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743(2003)03-0054-11 一、新疆英奴(注:在中方的档案中,这些在新疆的来自英属印度的奴隶被称为英奴或者英籍奴隶,本文使用英奴一词。)的来源 新疆南部在19世纪末仍有不少奴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英属印度或者被其所控制的诸邦国的人,这些人便是在新疆的英奴。他们大部分是被卖到新疆为奴的。这些奴隶既和中亚等地当时存在的农奴制相关联,又和新疆残存的伯克制度有着密切关系。 中亚等地的农奴制度在19世纪仍然存在,各级农奴主都蓄有奴隶。英属印度北部及西北部等地也存在农奴制度。英属印度政府在征服这些地方后,想逐渐改变这种奴隶制度,但在一些山邦中遇到较大的阻力,例如奇特拉尔就反对改变其奴隶制,认为奴隶制的废除危机到其上层社会的特权和统治。这些农奴除了要为其主人承担农业劳动外,还要为其承担家务劳动。奴隶还被看作是蓄奴者的财产,经常遭到买卖,甚至被卖出国为奴。在南疆英属印度籍的奴隶有的就是这样被卖入的。 南疆之所以能够有奴隶存在,也和南疆的伯克制度有着密切关系。伯克制度历史上本是存在于中亚操突厥语民族以及我国新疆南部维吾尔地区的一种官制。在南疆,这种官制经过14—16世纪的发展,到17世纪初期基本形成了一种制度,即伯克制度。伯克制度既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又具有中世纪牧区统治体系的一些特征。其中维持伯克养廉的就有被称为“伊克塔”的份地,伯克实际上就是封建领主,各级伯克“均视其所辖回民之多寡贫富,恣意索取”(注:永贵、苏尔德:《回疆志》第4卷。),而为其耕种的农民则成为依附封建领主的农奴;蒙古族统治新疆时又把这种封建采邑制扩大到草原,形成军事封建采邑制;这种制度在和卓时期一直没有什么变化。1759年,清王朝统一新疆后,按照“因俗而治”的原则,采用了伯克制度,但是逐渐对其进行了改革,把它纳为清朝政府的地方官体系。在伯克的养廉上,虽然规定了伯克养廉土地的数额,但是仍然为他们配备了一定数目的燕齐(种地人),其地位类似于农奴,从七品到三品伯克分别配有8到100名燕齐,所以伯克拥有农奴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变。新疆建省后,刘锦棠采取过渡性的政策,仅裁撤各城关的阿奇木伯克,而对各村庄及偏远地区的伯克仍然予以保持。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伯克制的弊端愈发明显,伯克们“往往倚权藉势,鱼肉乡民,为所欲为,毫无顾忌”,以至于到了“非裁去回官,实无以苏民困而言治理”(注: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第10卷,第5-6页。)的程度。1885年,清政府批准“酌裁新疆各地回官”(注:《清德宗实录》第220卷,第11页。)。随着郡县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1887年,清政府决定,“所有伯克名目全部裁汰”(注:《平定陕甘回匪方略》第320卷,第13页。)。这样清政府终于在法律上正式废除了伯克制。 虽然清政府在法律上废除了伯克制,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首先,伯克虽被裁撤,但清政府仍然把他们委以书吏乡约,他们“无伯克之名,而有伯克之实”(注:王树枬:《新疆图志》第48卷,“礼俗”;影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44页。);其次,在个别地区,如色勒库尔(今塔什库尔干),实际上仍然保有伯克及附属于伯克的燕齐,甚至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注:《塔吉克社会历史调查》第46-47页。);第三,清政府统一新疆时,曾经封不少人为王公、贝勒和贝子等,其伯克职务虽遭废除,但是爵位依存,权势仍在。这样在南疆一些地方仍残存着封建农奴主庄园经济,仍然有相当的农奴。而清政府考虑到社会稳定,对这种残存农奴制长期容忍(注:斯克莱因、奈婷格尔:《马继业在喀什噶尔》,伦敦,1973年,第64页。)。正是这种原因,19世纪90年代,马继业发现南疆蓄有大量的奴隶,其中包括数目相当的外籍奴隶。 当时南疆的外籍奴隶主要是由英属印度及其所控制的北部诸山邦卖到当地奴隶,也有部分阿富汗人。英属印度所控制的北部山邦主要有,克什米尔、奇特拉尔(Chitral)、吉尔吉特(Gilgit)以及中英两属的坎巨堤(Kanjut)。如前所述,这些山邦长期存在奴隶制,并且和中亚、中国新疆以及它们内部之间一直有着奴隶买卖。英国控制它们后,蓄奴和奴隶买卖都逐渐得到限制,尽管此过程并不顺利,受到山邦的蓄奴主及上层的反对,例如,奇特拉尔就认为英国人“在释放奴隶上的努力不仅怪诞,而且是错误的”,并且该山国里的“那些奴隶拥有者将会大声宣称印度政府在坚定地摧毁奇特拉尔的上层阶级,他们的地位是建立在该国家奴隶持续存在之上的”(注:大英图书馆印度事务部档案,L/P&S/7/79,印度政府外交部至女王陛下印度事务大臣(1895年,第57号,密件,边疆),(附件)英国驻吉尔吉特代表处致英国驻克什米尔代表处(1895年1月15日)。)。这样,奴隶的买卖仍然存在。贩入新疆的奴隶还有一个来源,处在从列城到莎车商路上的坎巨堤除了袭击过往商队之外,贩卖奴隶也是其重要的收入(注:《马继业在喀什噶尔》第12页。)。这些被贩卖的奴隶很多是坎巨堤袭击商队时所俘获的商人和运货人。坎巨堤把他们(不管是男女老幼)都看作是有商业价值的商品,要么直接把他们贩卖到新疆为奴,要么把他们转卖给作为奴隶贸易中间人的柯尔克孜人,这些奴隶贩子再辗转把他们卖到中亚各地,包括新疆。由于饥饿、严寒等原因,沿途死伤严重。这是许多克什米尔人被卖入新疆为奴的重要原因(注:奈特:《三个帝国相遇的地方》,伦敦,1897年,第349页。)。当时被羁留在新疆为奴的英属印度籍奴隶,基本都是经由坎巨堤从这些奴隶制的山邦中被贩入新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