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身为本”伦理思想在现代德育中的借鉴

作 者:

作者简介:
邹兰香 株洲师专高级讲师

原文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儒家“修身为本”的伦理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其宗旨就是要培养人的“自德”精神和高尚行为。它围绕“人是主体”这个中心,论证了“修身”的思想基础、价值目标、途径和方法,揭示了道德主体的“自我”、“自觉”、“自德”的发展转迹,形成了独特的理论风格和体系。其基本精神对今天学校道德德育仍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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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汉代实行“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便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儒家学者尤重道德,他们以伦理为核心,建构了一个完整的道德教育体系,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道德教育规范和原则。尤具特色和成效的是儒家在道德教育中,坚持“修身为本”的伦理思想,注重道德主体的“自我”、“自觉”、“自德”,将个人道德修养与整齐家庭治理国家和社会大事紧密联系起来,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学说的高度智慧和珍贵思想。这一思想不仅为中国古代的道德建设和传统道德精神的形成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对已进入21世纪的学校道德教育,仍具有借鉴意义。

      一、儒家“修身为本”伦理思想的要旨

      “修身”是中国古代重要的道德概念,意为陶冶、锻炼自身的道德品质。在中国古代,人们常用“洁身”、“澡身”、“省身”、“正身”、“诚身”、“修身”等表示道德上的修养。在这一点上,“修身”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道德修养。它一方面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道德理想而对自己的品行进行锻炼和陶冶的功夫,另一方面也指经过长期努力所形成的道德情操。以孔子思想为代表的儒家思想,高度重视修身的作用。儒家经典《大学》突出地论述了“修身”在“齐家、治国、平天下”中的重要意义,鲜明地提出“以修身为本”的伦理原则,形成了儒家独具物色的伦理思想。“修身为本”伦理思想经历代儒家学者的推崇和发展,有其深刻的蕴涵。

      (一)人为什么要以“修身为本”。

      人要以“修身为本”,首先反映在人性善恶的假设上。中国历代儒学思想家都从不同的角度,把人性问题当作修身理论的根据和出发点。历史上以孟子为代表的“性善论”、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董仲舒的“性三品论”、杨雄的“善恶混论”、程朱学派的“人性二元论”等等,都是围绕“善”与“恶”这个中心而展开人性思想论述的。尽管他们的说法不同,观点各异,但他们都认为人经过自己的努力,其人性是可以改变的,人能去恶扬善,变恶为善。他们都认为道德是人的本质,是人与禽兽区分的根本所在。所以尽管儒学有性善、性恶之争,但整个儒家伦理,儒家道德教育以性善为信念,同时又以性善为预设。樊浩先生曾作过这样恰当的论述:中国伦理认为,人性本善,人心本善,之所以有不善,是因为被物欲所蔽,故在人的设计上,实际上强调“心”、“身”二元,认为“性”是道德的本体,“身”是物欲的主体,故要“修身养性”,“性”因其本善,只要养即可,“养其大者为大人”;而“身”作为物欲的主体,存在不道德的可能,故要“修”。所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上,“修身”与道德几乎成了同一语,修身为道德之本,亦为伦理的起点(注:樊浩:“大学之道”与道德教育的文化原理[J].教育研究,1996年第1期,第71页。)。

      其次,人要以“修身为本”,反映在儒家“内圣外王”的价值目标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家们主张“仁政”,实行“德治”、“王道”。他们认为,在修养上没有达到“内圣”,在政治上就不能实现“外王”。他们提出“内圣外王”之道和“修齐治平”之方,把“修身”、“齐家”作为“治国”、“平天下”的基础,把“内圣外王”落实到治国正俗、经世济民上。孔子认为人要成为“仁人”,必先“修己”,即“内圣”;再“安人”,即“外王”。因此,他最忧虑的事情是“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注:《论语·述而》。)当他的学生问他怎样才能是一个君子时,他回答:“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注:《论语·宪问》。)认为只有修养好自己的品德,才能严肃地对待一切事情;只有修养成高尚的品德,才能使家人安乐,使百姓得到安定。孟子将孔子的“修己”,明确发展为“修身”说,并提出“身为本”的论点:“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注:《孟子·尽心下》。)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身”乃天下、国家、家之“本”,“修身”就是“正本”。“身为本”的观点不仅论证了孔子的思想,而且直接开启了《大学》“修身为本”的思想观念。

      (二)人能否做到“修身为本”。

      儒学在充分肯定了“修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认为人具有“修身为本”的可能性。他们以人是道德的主体,道德是人的本质,是人之为人的依据为出发点,阐述了“修身”的可能性集中体现在道德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孔子说:“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注:《论语·述而》。)“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注:《论语·颜渊》。)他认为对“仁”的欲求在人自己,而且有欲则能有得。“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注:《论语·卫灵公》。)明确肯定了道德主体的“我”和“己”具有践履道德的主观能动性和实际能力。孟子对道德主体的道德能力的认定,论说最有理据。他说:“挟太(泰)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注:《孟子·梁惠王上》。)挟泰山而超北海是不能,但为长者折枝是人人皆能的;尊重自己的长辈,并且将这种感情推及到别人的长辈身上;爱护自己的儿女,并且将这种感情推及到别人的儿女身上,同样是能够做到的。因此,每一个人都具有实行道德的能力,区别只在于为与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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