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发展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体系研究

作者简介:
程红丹(1971~),女,湖北京山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政策;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武汉 430081 吴松强(1975~),男,湖北武汉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2000级公共管理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武汉 430081 邓泽宏(1954~),男,湖北武汉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港澳台公共行政管理比较研究。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武汉 430081

原文出处: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中小企业在台湾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与台湾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财税扶持手段息息相关。台湾在协助中小企业投融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财税支持与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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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3-6636(2003)04-0034-03;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

      被誉为“中小企业王国”的台湾,中小企业自1949年至今50多年的发展历程引人注目。无论是产值、就业人数、税收总额及出口贸易等,台湾中小企业都占有较大比重,这与台湾当局适时向中小企业提供的各项支持政策息息相关,而财税支持始终是其重要内容。本文拟对台湾近50多年发展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作一些简要分析,以期为我国大陆构建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体系提供借鉴。

      一、台湾中小企业概况

      自1949年至今50多年间,台湾中小企业经历了从小规模家庭型、对经济无足轻重型到生命力旺盛、对经济举足轻重型的发展历程。从产业结构上看,76%的中小企业从事服务业,23%从事工业,0.3%从事农、林、牧、渔业。从行业情况看,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商业、制造业、矿业、社会服务业等九大行业,台湾全体制造业中有97.78%是中小企业,高科技产业中也有90%以上是中小企业。截至2000年底,台湾中小企业超过107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8.08%;就业人数超过740万人,占全部就业人数的86.81%;直接出口额达13699亿新台币,占全部企业的20.03%;内销额达61967亿新台币,占全部企业的32.15%。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初期,台湾税收总额的80%左右来自中小企业,直至80年代中期,中小企业仍是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因其产值和销售额在台湾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台湾中小企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外贸出口和创汇的主力军。

      台湾对中小企业一直实行渐进式的开放策略,外国人不能随便拥有台湾企业的股份,故台湾中小企业对外依赖小。同时,台湾长期以来实施“促进出口,扩大外销”的外向型出口扩张战略,早在1960年就制定了《奖励投资条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又制定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使台湾企业成功实现了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转化,基本完成了企业的升级转型。台湾中小企业的成功,与台湾采取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加速折旧、出口退税、政府采购等财税扶持手段密不可分。

      二、台湾发展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特征

      (一)适时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和支持性法规

      为了配合不同时期不同战略的实施,台湾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支持性法规和条例。我们可从以下一些法规和条例中窥见一般。台湾在1960年制定了《奖励投资条例》(随后又于1971年和197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以优惠租税等条件,加强诱导内外资投入生产领域;对营利事业提供各种减免税措施,其税收优惠政策着重集中在奖励投资、奖励外销、奖励研发即R&D投入、促进企业经营合理化等方面。为了奖励投资,对符合奖励类目及标准的新投资创立的生产事业,自产品销售之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五年内,可享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为奖励外资的投入,特别制定《减免税捐》的优惠,其涉及项目几乎涵盖所有的税种。为了奖励外销,对外销品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对外销品的投入所缴关税和货物税等准予退税,还建立了保税制度。具体规定是:外销进口原料关税,得于产品出口后退还;外销品使用的进口原料,岛内已可生产而其品质合乎需要的,得按使用岛内原料的标准,办理退税。

      为了配合实现企业升级转型战略,台湾开始大幅度降低关税,并缩小外销退税的范围。在1990年底,台湾将《奖励投资条例》修订成《促进产业升级条例》,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推动产业升级换代。新条例只对一些从事产业升级有关的功能性投资给予详细的税捐优惠,如凡公司为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改进生产技术、改进提供劳务技术及改善制程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15%-20%限度内,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凡投资于重要科技事业、重要投资事业以及创业投资事业的股东,可以就其投资额20%限度内,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或综合所得税等。特别是1991年台湾实施的《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其后又于1997年修订),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诸多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来源与用途、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财政扶持内容。1997年7月,台“国民大会”又通过了将“中小企业发展保障条款”列入“宪法”的决定,把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1998年台湾又实施了“两税合一”方案,将综合所得税与营利所得税合二为一,规定公司层次已缴纳的所得税允许抵扣股东的综合所得税,避免了重复征税,更加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主加大对企业投资。

      (二)专设中小企业发展和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融资保证

      1983年,台湾“财政部”颁布《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开始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即风险投资基金,它与“创新育成中心”在扶持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方面功不可没。自1983年引进风险投资后,台湾已成为除美国之外全球企业投资最活跃的地区。

      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融资保证,台湾当局主管机关还建立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1991年2月,台湾颁布《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后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为政府逐年编列预算扩充、其他专案基金扩充、公民营企业团体或个人之捐赠、基金之孳息、其他收入等,基金总额达120亿新台币。基金主要用于办理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支持中小企业辅导计划和投资开发等业务。在必要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还对民间性质的互助保证基金在设立初期予以特别捐助。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成立于1974年,基金来源为政府与有关金融机构出资捐助。到1990年止,该基金获得捐助82.3亿多台币,其中政府捐助达60.1亿多台币。该基金主要为具有发展潜力但担保品欠缺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同时它也分担金融机构融资的风险。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保证对象是按照政府颁布的“中小企业辅导准则”来办理,除金融保险业、房屋建筑业、经纪业及特别娱乐业不给予保证外,其他均已纳入了保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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