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于17世纪的英国近代议会民主制是否可以在前一个世纪、即都铎时期(1485-1603)找到起源?这个问题长期为史学界所关注。本世纪中叶以来,在西方史学家中先后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出现于本世纪50年代的“正统派”观点。该派代表人物、英国史学家尼尔认为,在都铎末代君主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1558-1603),下院在宗教改革、王位继承、下院权利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与女王、枢密院迭有不和,议会与王权的“政治对立”颇为尖锐,实际上已经揭开了议会反抗王权、夺取权力的序幕。这种观点片面强调议会与王权的冲突,完全忽略双方的合作,故而结论中有不少破绽。正因为如此,在70年代出现了以“修正”“正统派”为己任的所谓“修正派”。该派认为,在都铎王朝,议会远非一个“政治论坛”,而是一个立法会议,议会立法既需要两院通过,又必须得到国王的批准,所以,都铎议会颁布大量法律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王权与议会的关系是以合作为主,议会于17世纪反王权斗争中形成的民主制度,在16世纪还看不到任何迹象。“修正”与“正统”两派孰是孰非,目前尚无定论①。我国学者在研究16、17世纪英国议会的演变时,侧重于探讨议会阶级成分的变化,对议会民主制的形成少有涉及,唯在有关议会性质的论述中,习惯于把都铎王朝议会视为“王权的工具”,把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的议会视为“资产阶级反抗封建王权的斗争舞台”。这种看法与西方两派观点有相合之处,“工具论”略同于“合作说”,“斗争舞台论”则类似于“冲突说”。 上述各种看法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传统的“宪政观念”出发,把英国近代议会民主视为纯粹“政治冲突”的产物,视为“议会反王权斗争”的结果。按照这种逻辑,都铎时期议会与王权是否对立、对立程度如何,成为判别都铎议会是否“近代化”的关键。换言之,仿佛只要议会作为一个立法会议还在正常运作,还没有因与王权的冲突而陷于瘫痪,便不能出现议会民主的萌芽。笔者认为,这种思想方法和结论都未免有失偏颇。诚然,议会与王权的政治冲突、权力斗争是中世纪君主专制政体向近代代议制民主政体转换的推动力,是近代议会民主制形成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来考察,近代议会民主制还包括参政扩大化、决策民主化等诸多层面,而且这些层面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着议会与王权的政治斗争、权力斗争。本文拟就都铎议会的经济立法进行多层面的论证,从而说明都铎议会在与王权“合作”立法的过程中已经孕育了近代议会民主的因素。 一、历史渊源与社会背景 议会制定经济法并非始于都铎王朝。议会早在13世纪初建时就具有制定社会经济类法律的职能。据当代英国著名法律史专家塞尔斯考证,早期议会区别于贵族会议、御前会议以及王室法庭的主要特征,不是它的司法权、征税权、咨议权和一般意义上的颁布法律权,而是它的“请愿——立法权”,即审议议员对各种“不公平待遇”提出的“申诉请愿”,就其中“言之成理”的部分作出“纠正性”裁决。在当时立法司法不分的情况下,这种裁决具有立法性质②。由于“不公平待遇”有时涉及经济问题,所以对这一类请愿书的审议以及对这一类“不公平待遇”的“纠正”,也就具有了经济立法的性质。例如在亨利三世统治时期(1216-1272),议会曾经制定若干有关伦敦市面包及酒类生产的法规③;1382年10月,议会根据某行会的请愿,颁布了禁止某些鱼贩欺行霸市、牟取暴利的法律,并强行规定鱼类价格;同一届议会还讨论了奶酪、面包等食品的价格问题;在1388年秋季举行的议会上,共有13件关于压低雇工工资和防止劳动力流失的请愿提交下院;如何刹住羊毛价格持续下跌的势头是1391年议会的主要议题之一;1398年,有议员提出“禁止制鞋匠兼营鞣皮业”的请愿,议会据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1442年,下院集体向国王请愿,建议国王取消普鲁士和汉萨同盟商人的经商特权④。 尽管英国议会有制定经济立法的传统,但在15世纪中叶以前,经济法规的数量很有限,在全部立法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小。可是到了都铎王朝建立前后,英国经济政治发生巨大变化,一些刺激议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其经济立法职能的因素随之出现。这些因素包括: 第一,15世纪后期乃至整个16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旧的经济秩序被打破,汹涌的商潮使经营者面临新的困惑:一方面,市场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扩大,从而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巨大的、极为诱人的成功机会;另一方面,市场发育尚不健全,对市场经济的法治管理也远远称不上完善,自由竞争的观念和机制都还没有形成,经营者的利益没有保障。处于这一矛盾当中的经营者,由于自己头脑中尚有封建行会观念、特权观念作祟,因此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采取谋求专利特权、竞相垄断本地区或本行业市场的策略。这样一来,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无法避免,于是出现了通过议会立法来缓解矛盾,建立新的经济秩序的需要。 第二,宗教改革以后,英国成为真正的主权国家,由于英国宗教改革是通过议会立法来进行的,因此议会成为这个新生主权国家的权力化身,议会拥有无可争辩的立法权威,议会法成为不容置疑的最高法律⑤。在宗教改革以前,国王敕令(Proclamations)和议会法(Statutes)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来源,而在宗教改革以后,议会逐渐成为唯一的经济法制定者。有些经济利益集团在其权利得到国王敕令的认可之后,仍在议会提出确认该权利的议案,这种做法说明,在人们的观念中,只有议会法才是最权威的、最可靠的法律保证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