失意地说:“生了个女子”,那么祝贺者出于安慰之意,多说:“好!生了个千金”。在封建社会里,只有有钱有势人家的女儿才被称为“千金小姐”,安慰的话语中明显地带出了敷衍。华北地区还流行着一种与生育相关的习俗。如果某家生下男孩定要在门上挂红布,贴红条;生下女孩则只在窗户上贴红布,如同一纸窗花。其意为:女孩象花朵一样,只供欣赏;而男孩,却是家里的栋梁,家庭的希望。女孩长大后总要出嫁,故当时流传着“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民谣。这句民谣从功利的角度,反映了人们对家庭养育女孩所持的否定态度。性别歧视已发展成一种价值观,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女性的价值定位从来无法与男性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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