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初年俄商偷运砖茶倾销蒙古地区问题考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米镇波(1947-),男,天津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从事中俄、中苏关系及周恩来研究。南开大学 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南开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光绪初年,俄商违反中俄双方协定向蒙古地区偷运砖茶,经过总税务司赫德的核查发现,偷运砖茶数量巨大、后果严重,垄断了蒙古砖茶市场,排挤了华商,引起各国的不满。天津海关道提出制定《蒙古税则》以杜绝砖茶私售蒙古、恢复华商活力并增加财政收入。总理衙门以与成案不符,流弊滋多批驳。恰值曾纪泽赴俄解决崇厚所签条约的善后之行。他在《圣·彼得堡条约》中满足了俄国在蒙古及我国西北边境贸易的全部要求。这个以满足通商要求换回土地的谈判原则,对蒙古地区的损害至大,使俄国在蒙古的影响逐渐超过中国。辛亥革命以后蒙古闹独立,其源头之一就在于此。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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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67(2003)01-0034-08

      光绪初年,俄商偷运砖茶非法倾销蒙古地区。这种砖茶是以红茶末为原料,用先进的机器设备压制的。比中国山西商人运往蒙古地区销售的、用绿茶和茶梗制作的质量要好。由于俄商是偷运,逃避了纳税,降低了成本,挤占了华商在蒙古地区的市场份额,所以形成了市场垄断。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的相应条款,损害了中国的利权,造成了华商的歇业,并使一大批民众生活陷于困境。清中央政府在处理俄商偷运砖茶问题时,不能吸纳天津海关地方官员的正确意见,措置失当,致使蒙古地区商业利权损失殆尽,历史教训深刻。

      一、清政府以条约限制俄商在蒙古地区贸易

      中俄商务惟恰克图互市最早,伊、塔两城则定自咸丰纪元,余以陆路最称烦琐。陆路者指恰克图至天津一路而言。同治元年(1862)中俄双方签署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共计二十一款。清政府限制俄商到蒙古地区贸易的政策系统体现在该章程中。整个章程还暗含着清政府寓“收”于“放”之中的对俄外交原则。因此,该章程第十款规定:“俄商在它口贩买土货运津回国,除在它口按照各国总例缴纳税饷外,其赴天津应纳一复进口税,即正税之半……方准起运恰克图不再重征,并饬令遵照第三款之路而行,沿途不准售卖……”总理衙门的成立,将对俄关系的处理提升至国与国的高度,这是从中国方面来说的。因为过去两国之间的文书往来,虽然也以国君相称,但中国方面是以理藩院来处理对俄关系的。从清政府方面来看,把对俄交涉当作了处理与藩属的关系。同治元年总理衙门签署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是该衙门刚成立就签署的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因此,要用一种非常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文件。在清政府看来,对俄陆路贸易系专指天津至恰克图一线。因此,对天津、通州、张家口三处俄商经过的重要地点征税非常重视,特别是俄商购中国土货进天津转恰克图回国,要在天津缴复进口半税,表现了其对俄政策中“收”的重要一面。由此连带规定了中俄陆路通商贸易的行走路线,严格限制俄商在该行走路线两侧地区沿途售卖中国土货,特别限制在蒙古地区售卖。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华商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满蒙关系和蒙古地区的安定问题。应俄方的要求,该章程允许俄商进境后,可以到蒙古地区去出售俄国商品,但必须是小本生意。简言之,中国方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俄商从中国购买的土货,如茶叶,不准转售于蒙古地区,须经恰克图直接运回俄罗斯。章程规定,当俄商购买的中国土货启运时,需向天津海关领取执照,按税则完纳税款,将货物粘贴印封,以便经过各关查验。天津海关道所发执照已经填明该商纳税情况、货物驼只数目、或车载,或马驮,以免假冒。俄商从天津运土货回国,须经过通州、东坝、张家口、库伦、恰克图一线出境,回俄罗斯,不准由别处绕越[1](《总署为俄商携货由津至恰克图行走路线及有关规定致俄使照会》,咸丰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俄商回国经过买卖城时,应将天津海关道所发执照呈验,无误方被放行。然后由清政府驻买卖城官员将回收的执照汇总,交总税务司。天津海关道所发执照相应的票根,同样上交总税务司,由总税务司比对查验,以便了解俄商所贩土货是否全部运回了俄罗斯。俄方根据自己的利益,签署了《中俄陆路通商章程》,也为进一步修改章程打下了伏笔。

      同治四年(1865)十二月,俄驻华公使提出议改陆路通商章程各节。其要点为:免征天津复进口半税;在蒙古地区贸易取消“小本营生”的限制;辟张家口为自由贸易口岸;其意全在蒙古市场。对此,总理衙门的答复是:“查小本营生一节,旧章专指在蒙古地方贸易,并非准到张家口售销,原因体恤小本俄商,俾其就近贸易,得获利益。今既欲作大宗,又欲将蒙古地方未经售销货物,赴张家口贸易,则非边界小本营生可比,其行走道路及纳税章程,均应逐层定议,未便先将此层删去,致令窒碍愈多。至天津复进口半税一层,本王大臣前已言明相让,以恤商情。虽于税课有亏,亦不肯再有他议。可照贵大臣所拟,先免此复进口税,其余仍暂照旧章办理。至彼此所商,如删去小本营生及张家口不拘成数,并恰克图纳税领照等情,统行展缓二年,于限内会同详细妥商,庶时日从容,章程可期妥善。”[1](《总署为俄使议改张家口销售及删去小本营生事致俄使照会》,同治五年正月十一日)同治五年(1866)三月初一日,清政府单方面实行免征俄商天津复进口税,拒绝了俄使的其他要求。清政府的意图很明显,即尽量缩小俄国在蒙古经贸活动的范围,限制其在蒙古地区的影响力。其实,复进口税的减免,反而增强了俄商对蒙古地区的渗透力。

      中国单方面免征俄商天津复进口税后,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相当不满,称之为“实属无厌之请,各国必一律援照,则天下各口复进口半税化为乌有,关系非轻”[1](《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为请坚持俄商回国者免征复进口税商不回国者照征事致总署函》,同治五年三月初五日)。在与总理衙门函商后,崇厚随即照会俄驻津领事重申:“查总理衙门与贵国钦差所议免缴之半税,系专指由他口运津、由津回国之货而言。若非回国之货,或在津售卖,或在别口售卖,均应照旧例办理,不能免税。”[1](《三口通商大臣给俄国玛领事照会、给天津贝税司札文》,同治五年三月初五日)不难发现,崇厚的表述使中国方面的立场有了微妙的变化,即俄商从中国境内贩土货至津,由津启运经恰克图回俄国,免缴天津复进口税,条件是不准沿途销售。若在沿途销售,则照征天津复进口税。以崇厚为代表的天津海关官员的立场是俄商到蒙古地区销售中国土货,销售即征税。崇厚的主张在津海关一直有重要影响。他的主张表面上是针对纳税问题的,实际上涉及到开放蒙古市场和恢复华商活力的问题,但总理衙门并没有对这个敏感的问题正式表态。同治八年(1869)三月,中俄双方又议改陆路通商章程,章程满足了俄方所有的要求。其中包括,删去了“小本营生”四字,将第二款改为:“俄商准许前往中国所属设官之蒙古各处及该官所属之各盟贸易亦不纳税。”第四款改为,允许俄商由恰克图运俄国货物路经张家口时,听任酌留若干在张家口销售。第十款删去了原款内所有“其赴天津应纳一复进口税即正税之半”之字样,但重申:“该领事官发给(俄商)两国文字执照。天津关盖印,注明商人姓名、货色、包件若干,方准启运赴恰克图不再重征,并饬令遵照第三款之路而行,沿途不得销卖。如违即按第七款办理。所有经过通州、东坝、张家口查验之例,按照第三款章程办理。其照自起程日为始,限六个月到恰克图缴销,如遇耽延应于限期前报明领事及地方官等……”此时,清政府再次强调,坚持俄商运中国土货离津,决不允许沿途销售,也不存在沿途销售加征税款的问题。天津地方官员的灵活主张已经被否定。事实上,没过多久俄商便违背了双方政府间的正式协定,非法向蒙古地区偷贩砖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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