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营银行民营化之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赖文凤(1975.06-),男,福建永定县人,就职于暨南大学台湾经济研究所。暨南大学台湾经济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632

原文出处:
南方金融

内容提要:

在复杂的经济与政治动机的推动下,台湾于1991年开始公营银行民营化,其过程是曲折的,而民营化贯彻又不彻底。目前,台湾的民营化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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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041-(2003)03-0037-03

      一、前言

      1980年以来,自由化、民营化成为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台湾当局与逐步推动公营事业转民营,开放台湾产业竞争,以提高其整体资源使用效率。

      台湾金融机构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对台湾产业资金供需扮演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台湾经济发展初期,台湾社会资金匮乏且资本市场并未开放,岛内大部分金融机构均为公营企业,以“政府”力量扶植私营部门之发展,确实对台湾经济成长初期提供稳定发展的力量。尤其公营银行掌握企业经营信息,能肩负监督企业经营的责任,发挥稳定金融作用。然而随着台湾金融效率的追求逐渐大过金融稳定,台湾亦跟随自由化的潮流,于1990年开放十六家民营商业银行设立,为台湾银行民营化埋下伏笔。1992年台湾当局公布“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件施行细则”后正式展开公营事业民营化工作。到目前为止,除了中国输出入银行因专业业务特性不考虑民营化外,仅剩四家纯公营银行,若单以数量来评断台湾民营化的成效,似乎成果斐然,然而存在着部分不具公营银行身份却不脱公营银行色彩的“半民营化”现象,效果值得怀疑。

      目前台湾官股比重仍在20%以上的银行除了第一银行(以下简称一银)、彰化银行(以下简称彰银)、华南银行(以下简称华银)外,还包括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银)、农民银行(以下简称农银)、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中银)等。至于台湾银行(以下简称台银)、土地银行(以下简称土银)、合作金库银行(以下简称合库)及“中央”信托局(以下简称中信局)等公营银行,除合库已完成公司化,其余三家尚未完成公司化,均须先改成公司组织,才能以释股方式进行民营化。

      本文就台湾公营银行民营化的目的、进程与存在的问题逐节进行分析。

      二、台湾公营银行民营化之目的

      (一)台湾公营银行民营化的经济考虑。

      台湾公营银行建立是因为早期台湾当局对金融产业诸多管制,加上台湾经济发展初期资金匮乏,需靠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挥金融中介功能,来充裕台湾产业发展投资所需资金,故用“政府”的力量为经营管理金融产业。然随着台湾金融环境的变迁,开放利率与各项业务自由化,以及开放金融机构之设立,台湾民营银行在市场上挖人才挖业绩,原本负有配合台湾当局政策重要角色的公营银行,在长期垄断地位逐渐松动情况下,经营面临极大的挑战。

      台湾公营银行在经营管理、财务会计与人事晋用等各方面均需依据台湾当局的法令规定限制或担负政策性任务,面对变化快速且竞争激烈的金融环境,难以维持其经营效率与竞争力。首先,台湾公营事业具浓厚行政管理色彩,决策过程冗长,管理阶层多由“政府”指派,不易发挥董监事功能。其次,人员晋升等采用公务员升迁体系,员工存有“少做少错、不做不错”之消极心态,不符现代企业创新获利的经营目标。此外,台湾公营银行之预算审查受制于“立法机关”,同时也难以摆脱“民意”代表的牵制。故台湾公营银行在原先因垄断拥有的优势逐渐流失下,生存空间亦逐步受到挤压。因此,推劝公营银行民营化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公营银行经营效率,以增加竞争力。

      (二)台湾公营银行民营化的政治考虑。

      1、摆脱台湾“民意机关”的监督。

      民营化包含自由化与解除管制,亦即民间能做的,“政府”就没有必要做,如此才能提高事业经营效率与竞争力。然而在台湾推动公营银行民营化的过程中,民营化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注入私营企业经营成本效益观念,更重要的是摆脱权力部门之监督,行政部门可以以“政府”以主要股东身份为所欲为。

      依照台湾“法律”规定,台湾民营化的定义为政府持股低于50%以下,即完成民营化的程序。导致许多机构虽然形式上没有公营事业地位,实质上却仍由台湾当局掌控。理论上这种半民营化的现象可以同时兼具市场效率与政府介入解决市场失灵的两种功能,但同时也可能造成既失去市场效率,又制造政府失灵的结果。

      以往台湾行政部门的预算决算等编列执行受到“民意”机关的监督与牵制,不是不对“民意”代表的要求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使得台湾公营事业蒙受损失。然而摆脱了原来公营机关的束缚,拿来原来 “立法机关”监督的紧箍咒,公营事业却成为台湾行政部门的禁脔。

      2、逃脱台湾的法律的约束。

      由于台湾公营银行具公营事业身份需受“政府”机关种种法令规章的约束,要以企业化经营管理原则进行公营银行之管理,显得窒碍难行。譬如在银行人事方面之规定,台湾公营事业人员应具备公务人员资格,其进用、考核、奖惩、退休……等都必须符合公务人员相关法令规定,另外银行从业人员之职务有关放款、汇兑、票券买卖等权衡判断涉及盈亏,与“公务员贪污图利”界限模糊,造成台湾公营行库与民营行库基本立足的不平等。而在预、决算,以及审计部分的规定亦给公营银行诸多限制,譬如台湾公营行库的收支审计考核规范可能导致行员态度保守,然许多银行业务本质为营利行为,本需承担风险,而非经营公共财务之损失,因此摆脱种种法律的约束为台湾公营金融机构民营化的另一目的。

      三、台湾公营银行民营化之进程

      台湾的公营银行民营化的过程中,曾出现自由化与民营化孰先孰后的争议。因公营银行民营化则将原先台湾“立法机关”因监督职能而可从中获取的好处斩断,故台湾是自由化先于民营化。

      1990年底台湾当局开放十六家民营银行的设立,以及陆续放宽外国银行来台设立分行及代表人办事处的限制,定下了银行自由化优先于民营化之基调,也推动台湾公营银行民营化的进程。

      随着台湾“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于1991年6月9日修正公布,以及台湾“公营事业移转民营化条例施行细则”于1992年2月28日公布,台湾公营事业民营化之工作据此展开。其中,彰银、一银、华银及台企(台湾中小企业银行)等4家省属银行被列为第一优先民营化的公营银行,且于1998年1月完成民营化工作,成为民营银行。其后,农银、交银、北银与高银也于1999年完成民营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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