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远期外汇市场建设起步较早,但期间出现多次反复,至1991年远期外汇市场重新开放后,台湾远期外汇市场才逐步走向成熟的发展阶段。台湾远期外汇市场建设与发展是在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背景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下进行的,与我们现在建设和发展远期外汇市场在一些方面较为相似。了解台湾外汇远期市场建设的历程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建设远期市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台湾远期外汇市场的发展过程 “中央银行”组织的市场 1972年3月30日台湾“中央银行”制定《远期外汇买卖办法》,自4月3日起开始实施,其目的是使在进出口贸易中以非美元货币计价的汇率变动风险转由“中央银行”承担。1972年4月开办远期外汇交易时,因为尚未建立外汇市场,所有挂牌买卖的外币均由“央行”规定种类及价格,汇率风险也全由“央行”承担,远期外汇自然也是由“央行”决定种类、汇率、期限,并逐案审核。从远期外汇开办的实际情况来看,其观念上的意义高于实际意义。 指定银行取代“中央银行” 1978年7月11日台湾地方政府宣布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新台币对美元的汇率浮动调整,因此有必要开办美元远期交易。1978年8月11日起“中央银行”增订美元远期外汇买卖汇率,开办美元远期外汇交易。1979年2月1日台湾外汇市场开始运作,实施多年的外汇清算制度废除,指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由代办外汇业务改为自行承做。为配合外汇市场运作,“中央银行”于1979年1月24日制定《指定银行买卖远期外汇办法》代替过去的《买卖远期外汇办法》。远期外汇买卖虽由“中央银行”承做改为指定银行承做,但因银行间不得相互买卖,因此不存在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指定银行也不得持有美元远期外汇头寸。1979年3月修订的办法准许银行承做远期交易后,可以“相互”或向“中央银行”或直接向国际市场进行抛补,台湾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才开始建立。 1980年3月“中央银行”退出汇率议定小组,远期汇率由“中央银行”指定的指定银行负责人或其代表(即通常所称的外汇交易中心)会商议定。同时,美元远期交易差额由“应”向“中央银行”抛补规定改为“得”向“中央银行”抛补。这项修订使得指定银行可以持有远期美元头寸,远期外汇买卖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但实际上当时的远期外汇交易不能视为一个市场,原因是,当时的远期外汇汇率不是由指定银行依资金成本制定。 远期汇率市场化 1984年5月9日远期外汇改由各银行依据本身资金成本自行定价,远期外汇市场至此才真正可以称作市场。修订后的远期外汇办法和以前大不相同,修订以前美元远期汇率是由外汇交易中心议定,之后由各银行自定。为了兼顾厂商的需要,“中央银行”指定外汇交易中心逐日制定参考汇率,提供给厂商作签订美元远期外汇交易合同时参考。同时为防止银行自定的远期外汇汇率差价过大,使厂商承做远期外汇的避险成本过高,“中央银行”规定银行自定汇价的上下限。此外,为鼓励银行自行抛补远期外汇,不要过分依赖“中央银行”,将银行承做美元远期外汇后可转给“央行”的比率由100%降到80%,即由银行自行负担20%的风险。 远期外汇市场自由化与银行远期头寸管理 1987年7月15日外汇管制大幅度放宽后,“中央银行”停止了原来的《指定银行买卖远期外汇办法》,所有有关远期外汇的业务规定简化成一条:“指定银行得依其资金成本自行制定远期外汇汇率并买卖之。”从制度上看,在1987年7月15日以后,远期外汇市场完全开放了,“中央银行”不再规定远期外汇的订约基础,不再约束远期外汇的期限、金额等交易内容,不再限制远期汇率的定价范围,也不再接受指定银行的转抛,远期交易似乎将完全成为市场行为,价格机制将取代“中央银行”的人为参与。 在开放远期外汇市场的同时,“中央银行”的其他措施也限制了远期市场的正常运作。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中央银行”在1987年7月15日以后修订外汇净头寸的认定基准,将远期交易计入外汇净头寸的基准日期由原来的订约日改为交割日。在这种情况下,7月15日以后大部分银行拒绝挂牌承做远期交易。 1987年9月26日,“中央银行”宣布自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指定银行国外负债余额冻结,并同时改变指定银行外汇净头寸的计算方式,将凡因承做买入远期外汇而至即期外汇市场抛售,及因承做指定银行间换汇交易而自国内外借入外汇的金额,均不列入卖超300万美元的额度之内。 上述两项措施宣布后,远期外汇市场出现大量抛售,在贸易顺差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市场预期新台币仍将继续升值,远期外汇市场的成交量一再创下空前纪录,即期市场卖压沉重。因此,“中央银行”于11月5日再度宣布:凡因承做买入远期外汇而至即期市场抛售的金额,自11月6日起应列入累积待补卖超额度之内。至此,远期外汇市场自7月15日全面自由化后,第二次关闭。 远期外汇市场重新开放 远期外汇市场在“中央银行”规定指定银行以现金方式计算外汇头寸并严格限制银行可持有的卖超外汇额度后,成为一个以“配对方式”进行交易的市场,即当有客户提出远期订约要求时,指定银行即代客户寻求相反交易的对手。因此,实际成交的远期外汇交易很少。远期外汇市场虽在制度上并未关闭,但实际上不是一种公开市场。 1991年10月30日,“中央银行”宣布将于11月1日重新开放远期外汇市场。这一次开放远期外汇,跟以前不一样,“央行”不会买卖银行与顾客签约的远期外汇。因此,远期外汇签约的价格不一定会高于交割时的即期汇率,而且即期汇率市场的波动幅度也会扩大,市场参与者(进出口厂商、外汇银行及“央行”)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