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3)04-0127-09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以英、法、美等西方国家“断不能绳之藩属之礼”为由,在1844年设置了办理西方各国通商事务的“五口通商大臣”。(注:《中国历代官制》,齐鲁书社,1993年。)然而这一体制并没有得到当时和其后的史学家应有的重视。连记录这一时期典章和制度演变的光绪《大清会典》(1899年编修)、清末进士刘锦藻编撰的《清朝续文献通考》(注:《清朝续文献通考》115-146卷:“职官考”。)等政书类中都没有记载这一体制。钱实甫的著作《清季新设职官年表》虽然记载了“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所设置的各种衙门及其重要职官”(注:钱实甫:《清季新设职官年表》,“例言”,中华书局,1961年。),但钱著中记载和最新设置的官职实际上是1861年成立的总理衙门。除了这些政书和制度类的书籍之外,19世纪末期王之春撰写的中外关系史编年体著作《国朝柔远记》也没有提到这一体制。至于当代多种的晚清政治制度史和各类近代中外关系史著作,对五口通商大臣体制即使有所记述,对其发展演变也语焉不详,甚至还有史实上的一些错误。比如对这一体制形成时期的关键人物耆英在《南京条约》签订时的官衔的论述就五花八门(注:耆英从1842年2月到1842年10月,其官职一直是广州将军,其中只在1842年3月兼署理杭州将军。而在《南京条约》中,更是明确写明了耆英的正式官职为广州将军。但关于《南京条约》签订时耆英的官职,国内学者多有混乱。胡绳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人民出版社,1981年)一书的44页,认为这时耆英的官职是“原任盛京将军”;在67页,又认为是“两江总督”。谢俊美在《政治制度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一书90-91页中,认为主持签订《南京条约》的耆英是“两江总督”。但在同一书的110页,又认为是“两广总督”;《从文明起源到现代化》(人民出版社,2002年)由张海鹏撰写的“鸦片战争”部分,481页,认为耆英此时的官职是“盛京将军”;马大正主编的《中国边疆经略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一书349页,也认为当时的耆英是“盛京将军”。),其中有“前盛京将军”、“盛京将军”、“两江总督”、“两广总督”等。而对《南京条约》签订之后到1844年11月五口通商大臣正式设置之间的过渡情况的一些论述更是模糊。这种现象其实反映了当时和以后的编史者要不认为这一体制与原有体制相符合而没有必要重复记载,要不认为这一体制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具备制度创新意义而不作记载。为澄清史学界对这一体制的一些含混叙述,本文将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五口通商大臣”这一体制的确立过程、性质和影响分别予以论述。 一、“五口通商大臣”体制的形成和最终确立 1842-1860年间清政府对西方外交制度主要以驻扎在广州的五口通商大臣钦办外交为主要特征。这一体制是清政府为应付《南京条约》之后新的外交形势和纷繁复杂的通商交涉事宜逐渐演变而成。它滥觞于鸦片战争期间。在鸦片战争之后又大致经历了短暂的“两头体制”、“两江总督兼办夷务”两个过渡阶段后,到1844年最终形成了由两广总督兼任“五口通商大臣”这一办理西方外交的新式体制。 五口通商大臣的前身是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办理与英国交涉事务的“钦差大臣”。鸦片战争期间由皇帝派出的钦差大臣主要由两类组成,一是诸如奕山、奕经等专门主持军事的统帅;二是诸如林则徐、琦善等负责全局包括处理与西方外交事务的大员。五口通商大臣由第二类钦差大臣发展而来。林则徐在1838年12月31日被任命为赴广州交涉禁烟的钦差大臣。1839年3月10日林则徐以湖广总督、钦差大臣的身份抵达广州,并在1840年2月接任邓廷桢出任两广总督,在1840年10月被革职。林则徐是第一个以钦差大臣的身份处理与西方国家间关系的清朝官员。这一任命开了由“中央级”地位的官员专办西方夷务的先河。1840年9月17日,道光帝又任命琦善为专办广东事务的钦差大臣,并接任两广总督。琦善于11月29日抵达广州。1841年2月,因《穿鼻草约》被广东巡抚怡良参劾而被革职拿问。1842年3月28日,道光又授命才于本年2月改任广州将军的耆英兼署杭州将军,并在4月7日颁给钦差大臣关防办理外交。道光在4月还重新起用被革的前两江总督伊里布,“着赏给七品衔……交耆英带往浙江差遣”。命其作为耆英助手协助办理西方外交。耆英携带伊里布在4月15日离开北京前往浙江督办夷务事宜。持续6年多的“耆英外交”拉开了序幕。1842年6月5日,道光责成耆英专办对英国的“羁縻”谈判事宜。7月26日,道光授予了耆英等人有更大的“便宜从事”外交的权力:“着耆英、伊里布遵照前奉谕旨,开诚晓谕,设法羁縻,有应便宜从事之处,即着从权办理。此事但期有成,朕不为遥制。”(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五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17页。)之后,一直到1842年8月29日南京条约签订,钦差大臣耆英和其助手伊里布,有时还有江南的最高地方官两江总督牛鉴成为这一个月中主持中英谈判的主要官员。从上述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鸦片战争前夕和鸦片战争中,办理“夷务”的钦差大臣一职还没有固定化下来。哪里有清军的军事失败,哪里就有办理夷务的钦差大臣。而当道光认为清军军事行动有胜算时,就尽力淡化具有“抚夷”职责的钦差大臣。当耆英抵达浙江后,奕经曾请旨让耆英与其会办军务,但道光拒绝,声称“断断不可”,耆英“另有委用之处,果否施行,俟朕随时裁夺,无非备其一端而已”。(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五册,第251-252页。)“果否施行”,当指“有条件使用”之意。作为钦差大臣的职能主要是作为清军在战场上失败之时为阻止英军更进一步的进攻的替代战略而已,仅仅是皇帝为准备军事失败时的“备用品”。这一时期主持“夷务”的钦差大臣更大程度地体现了“赶场子”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