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产业化支持政策及其运作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金辉(1964-),男,湖南邵阳人,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产业经济学博士生,主要从事农村经济问题研究。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原文出处:
思想战线

内容提要:

台湾在土地资源十分匮乏的情况下,只用了短短二三十年的时间,便在落后的传统农业基础上,实现了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化,并推动农业产业化不断升级。其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台湾当局根据不同时期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使政府的宏观政策得以成功实施。主要措施是:土地改革政策;市场促进政策;农业科技投入政策;产业组织优化政策;结构升级政策。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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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S-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778X(2003)02-0025-05

      台湾以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为基础,运用“以农业培养工业,以工业扶植农业”的发展战略,利用有利的国际环境,在短短二三十年的时间内,就从落后的传统农业经济体发展为新兴工业经济体的一员。其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经验,对中国大陆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具有更大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对沿海地区借鉴作用更显直接。本文拟对台湾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及其实施做概要性分析。

      土地改革与土地制度调整

      台湾两次土地改革和对土地制度的进一步调整,为农业产业化奠定了制度基石。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农业发展和实现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制度保证。1945年以后,台湾土地制度变革主要经历了“两次土改”和1990年以来土地制度的进一步调整。

      (一)第一次土地改革

      为了解决农产品严重供给不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积累资金,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台湾当局于1949~1953年间进行了第一次土地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和“私田放领”。

      1.“三七五减租”

      为减轻佃农负担,稳定租佃关系,提高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台湾当局从1949年4月至1951年6月,相继颁布了《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性法规,规定最高地租额不能超过当地常年主要农作物产量的37.5%,原地租额低于此数者不得增加。耕地租期不得低于6年,必须订立书面租约。并对租约的终止、回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三七五”减租于1949年底结束,使占当年台湾总农户36.1%的佃农受益,涉及出租耕地面积达25.7万公顷。

      2.“公地放领”

      为了进一步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1年6月,台湾当局公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开始将政府掌握的公有土地所有权转为农民所有。放领价格为耕地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总产量的2.5倍,可分10年、20年平均偿还。还清全部地价后承领农户即可取得耕地的所有权。从1951年至1976年先后有13.9万公顷公地被出售,28.6万农户成为原公地的新主人。公地放领由于解决了一部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产品供给大幅度增加。

      3.“私田放领”

      1953年初,台湾当局在全省地籍清查的基础上颁布了《耕者有其田》及《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其中规定地主可保留中等水田3甲(1甲=0.97公顷)或旱地6旱,超过的土地一律由政府征收,放领给现耕户。政府按耕地主要农作物全年总产量的2.5倍补偿地主地价,承接耕地的农户也按此价付费并另加4%的年息,在10年内还清。以此办法获得土地的农户数达到194832户,政府征收并放领耕地面积约14万公顷。

      总之,经过第一次土地改革,到1961年,私有耕地已占耕地总量的95%,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既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也为工业化起步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第二次土地改革

      20世纪50~60年代,台湾当局推行“以农业培养工业”的发展战略,使农业资源大量流失。导致农业在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期出现衰退,并直接造成70年代的工业衰退。为了推动农业发展,必须进一步推进农业制度创新,特别是土地制度的创新。“第一次土改”主要解决了土地的产权问题,但形成了小农经营的格局。小农经营规模偏小不利于技术进步,特别不利于农业机械技术进步,造成农业高成本、低效益,农业竞争力难以提高。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必须依赖于进一步改革农地制度。台湾当局从80年代初开始第二次土地改革。此次土改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速农地重划,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供购地贷款,促进共同经营、委托经营和代耕,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生产专业区,提高农民从农意愿,促进农业效率提升。第二次土地改革执行了6年,对扩大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三)1990年代以来台湾农地制度的进一步调整

      为了应对加入WTO以后,国际廉价农产品大量倾销台湾的严峻局面,必须进一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台湾农业的竞争力。台湾当局在1995年以后相继公布了《农地释出方案》、《农业发展修正草案》(1998年2月)、《农业发展条例》(2000年1月正式颁布)等一系列农业政策和法规。其中涉及到农地制度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对不同农地实行分类管理,依法保护重要农业用地和保育用地;第二,放宽农地承受人资格,即只要农地农用,农地购买者是否农民身份不受限制,为公司制农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第三,订立奖惩办法,防止农地炒作;第四,冻结“三七五减租条例”,赋予新租契约订约双方的自由签约权。总之,新的农地制度为土地的更合理利用,特别是为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发展公司化农业,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提供了制度保证,将对提高台湾加入WTO后农业的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

      农业市场化与农业产业化

      台湾积极推进农业市场化进程,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内在动力。

      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农业的高度市场化。为此,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农业市场化进程:

      第一,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农业市场化发展的制度基础。它对农业市场化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通过土地改革,实现了土地产权私有化,从而以明晰的产权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内在激励,在追求最大化利润动机的推动下,农户不断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农产品供给,从而使生产要素市场不断扩大;其二,农户市场主体地位的确定,使农户以市场为导向,提供产品与服务,促使农业生产结构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从而使市场容量与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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