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3)02-0077-13 近十年来,哈贝马斯(Juergrn Habermas)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理论,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一起,在国外学术界,特别是美国的中国研究学界,被尝试应用于明清以来的中国社会,但也引起不少争论。(注:在美国的中国研究学界,将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理论用来分析清明以来中国社会,比较著名的有Robert K.Schoppa、William Rowe、Mary Rankin和David Strand等,而对此持批评看法的,有Frederic Wakeman、Philip Huang和Philip Kuhn等。有关这场争论,参见William T.Rowe,The Problem of "Civi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Frederic Wakeman,Jr.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Western Reflection o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Philip C.C.Huang,'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以上三文均见Modern China,vol.19 no 2(April 1993)。)争论的焦点虽然集中在经验层面,但背后蕴含着一个更深刻的理论问题: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从欧洲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它既是一个经验的理想类型(idea type),又是一个诉诸于现实批判的乌托邦解放模式,这样的分析架构是否可以作跨文化的运用,同样适用于中国?换而言之,在现代性的历史过程之中,公共领域只是欧洲的一个特殊经验,还是有可能成为跨文化的普遍性模式? 关于这一问题,虽然有关争论有所涉及,但由于双方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背后的问题意识——政治合法性缺乏足够的体认,无法从这一途径入手检讨中国公共领域产生的历史可能性,因而在这一问题上,依然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特别在中国学术界,由于对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这两个概念在理论上缺乏必要的分梳,(注:按照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经典论述,市民社会属于私人领域,是自利性的资产阶级个人为了经济和社会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不受国家控制的自主领域,它以市场为中心,通常不扮演政治的功能。而公共领域,在哈贝马斯的经典论述中,意味着在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之间的批判性的舆论空间,是由资产阶级的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在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是一切交换和交往的中心,而在公共领域,公共问题讨论的假设是从各自所理解的公共利益出发的。在欧洲的历史上,这两种现象念虽然有某种历史的联系,但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互相替代或指称。)对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被含混地包括在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之中,除了个别的论文之外,基本没有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因而,至今为止对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仍然相当单薄,有必要从中国的经验之中给予回应。 本文拟从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历史演变研究入手,以上海为例,分析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其形成的思想本土渊源、历史形态和舆论功能,并通过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观念的比较,探讨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的普世性和特殊性。 一 中国公共领域的本土传统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以18世纪欧洲—主要是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历史为背景,所得出的一个马克斯·韦伯式的理想类型。他分析了18世纪资产阶级社会中出现的俱乐部、咖啡馆、沙龙、杂志和报纸,是一个公众们讨论公共问题、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它形成了政治权威重要的合法性基础。公共权力是否合法,是否代表民意,要看是否在公共领域之中得到了经由自由辩论而产生的公众舆论的支持。(注:关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概括性论述,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在哈贝马斯整体理论架构中,之所以提出公共领域这一概念,乃是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在政治现代性展开的历史过程中,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在传统社会之中,政治上的正当(right)来源于道德价值体系中的善(good)。在中世纪的基督教时代,上帝的意志替代了城邦的至善,成为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渊源。而现代社会是个世俗化的社会,即一个“后上帝”时代,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只能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但哈贝马斯区分了现代政治两个不同的过程。一个是以选择政治代表和政治领袖为中心的民主选举,这还不足构成权力合法性的“公共意志”(general will)。“公共意志”的产生,不是在政治选举之中,而是在政治领域的外部——公共领域之中,由自由的公众,通过公共讨论和社会批评而实现的。公共领域既与一般的政治投票相区别,与以市场为核心的市民社会也不是一回事。公共领域介于这二者之间,是“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并对政治权力通过社会舆论进行公共监督和批评。(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这一以公众舆论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正是公共领域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对于公共领域理论的跨文化应用问题,哈贝马斯本人是很谨慎的。(注: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初版序言中谈到,不能把公共领域这一概念,与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的独特历史发展隔离开来,并作为一种理想类型,随意应用到具有相似形态的历史语境中去。参见该书中译本,初版序言第1页。)尽管如此,这些年来,国际学术界依然用公共领域理论来分析和解释众多非欧洲的历史,包括当代东欧的变迁以及中国的近代史研究。这表明,公共领域如同市民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理性性、工业化等等概念一样,已经从一个特殊的经验分析,演化为一个拥有广泛解释力的理想类型,它从欧洲的历史中被抽象出来,成为一个与现代性问题相关联的普适性的解释架构。为什么如此?这乃是因为韦伯所开创的理想类型,是一种知性的分析方式,虽然它也是从特殊的经验事实提炼而来,但由于其高度的抽象性,可以超越文化和历史语境,有效地说明跨语境的历史中某些共同的、普遍性的要素和特质。以公共领域为例,其经验基础虽然仅仅局限于欧洲18世纪的历史,但由于它涉及到上面所说的现代政治合法性这一跨文化的普遍性问题,因而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普遍有效的分析概念。公共领域最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只要在整个社会建制之中出现了这样的结构,不管其具有什么样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我们都可以判断,它是一种公共领域。不过,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理想类型,公共领域的理论可以“跨文化”,无法“超文化”,当我们对它进行规范论证的时候,可以将具体的经验事实暂时用括号括起来。然而一旦具体应用于某个地域,比如中国的时候,概念的有效性必须得到经验事实的支持,并且通过跨文化的历史比较,看看同一个公共领域的事实,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中,是如何呈现出不同的特殊性面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