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买主制与近代乡村手工业的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南生(1963-),历史学博士,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美国“亚联董”2001-2002年度香港浸会大学“访问学人”。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武昌 430079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包买主制在中国近代乡村手工业、尤其是若干手工业经济区中广泛存在。乡村手工业者丧失了先前的经营独立性,他们或直接、或间接,自觉与不自觉地在资本、原料、原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等多方面陷于对包买主的依附之中。包买主也呈现出多种存在形态,如商人型包买主、商人兼工场主型包买主、工场主型包买主等。包买主制适应了包买主和依附经营者双方的经济状况,它对市场反映的灵敏度、对产品规格和质量的标准化要求等方面,是业主制下自主经营的家庭手工业无法比拟的,从而为近代乡村手工业经济区的兴起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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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分类号]F329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2)09-0093-09

      一 包买主资本的渗入,乡村手工业者独立性的丧失

      在封建经济时代,城乡家庭手工业基本上属于独立的自主经营。虽然城乡家庭手工业处在行会控制或从属于农业的家庭副业地位,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原料自备或自由购买,生产工具及其产品归业主所有,产品在理论上可以自由出售。不过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狭小,农民家庭手工业一般只在家庭消费有余的前提下在地方集市上直接与消费者交换,商人作为生产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媒介的角色并不十分突出。进入近代以后,传统手工业面临着外国资本主义和民族机器工业的残酷竞争,同时市场进一步扩大,廉价原料供应充足,因此,手工业者存在着破产失业与扩大生产的双重可能。但是,单个手工业者既无足够的流动资金购买大批原料,同时也缺乏跨区域销售的能力和经验,于是,一些积累了一定资本的商人对生产和销售的介入逐步增多。起初他们还是单纯地销售原料,收买产品,为了在日益扩大的市场中满足客商对产品规格和数量的需求,部分商人开始向手工业者赊售原料,并规定以制品偿还赊欠,最后少数大贾直接向手工业者提供原料,然后收回成品,计件给以工资,于是乡村手工业者的独立性开始丧失,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开始流行起来。河北高阳手工织布中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形式颇为典型。高阳是一个有手工织布传统的地区,但由于生产技术的极端落后和产量稀少,一直维持着一家一户的自主经营,除供家庭消费外,产品直接卖给商贩或消费者。在1909~1914年间,机纱开始大量输入高阳,足踏机也被介绍进来,由于“洋纱和足踏机的革命,足踏机生产能力大,消费原料激增,极少数资本雄厚的,固然还可以自购原料,依自己的计算,织布出售,但一般的农民,为原料不致缺乏计,不得不只有仰商人的鼻息,替商人织布而赚起工资,俗称为‘织手工’,从商人方面说,称之为‘撒机制’,即商人撒原料与其机户而收取布匹”[1](p13)。商人“撒机制”的出现多少有点出于偶然,在河北宝坻,“商人在市集之中,偶见某织户出售布匹较之平日贩者质地匀整,或所生产布匹为量较大,即愿与此家售户交易。……少数大贾继之以其他商贩,咸觉如此经营,不如由商人自行供给棉纱,交由织工纺织,然后按件予以工资,较为简单。同时使每一织工仅为一商人织布,布匹来源,亦较得集中”[2]。其实,所谓“偶然”乃是那些精打细算的商人重视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必然产物。

      包买主资本渗入的直接结果是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形式在中国近代乡村的普遍盛行。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学家,在他们的著作和调查报告中将这种经营形式称之为商人雇主制,据他们的调查,中国近代主要手工织布区内的绝大多数织户都处在商人雇主的控制之下,如高阳织布业,1914年以后,“织手工的布机就始终占多数,并且在比例上亦有进步”[3]。以1932年为例,如下表:

      1932年高阳织布区手织户经营形式分类表[4]

        织平面布织提花布总计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织定货户42954  90.5 

      1473  43.9  44427

      87.5

      织卖货户4485   9.5

       1881  56.1  6366   12.5

      总数

      47439  100.03354  100.0

      50793

      100.0

      按此分类,属于业主制下自主经营的织卖货户,在技术要求简单的平面布生产中,仅为9.5%,相反,在技术较为复杂的提花布织造中,则达到了56.1%。但从总体上看,两种土布生产中的织卖货户只占总织户的12.5%。在宝坻,“民国12年(1923),宝坻全县农户之从事织布者,共10649户,其中2999户为主匠织户,开织机3207具”[2],相比之下,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户达7650户,占总织户数的71.8%。

      山东潍县织布业中,“织户自己出资买原料,织成了自己去求售的自然也不能说没有,但在比例上为数极少”,潍县织户与布线庄之间,除普通商业借贷外,还有两种方式的往来,一是“布庄或线庄放纱给织户,而换取织成的布”,二是“织户代布庄织布,赚取工资”[5](p131)。据记载,山东潍县土布销售中,以各省大资本布庄驻潍庄客采购最多,他们购买的方法就是“自立商标厂名,招织户若干家,使依所定之长阔数及布之稀密,议定价值,终年交易”[6],在这里,布庄、线庄及各省驻潍庄客就是潍县织户的包买主。江苏通海地区则流行一种“换纱制度”,即“纱布兼营的商人,以棉纱代现金,用以购买织户布匹”,尤其是1930年以后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办法,“布商是织户的土布买主,同时又必然是他棉纱的卖主”[7](p280-281)。仔细分析起来,这种换纱制度其实是一种低层次的包买主制度,因为布商不仅堵塞了织户自由购买原料的渠道,而且还切断了织户与销售市场的联系。

      乡村手织业经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也大多存在着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形式,如畅销于北京的山东寨子布,便是由北京各布店“前往昌邑直接采办,其办货之法,系派人往青岛、济南等处,购买棉纱,运至昌邑之石埠镇、北孟一带,招请乡民代为织布(俗称放机)”[8]。浙江硖石土布业“由附近各乡民向硖石布行领取洋纱,回家纺织,织成布匹来硖缴行。……在硖石共有布行九家……其放机区域,周围约百余里,西至石门街及桐乡、屠甸等处,东至海盐沈荡,北至嘉兴之王店镇附近。所放之机,约有二万张”[9]。山西平遥“概用包机办法,由布庄发给棉纱于机户,织成布匹,约工资一角乃至二角”[10]。浙江嘉兴“布庄所谓织花布者,即由农民向布庄领取洋纱,织成后仍交布庄,而获得工资”[11](p136)。江苏常熟布厂中“有完全放机者……在工人请领布机时,一切原料均由布厂供给,并由厂家发给凭折一扣,借此可以取原料,计工资”[12]。江苏礼让的棉织业中,“原料之购买及出品之销售,全为一二商人所独占。农家妇女向纱庄领取棉纱,织成土布后交给纱庄,获取工资”[13](p175)。一种质地较好的广东澄海土布就是由“除自有一架织机外不需另备资本的织户”生产的,这些织户靠当地的土布店分配工作,包括原料,“澄海全县共有手摇织布机约5000架,估计一个女工每月平均收入为8元至10元,一律是计件付酬”[13](p638)。存在于各地手工织布业中的依附者,其依赖于包买主的程度与方法可能互有差异,但都属于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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