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排外与赎路情结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陵合(1968-),男,安徽南陵人,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经济史。安徽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原文出处: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文明排外是20世纪初中国收回铁路权利的基本口号,它较集中地体现了近代国人的赎路情结。赎路情结虽然使政府和民间一度呈现出激进的排拒外债态势,然而,文明排外却并未形成对铁路外债全面的抵制,主要是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并付出高昂代价收回部分路权。这种言行之间的差异导致清季的收回利权渐失其光茫,文明排外不能解决近代中国所面临的维持国权与引进外资的两难抉择。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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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03)03-0326-07

      一、文明排外的缘起

      20世纪初,铁路及铁路外债成为近代中国社会各层面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以1905年粤汉铁路的赎回为起点,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挽回利权”运动。这场运动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排拒铁路外债。各地绅商和留学生掀起了巨大的排债声浪,他们将借款筑路视为“灭国新法”,宣扬“路亡国亡”。

      尽管在舆论宣传上呈现出激进的姿态,然而,在行动上并不是对铁路外债进行全面的抵制,而是有限度的,主要是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收回路权,这种收回利权方式被时人称之为“文明排外”。具体而言,对外即运用西方国际法的一些原则,为争回利权寻找法理上的依据;对内则利用宣传舆论的工具,宣传债权与国权间的关系,唤起政府和社会的警省,使社会各界对于收回权利予以支持。所以,文明排外虽然体现了强烈主权意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外国条约权力的肯定。外国舆论对此的判断是:中国人在1900年以后,“对外国人的那种仇恨已完全消逝,取而代之的是民族主义的精神。这种新精神表现在,一方面与外国人保持友好的私人关系,渴望通过与他们的交往获得利益,一方面对外国人享受的特权和限制中国主权,抱有日益增长的怨恨。”[1](P251)当时《外交报》对文明排外的倡导最为积极,其在创刊词中即提出:中国对外“以保有主权,不受凌侮劫夺为界说,是故外交其表面,而排外其里面也”。排外是任何民族都具有的特性,“盖人之生也,无不以自利为宗旨者;国之立也,即无不以自利其国为宗旨者,”[2]《新民丛报》也持类似观点,主张排外应不露痕迹:“欲排外必先知其义务及办法……外尽交情,内修政事,战胜于朝廷,而排外于不觉,此所谓排外之办法也。”[3]

      文明排外的一个重要理论武器就是国际私法。留美和留日学生就此连续发表多篇文章,并翻译了大量相关著作,宣传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他们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指出外债合同只是“契约”而非“条约”,“乃私法上之契约,而非公法之契约。”铁路合同一般由中国政府或中国铁路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按国际公法,凡订立合同,必两造均为政府方成条约,否则谓之契约。条约与契约微有差别。条约属于外交,外国得而干预之;契约属于内政,外国不得而干预之。”[4](P148)因为留学生对国际法的了解,他们的宣传对于国内的废约是有积极意义的。在一个充分享有主权的国家,借用外资“亦不过私人之权利,不过国际私法之范围,诚使吾之章程果能虑之而周而办之早,则于吾国之主权,殆可以无损也”。但借款筑路实际已经损及了中国主权,所以,“以民族主义言之,则必不可以容此。”[5]由于借款合同属于私法范畴,对于中方要求废约,外国政府无权干预,也不会干预。杨度称借款合同的存废仅是“公司之交涉”,不可能“变为两国政府之战争”[4](P148)。由于有了国际私法这一法理武器,中国排外性的拒债就不是一种“仇外贱外主义,惟主张权利为广义之排外而已”。所以,中国所要维护的权利是国际法“所认保护之特定行为”[6]。

      文明排外的这种特点使民众与政府有可能趋于一致。只要不象义和团那样烧教堂、杀教士,作“野蛮之暴动,为野蛮之排外,则政府方且利用之以为后盾”[7]。从政府层面而言,经过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结与国之欢心”已成为基本外交政策,清政府完全将自己置于一个弱国的地位,它所企望的只是维持现状,至多利用某些外交策略在列强之间造成一个互相制衡的局面,完全丧失了抗拒列强的信心。从某种意义上讲,文明排外使得负债外交的政府官员有了回旋的余地,可以因为手段的平和,不致形成新一轮中外间的军事对抗。正是因为文明排外的这些特点,使得赎路成为挽回利权的主要形式。

      二、两种不同的赎路方式

      在收回铁路利权运动中,赎路是其中最能体现朝野共同的拒债要求的表现形式,充分展现这一时期利权思想的特点。赎路主要指将对业已动工或完成的铁路赎回。粤汉铁路与京汉铁路的赎回代表两种不同的方式,前者指的通过废除借款合同赎回路权;后者则是按合同规定提前还清债款赎回路权。这两种赎路方式的最终目的虽然一致,但是,两者体现出文明排外在实现赎路情结时的不同情形。

      1903年,提供贷款承筑粤汉铁路的美国合兴公司(American China Development Company)将公司股票的2/3售与比利时东方修造公司,中国官绅学各界纷纷提出了废约主张。1903年5月,湖南官绅首先向盛宣怀提出废约的要求,湖南巡抚赵尔巽曾多次致电盛宣怀要求废约,“务请查照合同第十七条,照会美使,将约作废,归湘承办等情。查第十七条合同不准转于他国,若美售与比,显系背约,理宜作废,请公力为主持,以慰湘绅之望。”[9](P5-6)湘绅龙湛霖曾直接致电盛宣怀,称“立废合同,方为正办”[9](P14)。当时国内各阶层人士“纷电政府疆吏,力持废约之议”[10]。

      交涉之初,中国各方的反应是强烈的,认为这是挽回利权的极佳时机,他们期望实现不付任何代价的单方面毁约。1904年初,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美国大财阀摩根(J.P.Morgan)出面,收回比利时4000股中的1200股,加上非比利时所有的2000股散股,合计非比股已占多数。合兴公司据此提出中国废约的理由已不存在,要求继续据原合同承办粤汉路。同时美国政府坚持认为粤汉路问题是一外交问题,就由美国政府负责交涉,并请中方暂缓采取废约的行动[11](P127)。1905年1月26日,它通过驻华代办固立之(John.G.Coolidge)向清政府提出抗议,称废约是一种“抢劫”行为[11](P130)。美国总统罗斯福(Roosevelt,Theodore)曾二次写信给摩根,劝其不要出卖股份,表示美国政府会在政治上予以支持。“政府将以一切体面的方式支持你们,并将尽一切力量使你们在这个问题上不受中国人或任何其他列强的错误对待”[12](P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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