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战争的国际法①,战争赔偿是战败国对因自己的战争罪行给战时敌国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所作的赔偿。受害国有向加害国要求赔偿的权利,而做出赔偿则是后者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有关战争赔偿权利和责任问题,一般是在战后签定和平条约时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和约中通常有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一般地说,战争赔偿问题的解决,是战败国恢复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恢复主权的必要前提。总之,战争赔偿是战争加害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受害国的当然权利,它基本上已不属于战败国的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而外交,则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政府层次上的交涉。就经济外交而言,主要有两层相互关联的含义:一是一国动员它的各种外交手段以达到增进其经济利益(如扩大输出)之目的,新闻消息中出现的经济外交一词主要是在这层含义上使用的;二是一国利用它的经济力量(如对外经济援助)以达到特定的外交目的,所谓“银弹外交”就属于这种含义。正如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去跟人讨价还价一样,战败国也不能拿不属于自己主权范围内的,而是自己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的战争赔偿,来作为外交交涉的手段。然而,战后日本确确实实把战争赔偿作为经济外交的手段,并且还获得巨大成功,这在近现代国际关系史上,恐怕是绝无仅有的。战争赔偿外交在战后日本外交史和对外经济关系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赔偿外交是战后日本最初开展的重大的外交活动,是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起步之处,而经济外交则是战后日本外交的一贯重点;赔偿外交也是战后日本咄咄逼人的输出至上的国际经济战略的发端,而后者是50、60年代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的成因之一。那么,战后日本何以能够把战争赔偿转化为一种有力的经济外交手段?日本又是如何运用赔偿外交为它的国际经济战略服务,影响战后日本经济的呢?笔者根据有关资料,拟就此谈一点粗浅见解。 最低限度赔偿:对日本经济复兴的“消极的援助” 战后日本的赔偿外交,以1951年9月签署、1954年4月生效的《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为分界线,可以分作两大阶段。在和约签署之前,日本尚处于美国占领当局的统治下,没有独立对外交涉的权利。日本政府只能够透过美国占领当局同外界打交道。这个时期的日本外交,如果有的话,只不过是对美交涉而已。美国掌握了日本战争赔偿等战后问题处理的主导权。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变化,对日本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从二战结束到旧金山和约的签定,美国政府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经历了从极其严厉到极其宽大的变化。战后初期,美国政府的政策以消除日本潜在战力,防范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为首要目的,为此制订了撤走日本本土绝大部分工业设施充作赔偿的严厉赔偿方案。按照美国政府最初的政策构想,战后的日本经济将以农业为主,日本的国富和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应当以不超过它的亚洲邻国为限。然而,随着冷战出现,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政府为了把日本建成远东的反共保垒,决定在经济上和军事上重新扶持日本;相应地,它关于日本的赔偿方案也转为比较缓和的“中间赔偿”(具体内容为撤走日本国内工业生产能力的30%)进而转为“无赔偿”方案。无赔偿方案理所当然地遭到亚洲许多国家强烈反对,但在美国的主导下,最终仍然形成了对日本非常有利的妥协结果,即赔偿条件十分宽大的旧金山对日和约。 旧金山和约的战争赔偿条款(第14条)这样写道: 兹承认,日本国对其在战争中所造成的损害及痛苦,应向盟国支付赔偿。但也承认,如果可能生存的经济是应当维持的话,则日本国的现有资源不足以使日本国对上述全部损害和痛苦作完全的赔偿,并同时履行债务。 日本国应立即同那些其现有领土被日本占领并遭到日本的损害的盟国进行谈判,只要后者有此要求的话。日本可通过向当事盟国提供生产、沉船打捞等劳务,来达到赔偿损害的目的。该条款虽然肯定了日本负有战争赔偿的义务,但在赔偿的数额和方式上,做出了对日本十分有利的规定。决定赔偿额及赔偿方式的因素不是(或至少主要不是)日本在战争中给受害国造成的损害和痛苦的范围和程度,而是(或至少主要是)以不损害日本维持“可能生存的经济”为限度;至于这一限度究竟为何,和约没作任何具体说明。由于受害国必须各自通过与日本谈判达成赔偿协定,所以,所谓“可能生存的经济”的限度,即日本可能提供的赔偿额以及赔偿方式,最终变成日本与索赔国之间外交交涉决定的东西。这就给独立后的日本开展赔偿外交埋下了伏笔。 显然,如果没有苏美为首的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的冷战的出现,美国关于日本的赔偿政策是不会出现上述180°的大转弯的,日本政府也不可能把战争赔偿用作外交手段。因此,可以说,是冷战以及美国关于日本的赔偿政策的改变,给日本提供了把战争赔偿转化为外交手段的机会。众所周知,旧金山和约本身就是冷战的产物。它是在排除中国参与,苏联不参加,由美国主导的情况下签署的。在签署该和约的同一天,日美双方还签署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日本由此完全被纳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共阵营。然而,这并不等于日本政府只是坐享天上掉下来的良机。事实上,在占领时期,日本国内各界围绕着“全面媾和”还是“片面媾和”,曾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全面媾和”论主张日本同战时所有敌国谈判签定和约,走中立国家的道路。而占领时期的吉田茂政府则看到了冷战使日本有可能通过选择“片面媾和”的道路,使日本早日恢复主权,获得比较宽大的战争赔偿条件和美国援助等好处。可见,旧金山和约及其给日本带来的战争赔偿外交的机会,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是战后日本政府审时度势、平衡利弊后选择的结果。 旧金山和约签署生效后,有关战争赔偿的交涉成为已恢复主权的日本外交的主要课题。事实上,围绕战争赔偿而进行的一系列双边谈判和交涉,是日本恢复主权后最初开展的重大外交活动,可以说,战后日本的独立外交始于战争赔偿交涉。日本政府用以指导赔偿谈判和交涉的基本方针之一是,赔偿额不得超过日本的支付能力,特别是不致于给日本的经常收支或贸易收支带来坏影响。总之,越少越好。从日本战争赔偿的实际支付的情况来看,它实现了这一方针要求。如表1、图1所示,从1955年到1977年23年里,日本总共对11个国家和地区作了相当于15亿美元的赔偿,年均不足7000万美元。其中,以对菲律宾5亿美元,支付期20年为最高最长。在1955、1956年,日本支付的赔偿年额约为2000万美元,而后上升至60年代上半叶的7000多万美元。日本支付战争赔偿额最高的年度是1969年,为1亿多美元。日本的赔偿支出年额对国民生产总值比以1959年为最高,达0.17%。在赔偿额支付最大年度1969年,由于日本经济在60年代高速增长的结果,赔偿额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