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巴马号案与晚清国人的国际法印象

作 者:
田涛 

作者简介:
田涛(1966-),男,山西万荣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073

原文出处: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阿拉巴马号案是19世纪一件著名的国际法案例。19世纪60年代,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在有关阿拉巴马号问题的交涉中,曾试图引导清政府接受国际法。在晚清国际法输入的过程中,丁韪良等译介者对这一案例的意义大加渲染,以此标榜国际法的公正性。阿拉巴马号案在晚清知识界和外交界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促使国人从肯定其理性精神的角度承认国际法的价值,强化了国人对国际法的信任。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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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06(2002)03-0030-05

      阿拉巴马号案(The Alabama Case)是19世纪国际法史上一个著名案例。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南方同盟政府以私人名义,从承认其为交战团体的英国订购船只,其中在利物浦建造的“第290号”即后来的阿拉巴马号,是最有名的一艘巡洋舰。该船于1862年5月下水,在得到两艘英国船只提供的人员和武器后,大肆捕拿北方商船,踪迹遍及大西洋、印度洋甚至中国海面。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击沉、烧毁、劫持了北方联邦约70艘船舶,直至1864年6月才被击沉。在战争期间,联邦政府就此对英国提出抗议,认为英国作为中立国,没有阻止其管辖范围内为南方同盟制造和装配军舰的行为,阿拉巴马号后来几次进入英国港口时又未予以捕拿,要求英国政府赔偿损失。战争结束后,1871年5月8日,两国订立《华盛顿条约》,规定在日内瓦设立仲裁法庭以解决这一纠纷,并提出有关海战中权利义务的三个规则,作为审理该案的法律依据。1872年9月14日,由英、美、瑞士、意大利、巴西五国代表组成的仲裁法庭判定英国违反中立义务。除阿拉巴马号外,还有佛诺里达号也建造于利物浦,森纳多赫号原为英国海王星号,后来均为南方同盟的巡洋舰,情形相同,裁定英国对几件求偿案赔偿共计1550万美元。[1](P479~483)这一案例为19世纪国际法学界广泛关注和引证,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国际裁判法的发展尤其具有意义。

      英、美阿拉巴马号纠纷解决后,有关该案件的介绍和评论通过一些国际法译著及其他渠道传入中国,并在晚清知识界和外交界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本文就此作一介绍,以求有助于进一步说明晚清国人对国际法的认识过程。(注:有关晚清国际法的输入及其反应问题,王铁崖教授在《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中国国际法年刊1991》,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及《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等著述中有过概括性的论述;王维俭和其他学者的一些论文对国际法的早期输入及国人对国际法的反应进行过探讨。也可参见拙文《晚清国际法输入述论》(《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6期)及《19世纪下半期中国知识界的国际法观念》(《近代史研究》,2000年2期)。)

      一

      其实,早在1864年春天,清政府就已经对阿拉巴马号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年3月8日,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交了一份照会,内称美国南方叛军掳掠北方商船,“现时本国追剿此数南逆火轮船,实有一只名亚勒巴麻(按:即阿拉巴马号)逃走,将到中国沿海,现已闻在南洋烧毁北方货船数只。合此本大臣先为预防之故,请贵国速行各港口地方官,出告示稽查亚勒巴麻,或于别只船,不准其入中国港口”。照会同时称:“该南方逆命,自称为盟国,而迄来未曾立国,于别国亦不认识其为何者,所以不宜入中国滋扰。”“该南逆无港口出入,所掠得之船,亦不能拖带入内地,于别国亦不准其拖入,因其背理,亦违万国之例。”要求清政府采取措施,禁止阿拉巴马号进入中国港口。[2](同治朝上,P147)

      3月16日,总理衙门复照蒲安臣,表示对蒲安臣来照中的要求,已咨沿海督抚转饬地方官遵行,并由总理衙门知照了俄、英、法三国驻华公使。[2](同治朝上,P149)25日,蒲安臣就此事再次照会总理衙门,对总理衙门的答复表示感谢,称总署举措“最为妥协”,“本大臣现已行饬各口领事官一体遵行防御外,兹贵国知照英、法、俄国大臣,本大臣另为言之。现各驻京大臣甚喜贵国深知万国大体,并得立约和好之意,将来美国君臣闻知,亦戴中国君臣友助之谊也”。[2](同治朝上,P154)至此,中美有关阿拉巴马号的这段交涉即告结束。在笔者所见文献中,没有发现阿拉巴马号到中国沿海进行劫掠的记载。实际上,就在这次交涉后不久,阿拉巴马号于6月18日在法国瑟堡附近海面上被联邦政府的军舰凯撒基号击沉,结束了它的海上劫掠活动。

      1864年3月总理衙门与蒲安臣有关阿拉巴马号的三份来往照会,只是中美之间一次普通的交涉。总理衙门的反应和采取的措施是履行中国作为中立国应尽的责任,蒲安臣复照申谢也在情理之中,这一过程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但如果考虑到这次交涉的一个特殊背景,就有必要对双方的态度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蒲安臣1862年履任美国驻华公使,他到任以后,积极倡导所谓合作政策,以尊重中国主权利益相标榜,试图劝说中国接受西方国际社会规范,把中国纳入西方国际秩序。合作政策是这一时期美国对华外交的主导思想,并对其他列强国家产生了一定影响。蒲安臣推行合作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通过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之手,把国际法介绍给中国。1863年10月30日,蒲氏在致美国国务卿的一封信中称:“我乐于告诉你,我已经成功地劝说中国政府采纳和出版惠顿的《万国公法》。此事正值这样的时机:去年夏天,清政府因同法国纠纷而同我商讨,清政府的主要大臣文祥希望我向他们推荐一种为西方国家公认的国际法著作,我当然指定为惠顿的书,并答应翻译若干段落。我写信给我们的领事乔治·西华德,他发现美国人丁韪良博士正在翻译此书。我全力鼓励他。当丁韪良博士到达北京后,清政府一反中国固有的习惯,安排了双方的会晤,达成了一个使丁氏深感满意的协议,即中国会协助他编译此书,一旦完成,他们会用政府的名义刊印此书。”[3]

      丁韪良于1862年在上海着手翻译美国法学家惠顿(Wheaton)的《国际法精义》(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蒲安臣了解此事后,于1863年9月将丁韪良介绍给总理衙门,总理衙门指派四名章京协助丁韪良对译稿进行润色。[4](P233~234)1864年4月中旬完成了该书的翻译。8年30日,总理衙门大臣奏报了该书的翻译情形,声称其中“颇有制服领事官之法,未始不无裨益”,可以在交涉事件中“参酌援引”,“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并请拨银500两资助刊行。(《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7)这年冬天,该书以《万国公法》为名印行,是为晚清第一本系统介绍国际法的译著。丁韪良此后长期从事国际法的译著活动,成为诱导中国接受西方规范、试图把中国纳入近代国际社会秩序的积极分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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