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厦门市打破传统计划体制束缚,在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但现行的投融资体制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城市建设过分依赖政府投资,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领域,融资渠道较少;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审批环节繁多,办事效率不高;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机制尚未确立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进一步增长,严重影响了经济增长的后劲。因此,进一步深化我市现行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对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鼓励社会各方的投资行为。 (1)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应对所有投资者全面开放,在投资机会和条件、要素供给等方面,给予各类投资者相同的政策(包括企业开办、项目审批、土地征用、信贷政策、进出口、上市融资、财政资金使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子女就学、出国考察等),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我市的建设。统一各类企业的税负水平,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观象,切实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 (2)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投融资市场各主体的行为。认真清理和规范投融资领域中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收费,修改、废止不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和办法,取消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阻碍投资市场成长的各类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抓紧制订投融资领域新法规,规范投融资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行为。同时,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投融资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收费项目及标准。 (3)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遵循“能审核的不审批、能报备的不审核、能事后监管的不报备”的原则,进一步下放和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扩大区级政府和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凡可由市场调节的事务,一律不再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由企业自主决策;凡是由行政审批机关下放行业协会审核的事项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行业协会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新设收费项目;增加政府审批的透明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示其名称、内容、对象、条件、依据、程序、办理时限和责任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电子政务”,通过并联审批和网上互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4)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管,促使市场各方主体树立起诚信守法的观念。对投融资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还将在公开媒体上不定期公布其名单,并对其实行有限期甚至无限期的市场禁入。 (5)强化对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各环节的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2、转变政府投资职能,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领域。政府投资是指运用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非政府投资是指除政府投资之外的其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1)政府投资的主要领域。政府投资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两大类。 政府非经营性投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公益事业和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教育、文化、卫生、群众性体育、民政、民防、口岸以及生态和环境保护、市政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整治、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中的没有收益或收益甚微的项目;二是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主要用于启动重点开发园区的主要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三是政府通过培育创业投资市场体系,运用企业技术进步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各类专项基金,以及政府采购等办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和重要技改项目进行扶持。 政府经营性投资仅限于社会需要但社会资本不愿或无力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和需要政府以战略投资者角色支持的优势产业、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等领域的投资。 (2)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投资领域。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在不同投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兼顾区的利益,凡属市跨区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所受益的区在综合考虑其土地批租收入的基础上,明确投资比例,发挥区级政府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市、区两级协调运作、共同发展。 (3)社会资本投资的主要领域。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和内外资界限,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港口、电厂、公交、供气、自来水、污水及垃圾处理、收费公路及桥梁、城市绿化、电信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领域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中有一定收益的项目,使更多社会资本成为这两大领域的投资和运营主体。同时,逐步向社会投资者开放服务业领域,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物流、中介服务、旅游、社区服务等服务性行业。此外,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利用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公司化,促进民间资本和外资等社会资本成为新的投资和运营主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渠道商业化,推进盈利性社会事业项目产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