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的未来取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苏宝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原文出处:
开放导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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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首先是经济特区,然后发展成为了一个现代化城市。经济特区的运作方式是这座城市至今仍未衰竭的动力。离开经济特区这个母体去谈论深圳城市的定位和发展,是不科学的。但近十年来,中央对干经济特区如何进一步发展,态度又是朦胧的,或者说是笼统的,加入世贸后,态度更加暧昧,这就是理顺深圳发展思路,进行功能定位的最大困惑所在。

      本文主要就经济特区该不该办下去,如何办,谈一点看法。

      第一个观点是,经济特区至今仍然是有威力的发展模式。

      在当今世界上,经济特区在叫法上五花八门,包括特殊经济区、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但在具体运作上主要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是指不同关税区之间的关税同盟或制度安排,狭义的是指一个国家自己设立的有关租税优惠的自由口岸。我们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指狭义的。

      在深圳经济特区创办之初,世界上已有上百个经济特区存在。据说现在每年以7%的速度递增,并且日益朝着多元化、综合型发展。

      今年3月,我们到印度去,他们闻知我们从深圳来,最关心的是经济特区的运作情况,印度已有7个出口加工区,从今年1月1日开始,已将其中的4个升格为经济特区,还准备在沿海的6个邦建立经济特区。

      据说日本准备在所有的沿海城市都辟建自由贸易区,韩国针对中国的发展和日本的竞争,已在釜山机场和济洲岛设立自由港,台湾在中正机场也设立自由港,朝鲜方面在新义州搞了一个类似于经济特区的东西,杨斌事件发生以后,现在又准备在图门江交界处搞一个,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全装进去。朝鲜人来过深圳考察,看不懂经济特区是什么东西,我们也没有系统材料提供给他们。

      除此之外,中国周边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如巴基斯坦、孟加拉、俄罗斯、乌克兰、蒙古、越南,以及东盟各国都在纷纷建立经济特区。美国是拥有经济特区最多的国家。欧盟十几个国家的各个城市都在搞。

      中国经济特区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从全球方兴未艾的形势看,证明经济特区仍然具有生命力。它是一种解放生产力,试验各种发展模式的有效手段。

      世贸组织主要规范广义的自由贸易协定,所采取的态度是矛盾并置的处理方式,既坚持经济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又鼓励区域经济联盟的发展,宽容与约束,承认与限制相结合,这事实上给予了自由贸易制度安排以很大的自由度。WTO对于狭义的经济特区,并没有加以规范。意思是容许其自由发展。

      在这种形势下,中国经济特区没有理由终止其历史使命,为什么不办下去呢。

      第二个观点是,中国的经济特区已名存实亡。

      中国经济特区定义模糊,功能综合,既不是单纯的出口加工区,也不是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但什么都是,又什么都不是。在具体的功能定位上,在管理模式上,在优惠政策与相应的法治体系上,运作都不到位,功能开发不全面。

      在严格的意义上,我们的经济特区应该说只具备了一定的租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管理,特别是没有相应的海关政策和特殊的外汇管制政策。所以,运作到后来,已是四不象,似有若无,终至于始乱终弃。

      以深圳为例,深圳的优惠政策大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定下来的,例如15%所得税是1981年制定的,三减两免政策是1982年制定的,外汇留成、企业注册审批、劳动用工、银行信贷等特殊政策出台都是在那个时候。但从1984年开始,就一直面临优惠政策在全国的普惠化以及特区政策的收缩。

      邓小平在1984年题辞确认“深圳的实践证明,经济特区是成功的”之后,特区的招商引资政策很快推向了全国十四个沿海城市。在此同时,深圳也遭受到了责难,如没有达到创办特区的预期效果,内资多于外资,工业生产技术等级不高,生产类型主要是加工贸易,走私套汇猖獗,等等。“二线”围合也是在1984年,当时并不是出于境内关外管理所需,而是为了防范外汇黑市和消费品走私。

      1984年对深圳特区来说是重要的年份,在这一年也进行了关于香港回归的中英谈判。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深圳特区的取向转变为主要围绕香港1997年回归而建立一个过渡带,在此基础上进行城市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进行一系列针对性、借鉴性的改革试验。深圳最大胆的改革试验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如土地使用权拍卖、住宅商品化、股票市场。但这些做法都是从香港那里学来的。在城市管理方面还学了新加坡,在企业运作方面学了台湾。

      1992年邓小平南巡,又把这些改革经验推向了全国,进一步强化了优惠政策的普惠化。深圳的特区政策优势从此消失。当然在这一年的7月1日,全国人大给予了深圳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特区实施的权力。但这一权力同内地各省、自治区以及一些大城市所拥有的立法权并没有多大的区别,而且还有局限性,例如主要进行的是单项法规政策的立法。

      江泽民同志关于增创新优势的观点,提供了一个强烈的信息,那就是特区不会再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而是要进行制度创新。但在此时,特区在基本的经济制度资源方面已经使用到了极限,在香港人那里也学得差不多了。制度创新当然显得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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