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地那国家土地关系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哈全安,1961年生,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讲师。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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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地那国家自622年穆罕默德移居叶斯里卜,至661年倭马亚王朝在大马士革建立,历经39年。此时,阿拉伯人从野蛮状态跨入文明时代,一跃成为西亚北非广大地区的统治民族,社会形态发生了深刻的转变,而土地关系的发展无疑构成这一转变过程的核心内容。然而,目前国内学者对此问题尚未涉及,国外研究亦不多见。本文试图从伊斯兰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及其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所包含的现实形态入手,就麦地那国家的土地关系作一初步探讨。

      一

      麦地那国家脱胎于阿拉伯半岛的部落社会。在所谓的“查希里叶时代”(即伊斯兰教以前的蒙昧时代),血缘关系广泛存在于阿拉伯半岛,氏族公社构成基本的财产单位,部落则是血缘联系的极限。由于特定的生态环境,土地作为财产形态主要表现为广袤的牧场;贝都因人大都生活在属于各自部落的牧场,沿着较为固定的路线追逐水草,牧养牲畜。在南部沿海和零星点缀于内陆的绿洲,耕地构成土地财产形态的表现形式;定居人口依靠地下水源和雨水的灌溉从事农业生产。麦地那国家诞生前夕,阿拉伯半岛一些地区固然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私有制财产关系的萌芽,但是土地尚属氏族公社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贝都因人仍然以血缘群体的形式占据牧场,定居人口则大都依旧保持着集体耕种土地的农作方式。“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①。特定的生态环境和生活方式明显排斥着个人对于土地的权利,私有土地的概念尚未形成。

      穆罕默德时代,伊斯兰教自麦加兴起并向周围地区逐渐扩展,麦地那国家则借助于“温麦”(即“安拉的民族”)的形式而初步实现了阿拉伯半岛的政治统一。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兴起和麦地那国家的成长,阿拉伯半岛的土地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古兰经》规定:一切土地皆属安拉及其使者;这标志着土地关系的崭新概念通过宗教的形式被引入阿拉伯半岛的部落社会。血缘群体诚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依旧构成世袭占有土地的基本单位,但是麦地那国家至少在理论上开始超越血缘群体而获得了支配土地的最高权力,进而作为“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②。麦地那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渐趋否定血缘群体支配土地的现实形态,构成了阿拉伯半岛从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变的“中间阶段”。

      穆罕默德时代麦地那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主要表现为征收天课的宗教规定。伊斯兰教关于天课的概念,早在麦加时期初步形成;622年穆罕默德移居叶斯里卜以后,天课逐渐由自愿而为的善行(sadaqah)发展成为全体穆斯林必须承担的义务(zakat)③。自628年穆罕默德与古莱西人签订侯德比耶休战和约至630年穆斯林征服麦加期间,麦地那国家先后向分布在希贾兹一带的贝都因人朱海纳部落、穆宰纳部落、阿斯拉姆部落、阿什加尔部落、吉法尔部落、莱斯部落、达姆拉部落、凯尔布部落和苏莱姆部落规定了缴纳天课的义务。到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前夕,阿拉伯半岛绝大多数地区皆被纳入天课的征收范围④。穆罕默德在委派穆阿兹前往也门征收天课时明确规定:征收于耕地的天课包括小麦、大麦、椰枣和葡萄四种作物,凡年收成超过5瓦斯格(相当于3石)者皆须缴纳天课;自然灌溉的土地缴纳收成的十分之一,人工灌溉的土地数额减半。麦地那国家在游牧地区征收的天课,主要是骆驼、牛、羊三种牲畜;凡拥有骆驼超过5只、牛超过6只或者羊超过40只者,皆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天课⑤。在当时政教合一的条件下,天课的征收不仅具有宗教意义,而且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⑥,天课则意味着宗教形式下租税的合一。然而,血缘群体支配土地的现实状态,毕竟从根本上制约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穆罕默德时代,天课的征收在阿拉伯半岛的多数地区往往局限于一种要求和“法律的虚构”状态,尚未完全成为社会现实。

      穆罕默德时代麦地那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还表现为国家对于血缘群体占有土地的确认。据文献资料记载,基拉卜部落自查希里叶时代长期占据达里亚地区作为其牧场,并于穆罕默德时代皈依伊斯兰教,麦地那国家则承认该部落继续占有达里亚牧场的合法权利⑦。穆罕默德在致信泰伊部落首领阿米尔(Amir b.Aswad)时,规定泰伊部落在其游牧地带享有独占权;穆罕默德在写给阿萨德部落首领的信中,则明确禁止该部落成员随意进入泰伊部落的牧场⑧。穆罕默德曾经将希贾兹北部杜麦特·詹达勒绿洲周围的水源、牧场和荒地收归国有⑨。也门北部朱拉什绿洲的居民皈依伊斯兰教后,麦地那国家赐予他们独享在绿洲周围地带牧养马、骆驼、耕牛和羊群的权利,外来者不得侵权⑩。正是由于麦地那国家的确认,使得许多血缘群体对于土地的占有由既成的事实而转变为正式的权利。

      穆罕默德时代,“斐伊”(即伊斯兰国家通过征服而获取的土地)作为土地关系的崭新形式在阿拉伯半岛始露端倪。625年,穆斯林将犹太人纳迪尔部落逐出麦地那绿洲;根据《古兰经》(59:7-10)的规定,穆罕默德作为新兴政权的化身直接占有纳迪尔部落在麦地那绿洲的原有地产,是为“斐伊”之始。627年,犹太人古莱宰部落被逐出麦地那绿洲,其原有地产亦被纳入“斐伊”的范围,处于穆罕默德的支配之下。628年穆斯林征服希贾兹北部绿洲海巴尔、法达克和瓦迪库拉以后,这些地区作为“斐伊”由麦地那国家直接役使土著的犹太人耕种,每年按照分成制的原则征收农产品的1/2(11)。不同于血缘群体支配土地的传统形式,麦地那国家通过征服而以“斐伊”的形式获得了支配土地的绝对权力,从而使得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与现实状态初步趋于一致。

      二

      632年穆罕默德去世,阿布·伯克尔出任第一位哈里发(632-634年),麦地那国家开始进入大规模对外扩张的阶段。哈里发欧默尔时代(634-644年),拜占庭帝国辖地叙利亚、埃及和波斯帝国大部领土皆被纳入麦地那国家的版图。麦地那国家的扩张,不同于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帝国,主要表现为军事占领的过程,并无明显的迁徒倾向。军事占领无疑直接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改变;麦地那国家根据伊斯兰教规定的原则,在被征服地区广泛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然而,麦地那国家作为最高所有者,并没有将土地分配给穆斯林直接占有。进入被征服地区的穆斯林大都只是作为麦地那国家的战士,集中驻扎在贾比亚、拉姆腊、弗斯塔特、库法和巴士拉等军事营地;他们既不善务农,亦无暇耕作。根据欧默尔确定的原则,被征服者以“迪米”的身份构成依附于麦地那国家的直接生产者,穆斯林战士则构成与被征服者截然对立的军事贵族集团。在此基础之上,麦地那国家禁止穆斯林战士在阿拉伯半岛以外占有土地和从事农耕,所有被征服的土地皆作为“斐伊”而构成全体穆斯林的共同财产。雅姆克战役以后,许多圣门弟子要求分配叙利亚的土地并使被征服者成为他们的奴隶,遭到欧默尔的拒绝(12)。卡迪西亚战役以后,穆斯林将领赛耳德向欧默尔反映,他的部下要求直接占有伊拉克的土地,欧默尔则表示,所征服的土地必须留给原有的耕作者并且使这些土地构成全体穆斯林的共同财富(13)。欧默尔在致信征服埃及的穆斯林将领阿慕尔(Amr b.As)时亦明确规定:“把埃及的土地留给原有的居民,让他们世世代代在土地上耕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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