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公民教育·思想政治教育

作 者:
高峰 

作者简介:
高峰(1959-),男,山西偏关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9

原文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公民概念在西方由来已久,它直接与国家相连并被认为是政治民主的一个关键因素。西方公民教育的核心,就是通过政治社会化形成公民意识。我国传统上只有臣民而无公民和公民教育,民国建立后所实施的公民教育也不成体系。真正将公民教育单独提出并加以强调,是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立足于公民的塑造,培养公民的意识、观念与精神,是思想政治教育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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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公民道德建设入手,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这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全新思路。公民与公民教育的提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使然,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本文就公民与公民教育的一些问题做初步讨论。

      一、“公民”的由来及公民教育在西方的涵义

      “公民”一词最早用于古希腊,并为古罗马所沿用。在雅典城邦制国家所建立的奴隶主民主制下,奴隶主和自由平民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这一小部分自由民被称为“公民”,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公民不能离开自己的城邦,否则就可能沦为奴隶。“公民”直接与“城邦”(国家)相连,公民的生活取决于城邦的生活。这样,古希腊以城邦制度为背景形成了“公民”的观念。古罗马则突破狭隘的整体城邦观念,从共和国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出发解释国家的本质。古罗马人在其政治实践中,培育了以公民自由(其基本涵义是平等的公民实行自治)为核心的共和精神,以共和精神为动力源泉创造了复杂精妙的共和制度。可见,公民是希腊和罗马城邦结构所特有的一种身份,它不见诸于古代其他地区。马克斯·韦伯认为:“国家的公民这一概念是伊斯兰世界、印度和中国所不知道的。”[1](P2)

      罗马帝国灭亡后,公民身份在西方国家销声匿迹。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在教权和政权的双重压迫下,公民不复存在,人权遭到践踏。中世纪只有神权、君权与等级特权,根本不存在凡人的什么权利。无所不在的是政治强制、等级关系和人身依附。从11世纪末叶起,随着城市的复兴,公民身份才又重现于政治舞台,并逐渐形成了近代民主理论的萌芽。公民被真正赋予含义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资本主义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公民一词被广泛推广,其中含有了“自由”、“平等”等的本质内涵。

      西方学者对“公民”涵义的解释一般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的解释把“公民”一词完全看作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认为公民身份是与政治自由息息相关的。“公民”落归到一套特定的政治制度和价值上。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其本身都是政治民主的一个关键因素。[2](P1-12)公民由政治体系的联合运行享有法律的、政治的以及社会经济的特权;同时,公民为保持政治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做出贡献和牺牲。公民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政治的和道德的目标,与之相关的三个术语是爱国主义、意识形态和公民意识。

      广义的解释则把“公民”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上,对公民的解释与以上狭义的理解并无两样,即公民身份是一套存在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既包括权利也包括责任。就民主社会来说,公民的权利包括发言权和自治参与权;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权;宗教、言论和出版等基本自由权。公民的责任包括尊重法律,通过投票、担任公职、参加政治党派和利益集团等途径和手段,参与国家的管理;还包括知情的责任,因为如果不知情,那么民主参与就是不负责任的。

      在另外两个层次上,公民这个概念的外延被扩大了。一方面,公民身份几乎被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每当个人做出决定或者采取行动,不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有意的或无意的,都是作为公民在行动。因此,出于对地球自然资源日益减少的关心而非法律所迫,独立决定购买一辆更小型汽车的个人,就是在承担公民的角色,就是好公民的举动。这样的公民行为能够深深地影响到一个国家以外直至整个世界的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公民身份超出了国家事务的范围。个人是许多团体的成员,是家庭、学校、宗教机构、工作场所以至世界的公民。民主理想同样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那些团体,正如它适用于国家的事务一样。西方学者认定,假如民主的行为不能在国家的各个生活领域中广泛地得以保护,民主政府能否存活便是很值得怀疑的了。[3](P3-27)

      鉴于对公民涵义的上述理解,公民教育所包括的内容远远超过仅仅懂得政府结构。它必须包括对于民主原则的理性认同,并能理解这些原则是怎样运用于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即从社会团体的基层到整个世界的各民族。可以看出,公民和公民教育首先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它的广义解释,不过是民主政治原则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延伸。

      根据1991年颁布的《公民教育大纲》和1994年颁布的《公民学与政府》(全国课程标准),美国公民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1.政府及其职能。包括政府设立的意图、法律的作用、有限和无限政府的特征、宪法的本质等;2.政治体制的基础。包括美国的立宪思想、美国社会的独特性、美国的政治和公民文化、美国宪制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等;3.民主在政府中的体现。包括宪法赋予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政府的运行、法律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政治体制为公民提供的选择和参与机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和施行等;4.美国与世界事务的关系。包括世界的政治构成、美国对世界政治的影响以及世界政治对美国政治和社会的反作用;公民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包括公民及其权利、责任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4](P280-281)美国公民教育内容的丰富和厚实,从以上列举中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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