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赴韩使节的派出 最能反映光绪帝及其清朝部分官员此时期对外观念变动的,是赴韩使节的派出(注:本文完成后,蒙韩国新罗大学教授裴京汉提供韩国中央大学教授权锡奉的论文《清日战争之后韩清关系研究1894-1898》(韩国精神文化研究院编《清日战争前后韩国与列强》,城南,1984)。李永玉先生为我提供了汉译文。该文与本文部分内容相同,我已来不及针对该文进行修改。但对权先生论文的一些不同意见,仍在以下注释中说明。在此向裴京汉教授、李永玉先生致以谢意,并向权锡奉教授致以敬意。)。 朝鲜本是清朝的朝贡国。进入19世纪80年代后,清朝在朝贡体系的大原则下,引入了西方殖民体系的某些“属国”的做法。甲午战争后,清朝在中日马关条约中认明朝鲜是“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中国在朝鲜的利益,委托由英国代为照看;尽管清朝还在朝鲜留有“委办朝鲜商务”候补知府唐绍仪,而在政治隶属关系中,唐绍仪从属北洋大臣,而不是由总理衙门直接给予指令。 1896年,朝鲜国王欲与清朝订立条约,派使驻在北京。朝鲜政府官员朴台荣奉命与唐绍仪会谈,唐以朝鲜国王尚在俄国使馆为由,称“假宫于他国使馆,何能称独立之主”,并称如果朝鲜直接派使到清朝,“恐不能以礼相待”(注:唐绍仪禀北洋大臣王文韶,王文韶函总理衙门,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台北中研院近史所编印《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册,1972年,第4856-4857页。)。这番言论,并不能反映唐的真实想法。不久,唐绍仪与前来交涉的朝鲜官员赵秉稷在会谈中,涉及问题的核心。赵问:“不修条约,岂非不认朝鲜为自主乎?”唐称:“鄙见修约与认为自主事属两歧,不得并论。”“认为自主,不过勿行旧章。若互换条约,则是视为平行之国矣,安得紊而一之。”(注:唐绍仪与赵秉稷问答,《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册,第4899-4901页。)也就是说,尽管清朝已认定朝鲜是自主之邦,但还不是平行之国。旧日藩属的痕迹,一时仍难以在其心中抹去。 总理衙门收到北洋大臣转来的唐绍仪报告后,感到了问题的麻烦。若朝鲜以自主之国派使奉国书来京,要求觐见及订立条约,根据清朝官员视为神圣的“公法”,总理衙门认为难以拒绝。更兼日俄正加紧在朝鲜的政治、经济、军事扩张,若日俄也插手于此,清朝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为此,总理衙门商议后,决定先做出预案,以备将来:“如果韩王必欲居自主之国,拟准商订通商章程,准设领事,不立条约,不遣使臣,不递国书。中国派总领事一员,驻扎韩城,代办使事。以存属国之体。”总理衙门恐此办法不合“公法”,会遭国际上的反对,电询正在欧洲访问的李鸿章。李鸿章以英、法、德驻韩皆是总领事为由,表示支持;并称据“公法”,应由总理衙门发出照会而不必递国书。李鸿章还建议,以唐绍仪接任此事,而不必再遣使。收到李鸿章的电报后,总理衙门于1896年7月27日将此方法上奏,光绪帝表示同意(注:总理衙门奏,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册,第4871-4874页。)。是年底,清朝派唐绍仪为首任驻朝鲜总领事(注:总理衙门所奏本是预案,而在此年11月,清朝听说朝鲜将派前驻天津督理成岐运到北京商订条约,唐绍仪为之来到北京,呈文总理衙门称:若朝鲜派使来京“呈递国书,尤难置之不理”,“朝鲜系我朝数百年之藩服,体制虽异于曩时,究不便与之订立平行之约”,并称在朝鲜华商已达4000人,要求按照英、德两国之例派总领事。唐为此还拟总理衙门致朝鲜外务部照会。11月20日,总理衙门奏请派唐为驻朝鲜总领事,与之订立通商章程,“可息朝鲜派使之心,并可免他国煽惑之议”。该方法得到了光绪帝的批准。总理衙门给唐札称:“派为总领事官,前往朝鲜,查照袁道世凯驻韩向章妥筹办法,与朝鲜外部会议一切,仍禀由本衙门核定。”(《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册,第4958-4990页)唐于次年年初到达汉城。权锡奉教授的论文指出,唐绍仪到达汉城后,至1898年回国,“只不过是非正式的驻韩总领事”。其所用材料是唐给总理衙门的禀文。查其原文,并非是唐向英国驻韩总领事朱尔典说明其不向朝鲜政府说明其总领事身份,而是要求朱尔典暂时不移交先前委托英国代理保护华侨事务。权教授的判断似为有误。唐似向朝鲜政府通报了其总领事的身份,但他与朝鲜政府之间的关系当时也有一些特殊。)。 从唐绍仪出任驻朝鲜总领事一事中,可以看出,总理衙门的关注点是国书、觐见、订约等中国传统华夷体系中的尊卑等次,而不是西方近代外交观念上的国家利益;所防止的是朝鲜使节到北京后将以平行之礼相待,并以西方之礼觐见清朝皇帝,而未注意如何有效保护在朝华人的安全及其商业利益。因而采取的对策是,与朝鲜建立低层次的外交关系,保持商务关系,不派公使、不递国书,不订两国条约。这种做法是传统的“天朝”在失去其外部环境后自我闭目塞听的独特表现。也就是说,不管中朝两国在国际社会上实际存在的平行关系,顽固地只是承认对方是自主之邦,不以平行关系相待之。 1897年10月,朝鲜王国改制,称大韩帝国。在此情况下,韩国更注重原先宗主国的态度,企图通过遣使、订约的方式,得到清朝对其帝国的承认。韩国官员曾向清朝总领事唐绍仪试探,皆无结果。为此,韩国转向借助俄国、日本、英国之力。 1898年3月,俄国驻华代理公使巴布罗福照会总理衙门,称韩国政府请求俄驻韩公使转托俄国政府,交涉清朝与韩国互派使节之事。在该照会中,俄国外交大臣穆拉维约失表示,“中国、高丽从速彼此派往驻扎之使,于贵国利益尤所欲之举”(注:《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册,第5038页。该照会要求“贵署将贵国政府何时何等人员定派出使高丽之处,示知可也。”口气是十分强硬的。)。对此,总理衙门的对策是发电唐绍仪,阻止韩国派使来北京(注:电称:“发朝鲜总领事唐绍仪电。三月初二日。寝电悉。华并无疑俄意,彼盖藉词需索。韩派使坚拒为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1,第21页上)。5月,总理衙门得知韩国欲派使节来华的消息,电询唐绍仪:“韩拟派使系几等?是否欲议商约?现认韩国自主者几国?现住韩京各使内,有几国系总领事、参赞、代办?希详查电复。再筹办法。”(注:发电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唐绍仪的电复使总理衙门感到麻烦,韩国拟派二等公使来华。按照当时的国际惯例,二等公使奉有国书,须觐见该国君主或元首。让昔日藩属国的使节以西礼觐见清朝皇帝,此中因礼制引出的巨大心理落差让总理衙门感到无从适应。为此,唐绍仪建议,如果有意与韩国订约,不若由华先行派使,“以示昔年主仆之别”(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1,第35页下。唐绍仪电中还介绍了美、俄、日、法四国驻韩皆为三等公使,英国为总领事代理使事,德国领事兼理使事。以让总理衙门参考派使的等级。)。6月,日本驻华公使矢野文雄照会总理衙门,称其奉到日本外务大臣之电,韩国欲与清朝订立条约,请日本政府“居间玉成”,要求清朝政府将其意图告之(注:《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册,第5118页。)。在此情况下,总理衙门发电唐绍仪:“日本矢野使来言,韩拟与中国订立通商条约,并派驻京使,请日本政府向中国商允。本署告以已派总领事唐驻韩,奉有训条,韩愿订商约,尽可就近与议,由唐转禀,核准具奏,请旨遵行。韩本属邦,派使不便接待。日本与韩国平等,何得代请。矢野谓,将此意电复本国政府转告韩等语。韩如来商,希与妥议通商章程,并止派使。”(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1,第36页下。)总理衙门的这一电报次日上呈于光绪帝(注: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然而,总理衙门似乎并未看清楚唐绍仪在韩国的地位与能量。从现有的汉文材料来看,唐绍仪在这个昔日藩属国中似乎并无大的影响力。让唐与韩商议条约并阻止韩派使来京,总理衙门的这一指示实际上难以实现。唐绍仪为此发一长电,说明因日俄驻韩使节“簸弄”,韩不愿与唐商谈“通商章程”,而要求签订一“条约”。在电报中唐表示了此事的难度,要求总理衙门给予新的指示(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1,第37页上。按照当时的术语,“通商章程”包括海关税则以及相应商务人员、事务等方面的规定,不包括两国政治关系。)。7月,唐绍仪报告总理衙门,韩国外务部已托英国驻韩总领事朱尔典(J.N.Jordan),致电英国驻北京公使窦讷乐(C.M.MacDonald),请求出面协助中韩订约,并称英国公使不日将到总理衙门交涉此事(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1,第39页上。在该电中,唐称:“俄、倭、英先后代韩请约,非为保护中韩交涉商务起见,殊有关各西国在亚洲争强之患,倘华不与韩订约,恐日后另生枝节。”)。在此情况下,总理衙门终于同意韩国派使来北京商谈订约,但仍有很大的限制。在给唐绍仪的电报中称:“韩若再坚求派使,可与商明:遣四等公使,国书由署代递,无庸觐见,其通商约章,本署当与会议。”(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1,第40页。)总理衙门此电于次日上呈于光绪帝(注:洋务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由此可见,中韩订约遣使交涉中的最大难点是觐见的礼仪,总理衙门不愿韩国使节以西礼觐见,而到了此时,“西礼”已被认定为是平行之礼(注:前引权教授论文指出,总理衙门要求“遣四等公使,国书由署代递,无庸觐见”等项,是清朝政府企图保持“宗属体系”。此论似有误。当时清朝已不再是保持对朝鲜的宗属体系,而是不继续破坏其礼制。也就是说,当时清朝还不太明白国际之间的平等关系,不愿以“西礼”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