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谓“经济结构”一词,系指一经济体中所含经济成份相互之间的质量比重关系,以及各种成份在生产结构中所占的相对位置关系而言。根据前述定义,本文首先从台湾经济的主要组成分析着手,了解其相对比例及产业配置关系,并借用加尔布雷思(J.K.Galbraith)“二元体系”概念,比较描述台湾经济结构的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成份与称谓 和一般国家及地区相同,台湾经济(外商经济除外)可分为公有与私有两大部分。以企业经营主体为区分标准,公有经济包括“公营事业”及“一般政府事业”两类;民间私有经济则以“民营企业”为主体。这二种经济成分依照台湾的国民所得会计帐编制定义,公营事业包括两个部分,一为公营公司,一为非公司组织之公营事业。前者为依公司法办理登记而经营之企业,其股份或出资金额51%以上属于政府所有(未满51%者则归属于民营企业);后者为依据事业组织特别法之规定经营的事业,且其管辖权和行政层级隶属关系,又可区分为:“国营事业”、“国省合营事业”、省营事业、县市营事业及乡镇营事业。 台湾的“民营企业”范畴广泛,门类繁多,组织规模大小相差悬殊。包括:1.民营公司组织企业,2.民营非公司组织企业,3.农会事业及合作组织,4.对企业及对家庭服务之私人非营利机构,如各类同业工会等,后者如慈善、宗教团体,5.自由职业及技艺服务者如律师、医师、会计师、建筑师、画家、艺人等,6.家庭产业,系指以家庭为生产场所从事的,如缝纫、手工艺及其它生产活动。 二元经济列图如下:
至于“一般政府”则包括一般行政、军务机构办理之非营利事业如学校、医院等,及专为政府服务并由政府所经营之小型事业如印刷所、试验场等,其收支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处理。 台湾公营事业的形成依照时间先后有三个来源:(1)源自台湾光复后国民党政府依据“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接收日本在台湾的企业经过重组形成,包括金融保险、交通运输、农林工矿、通讯、工业原料、金属冶炼、矿业、机械工业、肥料、水泥、纸业、水力与电力,以及农业中的糖、盐、烟草与酒、林务等重要产业,如台机、台泥、台铁、公卖局等。这些企业体经由国民党政府接收和兼并组合后,形成了数个大中型公营企业体;(2)1949年国民党政府迁台,少数公营企业跟随移转来台,包括纺织、渔业、钢铁、化工等产业,如招商局、中油公司、中纺与中华机械等;(3)70年代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重工业之需而新建的,如中钢公司、中船公司、中磷公司等。这些产业几乎涵盖了最重要的经济部门,建构了台湾公营事业体系的骨干。 公营事业是国民党政府迁台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对外贸易、财政调节、稳定物价、增加就业、平衡地区发展等事项,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台湾自50年代确立“计划性自由经济”政策后,民间产业得到持续发展,并部分公营事业移转为民营,公营事业生产产值占台湾地区经济比例逐渐下降,如表1所示。 表1 各经济成分生产产值占国内生产金额的比重 单位:% 年 1951 1961 1971 1981 1986 1991 1995 一般政府 10.58 11.30 11.48 10.39 9.42 11.06 10.51 公营事业 17.28 16.67 16.67 16.01 14.33 12.50 10.84 民营事业 71.87 72.04 71.76 73.60 76.25 76.44 78.65 资料来源:“经济部”。 就整体而言,台湾民营经济的比重已经大大超过公营经济。但是在电力、交通运输、金融等行业,公营经济仍保持着相当大的比重。以1996年为例,电力、煤气、供水等公共事业100%是公营,企业金融业则有66%以上仍为公营。 二、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与问题 [经济结构]不是经济成份简单地加总,而是经由它们的结构性地位、产生相互作用和折冲联系的动态互动过程,去体现有机整体的特性。每一社会总隐含着某种资源配置与利用的特定模式(pattern),并建构各式各样相对应的[经济结构],进而对于个人、企业、甚至于国家的经济行为有所制约;因此,其类型与特征就必须从其特定相关的社会与历史背景中去了解。 美国著名经济学者加尔布雷思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不是单一模式,它包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部分:一部分是有组织的经济,即由大企业所组成的计划体系(planning system);另一部分是分散的经济,即中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所组成的市场体系(market system)。计划体系具有“生产者主权”的优势,注重价格的稳定性,对需求采取“计划管理”。市场体系中的企业仍然是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标,“消费者主权”仍然有重要地位。计划体系与市场体系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模式,而现代美国经济就包括这两种模式,所以被称为“二元体系”。“二元体系”中,市场体系受计划体系的制约,因为它必须按计划体系所制定的价格来购买和出售自己的产品。这种交换关系,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交换关系必然导致收入的不平等。加尔布雷思更进一步指出,大企业具有强大的实力和相当高的社会地位能对国家施加影响,利用政府的力量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政府始终是偏袒大企业,纵容或默许大企业,把自己的损失和各种经济困难转嫁给中小企业和个体小生产者,使他们的处境更加恶化。