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清末教育发展的各种研究中,有关新式教科书的形式、内容及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已有不少讨论(注:通论者如王建军《中国近代教科书发展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7章“教科书新貌”一节。近期较专门的讨论则有Joan Judge《改造国家——晚清的教科书与国民读本》,载《新史学》(台北)第12卷第2期(2001年6月),第1-38页。)。不过,20世纪最初十年在清政府鼓励下各地自行编纂出版的乡土教材,却似乎为多数研究者所忽略。笔者认为,清末这股编纂乡土教材的热潮虽属昙花一现,却反映了清末宪政改革期间,在各种新思潮的影响下,地方上的读书人如何运用一套新的话语,尝试在观念上重新定位地方与国家的关系,表现出他们对新式教育的认识以及对现代国家观念的理解。本文尝试以笔者所见1906年至辛亥革命前广东编纂或出版的乡土教材为主要素材,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对上述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本文所讨论的乡土教材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大致根据传统方志体例编纂的“乡土志”,二是按照当时为适应教育改革而兴起的各类新式教科书的模式而编纂的“乡土教科书”,两者在形式、内容以及编纂动机上虽有所区别,但在内容以至概念和词汇的运用上却有着某种因缘关系,不妨一并讨论(注:本文使用的乡土志和乡土教科书,除特别说明外,俱藏于广东省中山图书馆。)。 癸卯学制 上行下效 光绪末,清政府以时事多艰、兴学育才为急务,积极推动教育改革。1902年颁布学堂章程(即壬寅学制),其中《钦定小学堂章程》的纲领,叙明“小学堂之宗旨,在授以道德、知识及一切有益身体之事”,鼓吹“爱国”的味道并不明显。至于运用乡土素材作为教学内容的主张,亦未觉突显,尽管在该章程有关“寻常小学堂”第二、三年及“高等小学堂”第一年“舆地”一科,分别注明讲授“本乡各境”、“本县各境”、“本府各境”和“本省各境”等内容,但两级学堂的历史科目,不过是按照朝代体系的通史逐年教授,没有提到教授地方历史的要求(注: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以下简称《学制演变》),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70-273页。该章程规定儿童6岁起受蒙学4年,10岁入读寻常小学堂3年,随后入高等小学堂修业3年。)。 相形之下,两年后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亦即癸卯学制)即有明显的改变(注:有关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的制定概况,可参考钱曼倩、金林祥《中国近代学制比较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2章。),其中《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便以国民教育为纲,特别强调教育和国家的关系,而“国家”、“国民”、“爱国”或“爱国家”等字眼出现之频繁,更是壬寅章程远远不及,如其中有云: 设初等小学堂,令凡国民七岁以上者人焉,以启其人生应有之知识,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并调护儿童身体,令其发育为宗旨;以识字之民日多为成效。每星期不得过三十点钟,五年毕业。(注:引自璩鑫圭等编《学制演变》第291页。按癸卯学制,小学堂阶段设初等小学堂及高等小学堂二级,前者规定7岁入学、5年毕业,随后可选择升读高等小学堂,4年毕业。) 具有近代涵义的“国民”和“国民教育”等观念,早在康有为于1898年订定的《保国会章程》和在戊戌奏稿中提出的《请开学校折》,便已经采用了(注:梁景和认为,康有为是中国近代开始使用具有近代意义的“国民”一词者。(见梁著《清末国民意识与参政意识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9页))。从《保国会章程》看,康有为运用的国民观念,是和“国地”、“国权”、“国教”并举的,“保全国民”的意思,是“保人民种类之自立”,康有为的国民观念,主要表达的是与外国或他种相对的本国之民。(注:康有为:《保国会章程》(原载《国闻报》1898年5月7日)、《请开学校折》(录自《戊戌奏稿》,1898年6-7月撰),收入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上册,第233、305页。)梁启超翌年在《论中国人种之将来》一文中,所运用的“国民”观念,也和康有为大同小异,在高呼“凡一国之存亡,必由其国民之自存自亡,而非他国能存之能亡之也”的口号后,他集中论述的是中国人种如何具有“自治之特质”。(注:梁启超:《论中国人种之将来》(原出版于1899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8-49页。)1900年以后,国内外陆续创办的报刊,如《国民报》、《湖北学生界》、《浙江潮》、《江苏》等,均刊行了不少以国民思想和民族主义为题的文章,其中言辞较激烈者,强调民享、民有、民治的原则,甚至说一国可以无君,却不可无国民,这些言论已经在“国民”的观念上赋予了批判君主制的意义(注:见梁景和《清末国民意识与参政意识研究》第13页。有关清末“国民”与“国家”观念如何形成和解释,可参考王汎森《引论:晚清的政治概念与“新史学”》,收入罗志田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史学卷》(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30页。)。 比较起来,在官方正式颁布的教育政策文件里,“国民”和“国民教育”等用词,却似乎到颁布癸卯学制(1904)时才出现。究竟政府是落后形势,还是故意要与维新或革命分子划清界线,暂且不予深究,惟可肯定的是,当官方也用上“国民”一词时,其背后的意涵,与革命分子是大异其趣的。论者一般认为,清廷以至后来的国民政府自上而下鼓吹的“国民”观念,更接近英语“national”而非“citizen”的定义,“national”观念强调的是人民对国家或政府的义务,“citizen”突出的则是人民参与政治的权利(注:必须指出的是,英语世界对“citizen”这个观念的理解与诠释也一直在变动,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可参看Peter Zarrow,Citizenship in China and the West.In Joshua A.Fogel and Peter G.Zarrow,Imagining the People:Chinese Intellectuals and the Concept of Citizenship,1890-1920.New York and London,M.E.Sharpe,1997,pp.3-38。也有论者指出,清末不论是官方或民间的文献,对于“国民”及类似概念的运用与理解,并无一定的共识,据Joan Judge研究,清末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最新初等小学修身教科书教授法》,甚至将“臣民”和“国民”这两个词汇交替互换。(参见Joan Judge《改造国家——晚清的教科书与国民读本》,《新史学》[台北]第12卷第2期,第24页))。《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谓“国民之智愚贤否,关国家之强弱盛衰”,明显就是把“国家”凌驾于“国民”之上(注:引自璩鑫圭等编《学制演变》第2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