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两地建立CEPA最早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提出。2001年12月19日,董建华上京述职时提出内地与香港特区建立类似自由贸易区安排的建议。中央政府给予积极响应,并指示商务部(当时称外经贸部)成立专门小组,与港府共同研究该建议。而较早前,香港总商会曾向特首董建华建议,希望港府与内地一起研究仿效北美自由贸易区。 CEPA的正式磋商于2002年1月25日在北京举行。首轮磋商确定,CEPA的内容需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贸易投资便利化等内容,双方于2002年3月成立专家小组,进行专题研究、接洽。在这一年半的时间中,双方不断努力,谈判进程亦不断提速。中央政府对此一直高度重视,曾多次表态要尽快达成协议。新一届政府上任后亦多次表态支持香港,在SARS期间,谈判不但没有中断,更是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加紧磋商。 就在内地与香港的CEPA即将尘埃落定的时候,内地与澳门的CEPA谈判也于6月20日在北京正式举行。 经济学家分析,内地与香港CEPA的签订是中国经济一体化战略的重要一环,是大中华经济圈开始画圆的起点。舆论界普遍认为,内地的改革开放曾给香港带来了一次重大发展机遇,并带动了香港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长达20年的繁荣兴旺,而CEPA的出台,将给香港带来再一次重大的发展机遇。只要把握好这次重大机遇,必将给香港带来又一个繁荣期。 分析 CEPA对香港公司及香港资本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因为中国内地庞大的市场为香港提供了捷足先登的商机。香港能否在今后两年将新政策优惠转化为竞争优势和转型契机,对香港的经济远景至关重要。 香港银行可竞逐内地融资市场 香港共有26家本地注册银行。目前已有4家进入内地,现减至60亿美元(468亿港元),令能进入内地市场的银行增加8家(道亨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上海商业银行、中信嘉华银行、永隆银行、工银亚洲、大新银行、永亨银行)。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最低开业年限由3年减至2年,则令现时只能经营外币业务的银行受惠;此外,CEPA让银行盈利资格审查亦由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则令已进入内地的4家香港银行受惠。东盟10+1协议亦适用于CEPA,所以说,CEPA不单为港企提供一次优惠,以后的影响将比CEPA本身更深更远。但是,短期内香港银行不会在内地大量开设分行。因为内地分行投资的回本期可能长达两三年,而且香港银行暂时难以吸收人民币存款、或进行较长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加上当地银行同业拆息率偏高,在缺乏人民币资金来源下,亦未见对港资银行有太大好处。另外,在CEPA下,香港银行的内地分行明年开业,2006年起便可申请人民币牌照,按照中国入世后对外资银行承诺开放的时间表,至2006年底,所有对外资银行的地域及客户限制将会取消。换言之,CEPA可令香港银行赶在2007年与一些大型跨国银行一起竞逐内地个人消费融资市场。 CEPA给予证券业两项优惠 相比银行业,同是金融业的证券业在CEPA中的优惠较少。CEPA给予证券业两项优惠,分别为容许港交所于北京设立办事处,以及让香港证券行从业员申请内地从业资格。允许港交所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对港交所在内地市场的拓展及加强联络有相当大的好处,包括有利该所与H股公司加强联络及沟通,其次则便利于港交所对该些公司的培训,以提高内地公司的质素。另外,港交所日后将更方便在内地作推广,让更多内地公司到港上市,以及便于向已上市及未上市的内地公司提供服务。CEPA不单对港交所有利,对整个市场的发展及提高效率方面都有帮助。 对保险业从业员是好消息 CEPA允许本港中小型保险公司经战略合并组成集团,以达到中国入世承诺中的市场准入条件——50亿美元资产要求。在这样的条件下,恐怕只有汇丰及恒生可以受惠,而其它的本地保险公司全部资产加起来也没有50亿美元,故实际上并无助于本港保险公司进军内地市场。另外,CEPA还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率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至15%。问题是,八股中国内地保险公司的资本甚高,以去年平安保险出售一成股权予汇控为例,已是6亿美元。对于本地保险公司来说,提高最高持股限制的意义不大,因为甚少本地保险公司愿意在得不到控股权的情况下,花上大笔金额换取内地保险公司逾—成的股权。从公司层面来看,CEPA的帮助不大,但CEPA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以及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这对保险业从业员来说是个好消息。 会计界门槛仍高 CEPA对会计界的安排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由原来的半年延长为一年。由于目前申请临时工作证根本困难不大,把工作证有效期由半年加长至一年,只会带来少许便利,所以CEPA对会计界得益不大。现时,香港会计公司要进入内地市场,每年的营业额要达2000万美元,员工数目至少要有200人,如此高的门槛,本港的中小型会计师行很难打入内地市场。所以,如果不降低入市条件,就不能在实质上受惠于本港的会计师行。 香港律师可往内地执业 香港律师界在CFPA下的其中一项最大受惠,就是获取内地律师资格者,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即具有内地律师资格、有自己的住所及1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便可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条件可加快年轻一辈的香港律师进修内地法律,往内地执业。但是,法律界最关心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是否能以合伙的形式运作,在CEPA中,未被提及。另外,CEPA安排中规定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月(比入世承诺少4个月),以及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限制被取消。这项安排可大幅减少这些律师事务所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