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同德国赔偿问题相比,不论是在政策制定、处理方式以及赔偿后果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造成这种不同的决定因素有以下几点:首先,日本赔偿问题不象德国赔偿问题那样,在战时和战后初期引起盟国的高度重视和反复的争论;美苏虽然在德国赔偿政策上有相当大的差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向德国索取巨额战争赔偿并付诸实施。而盟国有关日本赔偿的政策,仅在《波茨坦公告》中做过笼统规定。其次是由于美国对日本的单独占领,赔偿政策的制定可谓是由美国一手包办的;这样,日本赔偿问题就逐渐成为美国推行其远东战略乃至全球战略的一个工具。最后是日本统治集团对战争赔偿问题的态度与政策。《旧金山和约》签订后,日本把对遭受战争损失的亚洲国家的战争赔偿,纳入其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之中;在此,日本始终表现出绝无曾是侵略国的傲慢态度;并不把赔偿视为是对其侵略行为的一个反省。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日本赔偿问题并无深入研究,究其原因,与我们研究战后国际关系史及日本史的侧重点不无关系。这主要体现在过于重视战后美国对日民主改革及后果的研究;①过于重视日本战后经济发展中国内经济战略的研究,②而忽视了赔偿在战后日本国家发展和经济腾飞中所起的难以替代的作用;本文不可能非常细致地研究战后日本的赔偿问题,只能从美国政策的演变这个角度,进行一些基本的历史考察,并试图就美国政策的后果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史学界的师长和同仁。 一 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制定,最主要的战略考虑是要极大地削弱日本再次发动战争的能力,使之不再成为美国的敌手。为此,美国在占领日本初期制定了比较严厉的政策,战争赔偿问题也不例外。 日本投降后,盟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赔偿问题,因为赔偿不仅被视为是恢复受战争蹂躏的盟国经济的重要办法,而且也被视为是一种惩罚日本侵略行为并防止其将来重新武装的重要手段。战争结束前,盟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的指导原则,是在《波茨坦公告》第11条中规定的,该条声明:“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内。”③《波茨坦公告》的规定看起来非常严格,但实际上存有两个致命的漏洞:第一,“维持其经济所必需“的标准是什么?第二,“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的标准以及“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关键问题并无明确定义。所以,到1949年美国宣布取消日本赔偿时,就公然宣称并没有背离波茨坦精神。 美国单独占领日本后,赔偿问题的处理表面上看是由“远东委员会”进行设计和“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参与制定的;但由于麦克阿瑟的“盟国最高统帅部”(GHQ,简称盟总)的权力实际上高于上述两个委员会,赔偿问题可以说被完全置于美国的控制之下进行处理的;美国从冷战战略和自身利益出发,有关日本赔偿政策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严厉、放松和取消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二战结束到1946年底,其中以“鲍莱报告”和“临时赔偿品拆迁方案”为主要政策内容。 1945年9月6日,美国政府批准了《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简称《初期对日政策》),并于9月22日公布,在第一部分“终极目标”中,美国明确宣布了在占领初期必须遵循的政策:“1,确保日本今后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2,促使最终建立一个和平与负责的政府,该政府将尊重他国的权利,并支持联合国宪章的理想和原则中所显示的美国的目标……。”④这样美国的地位就优于其他盟国,实现美国的利益就成了美国对日政策的最高目标。对此原则,文件在第四部分第四节中,对赔偿及归还掠夺物问题做了政策性的规定,并明确了日本赔偿的两种方式:1,通过移交(由适当的盟国当局决定)处于日本今后可保留的领土以外的日本财产;2,通过移交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和对占领军的供应并非必需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同时规定,日本在战争掠夺的任何物资,“一经认定,应立即全部归还”。⑤ 为了进一步了解日本赔偿的有关情况,1945年11月,盟国赔偿委员会的美国代表埃德温·鲍莱以杜鲁门总统特使的身份前往日本。鲍莱依据下列两个假想研究赔偿问题:第一,赔偿应有利于减少日本的作战潜力;第二,赔偿数目的估定应依据日本的偿付能力,而不是依据各国的战争损失。前者体现了美国占领初期的基本政策,而后者则是为了避免战争后期和战后初期盟国在德国赔偿问题上出现过的僵局。因此鲍莱宣称:“除维持最低限度的日本经济所必需者外,均一律拆除。”鲍莱对“最低限度”的解释是,“这意味着不高于日本侵略过的国家的生活水平”。⑥这样,赔偿问题的关键便是确定日本“必需的生活水平”以及随之而来的工业水平标准了。 在此期间,1945年11月3日,美国政府在发给麦克阿瑟《有关占领和管制日本的投降后初期基本指令》,明确了占领初期指导日本经济事务的政策,其中着重指出,要实现“摧毁日本建造和维持生产任何危及国际和平的武器的经济能力”的政策目标。根据这个精神,美国政府就赔偿问题指示盟总,关于日本经济的重建,“都不影响以后为了赔偿或归还掠夺财物而拆迁工厂或设备”。同时规定日本经济制度的实施,要“满足各同盟国政府一致同意的赔偿支付的需要”,并重申了1945年9月的政策要求,可谓是较为严厉的赔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