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税关,史称为榷关或“关榷”(注:如《山东通志》卷87“田赋志第五”下有“关榷”一项。),其税收即为关税或“榷税”(注:如《湖北通志》卷50“经政志八”下、《湖南通志》卷59“食货志五”下、《江西通志》卷87“经政略四”下、《畿辅通志》卷107“经政十四”下都有“榷税”一项。)。而这些税收因为其来源不同,又可分为内地关税和国境关税(注:国境是相对于关境的一个概念,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而关境是一个国家海关法令自主实施的领域,故关境又称税境;在清朝,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因此当时的海关税可以称之为国境关税。)两种。清代的国境关税是指以贸易行为为目的而进出中国国境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海关税;内地关税是指以贸易行为为目的而进出国内各关卡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常关税。近代海关出现之前,榷关税收业务包括海关税与常关税两部分(注:彭泽益先生说:康熙二十四年在广东、福建、浙江、江南四省设立的四海关,史称四榷关。参见《清初四榷关地点和贸易量的考察》,《社会科学战线》1984年3期。);近代海关建立以后,榷关出现分化,原来的海关税业务被近代海关接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近代的海关制度;原来的常关税业务及其管理制度仍然保持不变,这就是近代以后的常关。为了突出它们的区别,一般把近代海关称为新关或洋关,把原来的榷关称为旧关或常关。(注:萧一山先生说:“清初之关税,即今所谓常关税。”(《清代通史》卷中,第400页);郭蕴静也说:“清代前期的榷关,也称常关或钞关”(《清代商业史》第53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大概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因为“常关”的概念始于近代以后,本文所论及的“常关”的概念及其涵义,其时间也限定在鸦片战争以后的晚清时期。 一 晚清的常关无疑是伴随着近代海关的建立而出现的。鸦片战争前,中国的税关机构只有“榷关”,榷关因隶属关系的不同而分为户部关与工部关,工关与户关的不同主要在于税收的归属和使用,而实际上工关多由“各地的户部常关兼管,只将收入解送工部”(注: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第75页。上海书店1984年版。),其收入相对较少(注:如道光年间为40万两,光绪十八年(1892)为50.5万两,而同期户部关分别约为470、270万两。同上,第74页。),所以本文的常关主要指户部关。户部关在乾隆十八年时为34处(注:参见《中国税制史》下册第66页列表。),根据其分布可以区分为内陆关、沿海关和边境关,只是沿海关中只有粤海关一处对外开放(注:黄国盛、谢必震《清代闽海关重要史实考略》一文认为:史学界流行的乾隆二十二年以后撤消或关闭闽、浙、江三海关的说法“有误”,《海交史研究》1990年第1期。本文认为,“关闭”的职能是对外贸易、而国内贸易仍然进行;同时三海关中闽海关还允许偶尔由吕宋开来的西班牙船只进口;浙海关、江海关可能也有海上贸易的事例;尽管如此,与集对外贸易、外商管理、对外关系等一身的名正言顺的粤海关相比,三海关对外贸易口岸的职能可以理解为基本上停止了。故从“海关”的意义上说,旧说仍可成立。),而对外贸易却被具有官商性质的行商——广州十三行垄断,外商实际上是通过行商与中国进行间接的贸易,可以说,这时的中国不具有一处近代意义上的海关。正是这种不正常的贸易关系一直受到外国商人的反对,他们要求废除行商,增加通商口岸。他们的要求终于通过战争得到了满足。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废除行商,开辟五口通商;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又规定英商纳税,由五口英国领事担保——这就是领事报关制,这一制度推行的结果,是中国海关只有通过外国领事,才能与外商发生关系;1854年英、美、法三国领事借上海小刀会起义、关税征收不力、外商走私猖撅、清政府急需税款之机,以建立“真正的海关”(注:当时英国公使文翰提出,除非有了“真正的海关”,中国方面就休想征收任何关税。《赫德与中国海关》第97—98页。)为目的,接管了上海海关——这就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由外籍税务司监督管理、外国领事控制的近代海关;此后从1859年开始到1864年的五年间,14个通商口岸都仿照上海海关建立了近代海关,并统归设在上海的总税务司署管辖,同年总税务司由赫德制定、总理衙门修订的《海关募用外人帮办税务章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近代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的确立,也标志着中国近代海关制度的正式形成。 近代海关制度确立的前提首先是对原来的海关监督的权利进行分割,即将原来的关税分离成洋税和常税两部分:洋税来源于税务司对洋船贸易所征之税;常税来源于海关监督对民船(或华船)贸易所征之税。也就是由外籍税务司控制的近代海关负责对从事海外贸易的洋人征税,而中国的海关监督只负责对从事国内贸易的华人征税。又因为在对外贸易中主要是轮船贸易,国内商人经营的民船贸易受到排挤,退出了对外贸易的行列,主要从事国内和港澳地区(注:1887年九龙、拱北二关归税务司管辖后,此项业务也停止了。)的贸易,所以近代海关税主要是征收轮船税;而常关税的征收主要是民船或帆船等运载的货物(注:鸦片战争前到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全都是夹板船,或者称为海上木帆船。鸦片战争后由于轮船制造业的发展、苏伊士运河的通航以及欧亚直达海底电线敷设的完成,在远洋货运中夹板船逐渐被轮船所取代。)及进口货物的转口业务。 晚清对常关及其关税产生影响的除了海关及海关税外,还有厘金和子口税。厘金初兴于1853年,其施行区域仅限于扬州附近,征收货物仅限于米一项;到1854年不仅抽厘的货物种类迅速增多,施行的区域也遍及江苏全省;从1855年开始,各省纷纷仿效,厘金制度最终确立。厘金虽然一开始是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军费而设立的临时税种,但其屡遭非议却长达80年的历史说明,厘金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经济与社会背景。厘金有行厘(或活厘)与坐厘(或板厘)之分,行厘征收自转运途中的货物,是一种过境税;坐厘征收自货物产地或销地店铺,是一种交易税。因为“厘金以前者为主,影响最大”(注:戴一峰:《近代中国海关与中国财政》第132页。),所以我们这里所说的厘金主要指“行厘”。所谓“内地关税林立,常税之外,复增厘金”(注:赵管侯编著:《中国税关论》“自序”,公记印书局1920年。),即是例证。显然,行厘在本质上可视为常关税的变种。(注:如陈诗启所言:“常关还为地方督抚征收归地方使用的厘金。”见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问题初探》第171页,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 子口税是1858年《天津条约》时确立的税种,它是针对“厘金”制度而施行的一种对“洋货”的优惠税收制度。厘金制度“在创办以来不几年内”,就成为外商“贸易流转上的一道不能容忍的障碍”(注:(英)莱特著、姚曾廙译:《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80页,三联书店1958年。)。1854年英国外交大臣命令驻华公使向中国政府提出,不得在外国进出口货物上“课征内地税或子口税”(注:(美)马士著、张汇文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1,第767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1857年又一次要求中国政府“以缴纳一种代偿金的办法,来代替一切内地税。”(注:戴一峰:《近代中国海关与中国财政》第133页。)但清政府都未予理睬。这一障碍最终又一次通过武力得到了解决,这就是英法联军入侵北京后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中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内容为:外商货物进出内地,只纳一次税,即子口税,进出口货物均在海关缴纳子口税;其税率为值百抽二点五,即为正税之半,故曰子口半税。子口税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取代以行厘为主的内地通过税,是一种“由海关征收的内地关税”(注:汤象龙:《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1861-1910)第15页,中华书局1992年。)。因而本质上仍是海关对常关税的侵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