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关于盐务改革模式的选择集合中,最有价值的设计和最基本的倾向有两种:一是以政府垄断为主的就场专卖制,这是多数中国改革者所极力推崇的改革方案;另一种是揭橥自由贸易宗旨的就场征税制,为盐务稽核所洋会办丁恩(Sir.Richard M.Dane 1854-1940)和少数中国改革者所坚持。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论争。随着改革的启动和开展,以张謇、景学钤为首的改革者逐渐放弃就场专卖的主张,转而接受并支持丁恩的就场征税、自由贸易的纲领。丁恩则从实际出发,在部分盐区保留了官专卖制度。本文拟结合民初盐务改革实践,深入考察这场论争的具体过程及其对中国早期盐务现代化的影响。 一 民初,倡言改革盐法之议蔚然成风,主张改革的人更多,在改革的总体目标上已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要改革盐政,必须要废除专商引岸制度。专商引岸制,是改革者们攻击的重点。 在专商引岸制度下,划分固定的销盐区称为引岸,只准某些专商运盐销售。在其引岸内所销之盐指定由某盐场供给,不准它场竞争。售盐既有限制,某引岸的各灶户只能把盐卖给引岸内各商,舍此别无出路。专商遂得勒抑灶户以最低价格出售,并以大秤买进,使无数贫苦灶户受其剥削。又由于独占市场,无人与之竞争,因此得以抬价出售,缺少斤两,掺泥掺沙,使销区内广大人民只能吃价高质劣之盐。专商还通过贿赂政府官员,取得增加卤耗,提高盐价的特权,直接影响了盐税的收入。种种弊端,不一而足,被公认是种“病国殃民”的弊制。但这个制度并未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崩溃,一直到民国成立之后依然顽固存在。(注:事实上,在引岸制的桎梏下,许多地区人民被迫购食质劣价昂的恶盐的现象,迄民初仍然普遍存在。如江苏苏、松、太、常、镇五属,本有松江场产盐可供食用,也是因引界所限,该属人民被迫购食浙盐。而这个浙盐,实际上仍是松江场所产之盐,浙商以每斤六、七厘的价格收购,然后再以每斤五十六文至六十四文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苏五属人民食用,苏五属人民备受浙商的剥削。民国成立后,苏五属人民呈请袁世凯政府要求将松江场自浙江收回自办,并改食淮盐,袁世凯政府竟以“保存”旧有“引岸秩序”予以驳复。苏五属人民愤怒指出:此来强迫三十五县人民仍“食专制之余毒”。参见《苏盐松运之请议书》,载《民立报》1913年2月19日;《苏五属被困于浙盐之真相》,载《盐政杂志》1913年第6期。) 废除专商以后,实行哪种盐制,采取什么政策,在盐务界则有不同的主张。大体说来,改革者们在设计改革模式时,基本取向有两种:就场专卖制与就场征税制。 就场专卖制是盐专卖的一种具体形式,其核心内容为食盐由国家经营,寓税于价,将专卖收益划归中央收入。民初最流行的专卖论是张謇、景学钤所提倡的“就场专卖制”。1912年在袁世凯政府的主持下,张謇接受了景学钤“官收商运”的一贯主张,提出“民制、官收、商运”三大纲领,并以此为宗旨,发表《改革全国盐政计划书》,(注:张謇的方案另可参见金国珍《中国财政论》,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224-227页。)主张“废除旧时场商之制,由国家于产盐场地,特设官局,向制盐者收买,加入盐税,以售之于运商”。 关于“就场官专卖”的具体作法,在“民制”、“官收”、“商运”三章中作了阐述。所谓“民制”,旨在使国家向盐户(即制盐人)直接收盐。为此,凡从前场商产业,如卤池、盐滩、盐池、盐井及其他生产资料,一律收归国有。一般盐户,则悉仍其旧。国家特许商人设立制盐公司,鼓励改良制盐法,使成本低而盐质佳。所谓“官收”,旨在按制盐成本和食盐时价,尽收全国之盐,分别盐质,加入盐税,以平均划一之价格,售于运商,不问产于何地,运往何地,价皆一律。所谓“商运”,旨在由商人自组运盐公司,经国家特许登记后,向产地官局购盐运至承销区域,售于各盐店商贩。 与强调政府控制的就场专卖制不同,就场征税制则是自由贸易思想的具体化。就场征税,即在产盐之区,设局征税,一税之后,任其所之。民初的盐法改革论者,亦多有倾向于采用就场征税制,称此制“实为第一步整理盐务之要着”。(注:前揭晏才杰《租税论》,第285页。)如民国元年张謇在南京临时政府任实业总长兼两淮盐政总理。就任之始,以曾任两淮盐政总理十年之经验,发表《改革全国盐法意见书》,(注:《张季子九录》,政闻录,卷18,盐务类。)开宗明义,揭橥其“就场征税、废止引岸”的主张,提出由改革两淮盐业入手建设新盐法的基本设想:“建设之道,唯有设场聚制而就场征税。聚制之法:相度海滨宜盐之滩地,准旧日官私盐销数多寡,为制盐场地之大小。辟渠为界,借以引潮,以足卤气。建闸节流,以便转输。所任制盐之工,必给予工食相当之价值。栈盐于场,任商持照价买。按石计税,寓于盐价,或旬或月,汇而缴之征税之人。凡此皆听商集合公司为之。征税之人计其收盐之数、储盐之数、卖盐之数为收入之参稽,为之设盐场警察以守卫之。贩卖则至一石至于十百千石,不论何人;所运往者,不论何地;价由商定,不论何时。如此,则产盐之地举旧日之桶价、箩价、牌价层层压制一扫而空,而制盐之人得自由之福。贩卖既可由场商自行任运,亦可听他商贩运。除盐本及税额外,听自计息,计远近之运脚、销路之畅滞为贵贱。若有于销盐地方自设转运公司,设栈储盐,卖之小贩,转入内地者,亦听商自营转运。如此,则销盐之地岸价高下随时,价若高则盐必多,盐若多则价又可下,旧日压制亦一扫而空,食盐之人得自由之福。要之,去暴吏贪贾以弊为利之窟,使盐与万物同等,则共和时代之盐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