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内涵和机制的建立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雅芬 厦门大学 马列部,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内容提要:

本文从诚信概念的内涵、诚信缺失的原因、诚信教育的开展、诚信机制的建立等四个方面对诚信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思考,并就学界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做了初步分析。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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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等不道德行为大量滋生,泛滥于经济、政治、社会生活领域,不仅危害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对社会的安全、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诚信问题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中央一再强调要在社会中树立诚信意识、建立信用制度,新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也明确把“明礼诚信”作为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从学术的层面深刻理解诚信概念,分析诚信缺失现象的原因,探讨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诚信概念的内涵

      “诚”与“信”在古义中是相通的,可以互训。《说文解字》说:“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但“诚”与“信”在理解的向度上又具有不同的特点。“诚”指“内诚于心”,“信”是“外信于人”,即所谓“忠诚发乎心,信效著乎外”。更具体地说,“诚”是道德主体的道德修行,表现为诚挚、诚恳、真诚等内在的道德诉求,故古人有“诚者自成也”的说法;“信”是“内诚”的外化,表现为重言诺、守信用、讲信义等社会化的道德实践。虽然“诚”与“信”各有侧重,但“诚信”的总体涵义是诚实守信,它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不弄虚作假,讲真话、实话,言行一致,“言必行,行必果”。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它要求人们注重内心的道德修养,以德立人,确立诚信的品格和境界。《孟子》言:“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的道德品质养成后,就可以转化为诚信的道德实践,以诚待人。诚信又是一个法律范畴,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讲究信誉,恪守信用,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诚信的道德涵义和法律涵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要求人们诚实守信,但道德层面的诚信强调内在的修养,而法律层面的诚信强调外在的强制。二者的着力点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实现诚信。

      关于诚信的功能及其现代价值,学术界已有较深刻的认识。在个人的层面上,诚信是一个人道德的基础,是每个人立德修身之本,也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品德。在社会的层面上,诚信不仅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社会有序、有效的重要标志;诚信是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和交往准则。在经济层面上,诚信是有序的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是市场成熟的标志,它在经济运转中有着重要的伦理价值和经济价值。在政治层面上,诚信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前提条件。诚信从道德的层面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其精神渗透于法律法规之中,这本身就是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表现。

      二、诚信缺失的原因

      对于当前诚信缺失现象出现的原因,学术界多角度地进行了深入探讨。从教育的角度来说,缺乏正确的教育评价体系是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尤其是在中学阶段,由于受高考指挥棒的影响,无论家长、老师还是社会,都无法走出以“智”为主、“德、体”为辅的应试教育的樊篱,过分关注学校的升学率和学生的考试成绩。至于学生的品德修养状况、教师的育人状况,只要不出大的问题就可以了,道德教育乏力也是重要原因。对于基本的道德规范以及为人处事的基本道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既不能适应社会现实,也不能满足学生的道德需求;教育手段、方式单一,重灌输、轻引导,重课堂、轻课外。

      从制度的角度来说,制度的不健全对诚信原则会产生负面影响。制度是秩序形成的重要基础和约束的主要途径。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秩序的维持更多地是依靠政府的调节和控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确立,旧的约束机制逐渐失灵,而新的机制未能健全起来,于是有人钻制度不健全的空子牟取暴利,使不诚信的风气蔓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的存在,更在客观上助长了诚信缺失风气的形成。

      从经济的角度上说,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对诚信意识产生了冲击。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着一个二律背反现象:一方面,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伦理法则,经营的各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诚信的基础上平等交易;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强调效益原则,具有很强的趋利性,经营的各方都力图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当诚信的保障机制未能建立时,受经济利益所驱使,经济生活中必然会出现大量违反经济运行伦理、运行规则的经营行为,从而消蚀诚实守信、公平互利的经济伦理法则,妨碍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在对诚信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时,还应充分注意到经济体制转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人们束缚在狭小的土地上,“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人们彼此之间依靠血缘或地缘相联系,知根知底,社会信用的确立不必依靠对契约的重视,而更多依赖的是“面子”或相互间的信任就可以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则不然,人员广泛流动,加上交流、通讯的便利,社会交往已超越了空间的限制。来自不同地域的人们,生活、文化背景迥异,相互间缺少天然的关系,彼此陌生,社会秩序的维持必须依赖契约的确立。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单纯依靠彼此间相互了解和信任进行交往的传统方式,已经变得不可行了,而规范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交往的契约性规则又未能全面建立起来,于是导致了诚信缺失行为的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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