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西欧社会中,与其它民族一样,犹太民族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过重要作用。但从中世纪起,西欧历史上多次发生反犹、排犹事件,这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在以土地分封为纽带的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等级社会中。犹太人因与土地没有联系而被排斥在社会的等级之外,但又因其从事的商业和手工业在封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受到封建统治阶级的保护,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从商不再成为特殊的经济活动,犹太人失去了原有的经济权利。在以基督教为唯一意识形态的社会中,坚持自己宗教信仰的犹太人被视作异教徒遭到社会的排斥,宗教偏见隔绝了犹太人和所居住的地区人们正常的社会交往,加剧了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因经济矛盾导致的社会矛盾,在宗教的掩护下出现了反犹太主义的逆流。 1. 在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地位在各个方面都取决于他们与土地的关系。这是因为,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以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对土地的所有权决定了他的政治权力,“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①层层分封的土地所有关系决定了封建社会中,以土地为纽带的社会等级制度。国王、各级封建领主和被束缚在土地上没有人身自由的农奴的社会地位都是由对土地的占有权决定的。中世纪西欧社会中的犹太人与土地没有直接联系,这是他们社会地位不巩固的根本原因。 早在罗马帝国晚期,居住在西欧各地的犹太人,由于不堪负担沉重的赋税,以及宗教所造成的原因逐渐脱离了农业。他们所信仰的犹太教规定每周安息日(从星期五日落到星期六日落——笔者注)不能从事生产劳动,而基督教教会又禁止他们在星期日去田间劳动。这种由于宗教规定而限制的工作时间对农业生产有很大的影响。而商业和手工业的生产效益不像农业那样受劳动时间的影响,因此,许多犹太人成为商人和手工业者。民族大迁徙时期,在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中,犹太人完全丧失了他们原有的地产,更迫使他们转入商业和手工业②。中世纪早期,西欧社会的经济是以庄园组织为基础、自给自足的封闭式的自然经济,但仍然存在着贸易活动,只不过这种买卖已不是任何人的正常职业,而是人们迫于需要而采用的权宜计。“商业已不再是社会活动的一个部门,每个大地产都以供给自己的一切需要为目的。”③买卖只是为了解决本地区无法自给的必需品,如盐、葡萄酒等。没有土地的犹太人则从事这项被基督教所鄙视,而又不能缺少的经济活动。 中世纪早期基督教的法规和教义禁止基督徒从事经商和放债事务,把从商获取利润看作是灵魂得救的障碍。而商业又是极有利可图的经济活动,因此,基督教的教俗封建主们都通过犹太人从事贸易。在贸易活动,特别是远程贸易活动中,犹太人有着许多有利的因素。首先,他们的从商活动不受自身信仰的宗教教义的限制。其次,他们不受他人宗教信仰和语言的限制,可以往返于不同宗教信仰的国家和地区。因为不论是在伊斯兰教世界,还是在基督教世界都有犹太人,他们借助共同的宗教语言——希伯来语办理不同地区的商业事务,所有商约都以希伯来语写成。在每个有犹太人居住区的地方,都有他们共同遵守的法律,共同的法律保证他们的商约在信仰不同宗教的地区同样有效。再次,犹太民族有一种很强的凝聚力,不论在任何地区,犹太人之间都会互相帮助,协助远来的商人在陌生地区摆脱困境。这些有利因素使犹太人在罗马帝国晚期就成为商业活动,特别是一些东方的远程贸易活动的主要从事者。查理大帝时期,也利用犹太人与东方建立联系,派遣犹太商人作为法兰克帝国的使节,前往伊斯兰教的巴格达④。据史料记载,9世纪中叶犹太商人就已通过陆路和海路来往于欧洲和东方,到达过中国⑤。 远程贸易活动在中世纪早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并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仅仅是为了满足大封建主奢侈生活的需要,这一时期商业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犹太人特殊的社会地位。他们因没有土地而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又没有因为不享有政治权力而像农奴那样失去了人身自由。但是,他们又必须紧紧地依附于封建主。据史载,德国、法国的每个较大的城市在法兰克帝国时期就已经有了犹太人居住区。这些犹太人居住区一般位于河川流域等商业干线上的城市周围,这些城市都是封建领主的驻节地或王宫的所在地。远程贸易带来东方的丝绸、香料、皮毛、珍珠等奢侈品,改善了王公贵族们的生活,商人因此受到王权和大封建主的保护,允许商人在他们所居住的城堡周围设立居住区。德国美茵茨的第一批犹太人就是由查理大帝带去的,法兰克帝国以及后来的德国、法国的许多重要城市:科隆、亚琛、沃尔姆斯、法兰克福、马格德堡、巴黎、梅斯等等,都有犹太人居住址。他们和弗兰德等其他商人一样得到国王和皇帝给予的特权,对其宣誓效忠,承担纳税的义务,保证他们免受地方封建领主的管制,自由来往各地,从事贸易商业活动⑥。犹太人虽然没有社会地位,但他们通过国王和皇帝的特许权,有一定的法律地位。然而,中世纪社会中,重要的是他的社会地位而不是他的法律地位。犹太人虽然有人身自由,但社会地位十分低微,为保证他们的生存,就必须紧紧地依附于国王和封建领主。他们之所以被允许在某个地区定居,是因为他们作为商人和熟练的手工业者,对所迁入地区的封建经济有所作为。例如在英国,12世纪以前仅有2500户犹太人,占全国人口的百万分之零点一。但据估计,他们每年交纳的税款却占全国总税款额的七分之一⑦。在以农业生产为主导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世纪早期西欧社会中,犹太人的社会经济活动的特点,保证了他们与所居住地区的其他居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和睦、安定。 2. 9世纪末、10世纪初,动荡不定的西欧社会趋于平稳,经济开始复苏,社会生产力有了长足的发展,其重要的标志之一是城市的兴起。城乡的分离是因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而引起的。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打破了封闭式的庄园制经济结构,扩大了商业贸易活动的范围,促进了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业活动越来越成为西欧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速了货币的流通,货币的需求量也增大了。封建主仅靠固定的封建地租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奢侈的生活的需求,他需要更多的商品和货币。商业活动是最有利可图的经济事业,因此它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其中。基督教的社会道德观也随之改变,放弃了鄙视从商的观念,基督教商人的队伍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